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辦法

時間:2022-03-31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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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辦法

為保障全鄉各項惠民工程項目建設的有序推進,本著“量力而行、量入為出、控制總額、核算成本、工程報批、招標公開、合同預審”的原則,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工程監管范圍

投資總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群眾自籌資金未達到足額要求的新農村示范點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基礎建設、農村公路建設、扶貧項目建設和其他項目建設

二、工程監管原則

1、各項惠民工程的實施,必須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監督管理下實施,未經批準的工程,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2、各項惠民工程的實施,必須在資金落實到位,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三、工程監管辦法

1、成立惠民工程項目建設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由鄉長擔任組長,分管工程建設的鄉領導、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各村支部書記、主任為成員,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2、由村委會組織實施的工程項目,在項目資金籌集到位、群眾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后,向鄉政府書面報告項目實施的準備情況,由鄉政府組織人員深入一線進行核實,提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下達書面批復意見,由鄉政府派出監督代表對整個工程的招標、隊伍的確定、合同的預審,進行全過程監督。

3、由村民小組組織實施的工程項目,在項目資金籌集到位、群眾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后,先向村委會書面報告,經村委會核實后,再由村委會向鄉政府書面報告項目實施的準備情況,由鄉政府組織人員深入一線進行核實,提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下達書面批復意見,由鄉政府派出監督代表對整個工程的招標、隊伍的確定、合同的預審,進行全過程監督。

4、村民小組群眾自籌資金,由組長牽頭實施、沒有資金缺口、投資20萬元以下的工程,上報鄉村兩級批準后,成立群眾監督小組,邀請鄉村派人參加,組織工程招標。超過20萬元的工程,除邀請鄉村兩級參加監督外,必須報縣監察局監督。

5、群眾不籌集資金,沒有集體積累資金,全靠上級項目資金投入,由村級組織實施的1萬元(含1萬元)以上、3萬元以內的工程,由村委會組織公開招標,鄉政府派人監督。3萬元(含3萬元)以上的工程,由鄉政府組織公開招標,項目資金監管部門派人監督。

四、違規處罰辦法

1、未經鄉政府批準同意擅自開工的工程,由牽頭組織者個人承擔工程款支付義務,以其個人財產做擔保,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是村干部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工程承包過程中存在權錢交易、吃拿卡要等腐敗行為的,將上報檢察部門查處。

2、蹲村的鄉領導和干部口頭承諾或鼓動村干部違規進行工程建設,資金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蹲點領導或干部承擔工程款支付義務,從其個人工資中扣除。

五、本辦法由惠民工程項目建設監督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