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執行看案外人異議制度的改造與重構

時間:2022-07-11 0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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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執行看案外人異議制度的改造與重構

*縣城,因地處*腹地,縣城及周圍的所有企業都必須進行整體搬遷。*縣二輕工業供銷公司(以下簡稱二輕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家搬遷企業。為了不影響三峽水利工程的進度,處于水位線下的二輕公司必須加快搬遷步伐。形勢所逼,二輕公司遂于*年5月成立職工集資建房領導小組,對職工樓工程進行招標,*縣五湖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湖公司)于同年6月中標,雙方于6月13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于6月15日開工,*年4月18日竣工,4月23日經驗收評定為合格工程。*年3月,因二輕公司拖欠工程余款34萬余元。五湖公司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輕公司支付余款,并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對集資樓工程中的402房和81、87號兩個門面房予以查封。*法院下達保全裁定,及時進行了查封。

此時,案外人劉祖海提出異議。劉祖海系二輕公司職工,任該公司集資建房小組組長,于*年在該公司集資選購了402住房一套和81、87號兩個門面房。后集資房建成后,*年二輕公司將房交付劉祖海使用。劉祖海將住房和門面房出租給他人。五湖公司向二輕公司索要工程款無果后強行將402號住房和81、87號兩個門面房采取換門、換鎖方法占有。當五湖公司起訴二輕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同時申請法院對上列房屋實行財產保全后,劉祖海一方面提出異議,另一方面對五湖公司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請求判令五湖公司賠償其門鎖及財產(含租金)損失。*法院受理后,于*年12月15日作出判決,以劉祖海已將住房和門面房通過退款返還給二輕公司、其不再對該房享有產權為理,駁回其訴訟請求。劉不服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一、五湖公司賠償劉祖海房屋損失款3800元;二、81、87號門面房的鑰匙交付給劉祖海。*年3月22日,劉祖海因五湖公司交付的鑰匙無法打開門鎖為由,申請*法院執行二審調解書的第二項內容。

涉及“交鑰匙”理解的爭議,劉祖海與五湖公司各執一詞,*法院即書面請示二審法院“交鑰匙”的含義如何理解(即交鑰匙是交房屋的管理權、控制權、所有權還是暫時占有權)。二審法院于*年8月30日復函:“81、87號門面房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因為原來一、二審法院所審理的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并未對該門面房的所有權爭議糾紛進行審理,因此本院不能對此未經審理的事項進行明確的答復?!?/p>

執行擱淺

按照二審法院對執行請示法院的答復,很明顯,涉案81、87號門面房的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而這兩個門面房作為兩個案件的執行標的物,因其權屬不確定,導致執行擱淺。即無論是*年3月五湖公司申請執行二輕公司拖欠工程款案,還是*年3月劉祖海申請執行五湖公司侵占房屋損失案,因執行標的直指81、87號門面房,以致兩案均無法繼續執行下去。

就五湖公司起訴二輕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執行一案看,二輕公司本身底子薄,又因體制不暢,因而步履艱難,生存十分吃力,加之移民遷建管理不到位,負債累累,已無力償還包括五湖公司等建筑企業在內的債務,已經頻臨破產,該公司實際僅是一個空殼。眼下,移民遷建職工樓已經全部分配給了集資戶,且早已入住,唯一只剩81、87號兩個門面房存在權屬上的你爭我斗,五湖公司眼看自己幾十萬工程款將化為泡影,當然要死死抓住兩個門面房不放。而且,從心態上講,五湖公司忿忿不平,認為二輕公司不但欠帳不還,還與劉祖海串通一氣,公開承認兩個門面房系劉祖海所選購,共同對付債權人五湖公司,確有賴債之嫌?;诖?,五湖公司無論如何都不會放過兩個門面房這一唯一償債的希望。

而從劉祖海起訴五湖公司房屋侵權損害的執行案件看,認為有充分的理由說明門面房為其所有。首先,劉祖海先前確有集資選購房屋的行為。認為自己是遷建企業的職工,按集資協議選購的房屋,所有權豈能旁落他人。其次,自己選購的房屋已經分配,且在自己出租之后被五湖公司強行占有,不但導致門鎖受損、租金無望,甚至連產權都被剝奪,豈不是自己太窩囊了嗎?無論如何不能輸這一口氣。再次,通過訴訟,在獲得勝訴之后,五湖公司不但要賠償房屋損失,而且要將門面房的鑰匙交出來,“交鑰匙”實際就是“交房子”,權屬怎么不明,權屬不明怎么會“交鑰匙”,終審的法律文書就是依據,不可置疑。

