鎮江市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工作暫行規定

時間:2022-07-04 0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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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黨的建設工作,保證和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擴大對外開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在我市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黨組織,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對外開放的正確方向,切實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特點,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和黨員在促進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章黨組織設置與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公開建立黨的組織。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建立獨立黨支部;50人以上的建立黨總支;100人以上的,建立黨委。對正式黨員不足3人,或暫不具備建立獨立黨組織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按行業相近、地域相鄰的原則,建立聯合黨組織。

對無黨員或僅有個別黨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選派專職或兼職的黨的工作指導(聯絡)員,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積極創造條件組建黨的組織。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的組建應與企業的開辦同時進行,一般情況下應做到項目報批與黨組織設置同步提出、組建行政領導班子與選配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考慮、招聘員工與調配黨員骨干同步進行。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的建立應與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建立統籌進行。黨組織先建立的,要加快健全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暫不具備條件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可先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為建立黨組織打好基礎。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隸屬關系,應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來確定。外商獨資企業黨組織實行屬地管理,由企業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開發區黨(工)委,地方黨委負責組建和領導。中方只有一個投資單位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黨組織,由中方投資單位黨組織負責組建和領導;中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單位的,由中方股份最大的投資單位黨組織負責組建,隸屬關系由投資單位黨組織與企業所在地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協商確定。少數情況特殊的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的隸屬關系,由企業所在地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指定管理。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的設置、隸屬關系的調整、變更和領導成員的任免,必須嚴格按照組織程序,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章黨組織的職責和任務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的職責和任務是: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對外開放的方針政策,緊緊圍繞生產經營開展黨的工作,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2、保證監督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維護中外雙方的合法權益;

3、做好中方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堅持不懈地對員工進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提高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增強法制觀念;

4、教育中方員工努力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培養造就技術和管理人才;

5、搞好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加強對黨員特別是中方領導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6.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7.按照宣傳政策、廣交朋友、反映情況、協調關系的原則,團結外方人員,共同辦好企業。

第十條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黨組織還應負責對中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協助上級黨組織考察企業由中方派出的行政領導干部;統一管理黨群干部;考察了解中方中層干部,并向中方行政負責人提出任免、獎懲建議;定期對中方干部進行考核評議;把好中方人員出國出境考察、學習、培訓的政審關。中方黨員董事在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時應體現黨組織的意圖。

第四章黨組織干部的選配

第十一條黨組織領導成員的選配應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黨組織書記應具備黨性觀念強、作風正派、政策水平高、懂經營、會管理、有黨的工作經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同外商合作共事等基本素質,主要通過企業內部選拔、上級委派等途徑選配。

第十二條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應按黨章規定通過選舉產生,候選人和選舉結果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組織審批。選舉條件不成熟的,黨組織書記可由上級黨組織委任,待條件成熟后再按規定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從實際出發,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置精干的黨務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黨務干部,保證黨的工作正常開展。黨務工作機構可與職能相近的行政業務部門合署辦公。有條件的企業在取得外方的理解和支持后,可設置專門機構,配備一定的專職黨務干部。專職黨務干部的待遇應本著與中方同級行政管理干部同等對待的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選派外商投資企業黨的工作指導(聯絡)員,由企業所在的鄉(鎮)、街道、開發區或主管部門黨(工)委負責,可以從外商投資企業的黨員中選聘,也可以從機關干部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黨員中選派。黨的工作指導(聯絡)員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1、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引導和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2、有計劃地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做好黨員發展工作,積極創造條件組建黨的組織;

3、做好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組建工作,并指導其按照各自的職能獨立開展工作;

4、在中方員工中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設;

5、協調與外商的關系,維護中外雙方的合法權益;

6、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黨務干部的培訓。上級黨(工)委要定期對外商投資企業黨務干部進行輪訓,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經濟管理、與外商合作共事的能力。

第五章黨員的發展、教育與管理

第十六條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做好黨員發展工作。加強對中方員工黨的觀念、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建立一支素質好、數量足、結構合理的入黨積極分子隊伍。注意發展中方員工中優秀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群眾組織干部和生產一線工人入黨。工作時間較長的臨時工符合黨員條件的,同樣可吸收入黨。尚未建立黨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的黨員發展工作,由黨的工作指導(聯絡)員所在黨組織負責。

第十七條嚴格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制度。凡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時間滿半年以上的黨員,應將組織關系轉到所在企業黨組織或指定聯系的黨支部;工作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應接轉臨時黨組織關系。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轉接組織關系,但又不能及時回原單位過組織生活的黨員,可憑黨員介紹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所在企業黨組織或企業所在地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外商投資企業中的離退休黨員應逐步實行屬地管理。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的黨員,除必須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做到:

1、帶頭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對外開放政策,努力與外方員工搞好團結合作;

2、帶頭學習先進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方法,大膽改革,勇于創新,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起骨干作用;

3、帶頭搞好精神文明建設,保持清醒頭腦,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

4、帶頭遵紀守法,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

5、帶頭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第十九條加強黨員的教育培訓,主要是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以及形勢、任務的教育;法律、法規和對外開放政策、外事紀律的教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管理知識、業務技能的教育;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黨性觀念、黨的紀律、黨員先進性的教育等。

第六章黨組織的工作方法與活動方式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開展工作必須從企業實際出發,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努力做到為企業所需要,為外商所理解,為黨員所擁護,為員工所歡迎。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在工作方法上應把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注意通過發揮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中黨員的作用來體現;通過加強對工會、共青團組織的領導,并指導他們獨立開展活動來體現;通過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塑造企業文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決員工實際問題來體現;通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來體現。要加強與外商的溝通,通過友好會談和協商,取得外商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在活動方式上應靈活多樣,講究實效,堅持集中、統一、規范與“小型、分散、業余”相結合。

第二十三條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可通過留存黨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和上級黨組織下拔黨費等多種途徑解決。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黨組織應健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支部和黨員的目標管理等黨內生活和工作制度,做到組織生活每月一次,黨課每半年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每年一次。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我市投資設立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今后如與上級規定不符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共鎮江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