再從法院方面講,感到兩案的執行十分棘手。從五湖公司申請執行二輕公司的情況看,覺得理由是充分的,五湖公司是債權人,二輕公司是債務人,欠債就該還錢,天經地義,否則建筑企業怎么生存下去,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怎么保障?而且,債務人二輕公司已頻臨破產,別無財產償債。僅剩的兩個門面房,先前是屬劉祖海集資選購,后又有退房退款行為,再后又有補交房款行為,劉與二輕公司確有串通拒債之嫌。以此分析,門面房可以執行給債權人五湖公司。從劉祖海申請執行五湖公司的情況看,劉并非沒有道理,他手上有終審的法律文書作依據,且二輕公司也站出來表明門面房已為劉所選購,從這些情況看,執行給劉祖海也沒有錯。于是乎,執行一年多來,反復討論,也反復爭議,也反復請示上級法院,終無定論,案件的執行就這樣擱置下來。

尋找出路

目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處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方面的規定,主要以《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貫徹民訴法若干意見及最高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規定為依據?!睹袷略V訟法》第208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中止執行,應當限于案外人依該條規定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范圍。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不應中止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駁回”。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0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第71條規定:“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從上列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也不可能突破作為基本法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民事強制執行救濟有兩種制度,即執行異議和執行回轉。而民訴法第208條所設計的執行異議制度。立法含義是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制度。簡稱案外人異議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內容是:第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此確立了案外人異議的啟動條件。第二,案外人一經提出異議,執行員(或執行機構)必須審查,由此確立了案外人異議的程序條件,第三,審查后的處置辦法:異議成立的即中止執行,判決錯誤的按再審程序辦理,由此確定了案外人異議的結果條件。筆者認為,問題出在這個結果條件上。在對案外人執行異議進行審查后,對該異議決定命運和出路時,法律只設計了中止執行和啟動再審的兩種法定制度,排除了其他任何形式的救濟手段。比如涉及執行標的權屬之爭的,執行程序本身無法解決,應允許實行案外人異議之訴等救濟方法。由此導致人民法院在長期的執行工作中,一遇案外人異議,就只能在中止審理和實行再審上尋找出路,別無他法,嚴重制約了執行工程的有力推進。

*法院在執行五湖公司申請執行二輕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中,對案外人劉祖海提出的執行異議,一開始就鉆進民訴法第208條設計的制度之中,越鉆越深,越執行越糊涂,后來發動大家尋找辦法,后來從陜西高級法院的執行案例上(見《公檢法辦案指南》*年第8輯第158頁)得到了啟發。陜西高院在執行最高法院(*)民一終字第75號民事判決(即陜西兵器公司申請執行西安九龍公司土地開發糾紛案)中,確認賽格公司在強制退出B區以外土地問題上的地位實質上是案外人。由于案外人可能與執行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保護其合法權益,法律應允許其在執行程序中行使以下權利:一、提出執行異議;二、申請參與分配;三、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即以被執行人或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而提起訴訟,后賽格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既保證了執行案件順利執行,又通過訴訟維護了案外人、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在此基礎上,*法院的法官們又從上級法院領導講話及相關資料上,尋找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法理依據,先后查閱了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友《關于當前執行理論研究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關于推進訴訟制度改革的幾個問題》等講話中強調要建立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的的精神,*年11月第一屆全國法院執行理論與實務研討會關于“第三人異議之訴是第三人基于查封錯誤等事由以被執行人或申請執行人為被告提起的一個新訴”的研討動態,以及《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第17條關于“對于執行過程中需要通過審理程序解決的實體爭議事項,應當由執行機構以外的審判組織審理,必要時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機構”的規定,拓展了法官們的視野,對案外異議人劉祖海進行釋明:你主張門面房的產權屬你所有,但權屬問題非本執行程序所能解決,你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走訴訟程序解決門面房的權屬之爭,是你最佳的選擇。劉即以二輕公司為被告,五湖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異議之訴案正在審理之際,恰逢全國人大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二百零四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告訴人們,案外人異議之訴,已經立法確認,標志著該制度名正言順了。深刻理解并用好這一制度,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