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通知

時間:2022-06-08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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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做好我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強城鄉規劃管理

加強城市規劃區規劃控制。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嚴格履行法定的規劃審批程序。舊城區要按照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片區開發、整體推進的原則,實施片區改造,杜絕零星建設。各街道和開發區要依據舊城區改造規劃編制整體改造方案,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政府審批,方案批準前不得建設;舊城區外其他片區的建設要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合理安排招商引資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并嚴格執行規劃許可制度。

加強鎮域規劃控制。鎮(園區)、社區各類建設必須符合鎮(園區)總體規劃及社區規劃。市級及以上重點鎮(園區)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國道、路、路等省級以上交通干線及高速公路、鐵路兩側500米控制區域內所有建設項目,其他鎮規劃區范圍內大型建設項目(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及重要地段建設項目,均納入市級統一管理,在鎮級初審基礎上,按城市規劃區審批程序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報批。其他項目由鎮(園區)按規劃要求嚴格審查把關,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完善城鄉規劃管理機制。落實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設立由市政府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項,特別是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房地產項目、2萬平方米以上服務業項目的規劃與建設方案進行審議(未列入審議范圍的方案,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批),為市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建立實施公示制度。城鄉規劃送審前,將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需要聽證的,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法定程序舉行聽證。對可能影響相鄰居住環境、公共利益或與較大范圍公眾利益密切相關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設計方案,在做出規劃許可決定前,在規劃展示固定場所和政府網站進行公示;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后,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對項目規劃總平面圖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保證項目建設嚴格按規劃實施。建立實施專家咨詢制度。設立由國內外規劃和相關專業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對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重要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重要地段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各類規劃的咨詢評審,邀請專家庫中相關專家參加。

二、強化鎮村建設工程監管

各鎮(街道、園區)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序,凡未取得規劃、施工手續擅自開工或未按規定進行建設的,應立即制止。屬各鎮(街道、園區)審批的,由各鎮(街道、園區)依法查處;屬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投資額30萬以上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報建工程,由各鎮(街道、園區)建設主管機構初審,鎮(街道、園區)同意后出具初審意見,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將轄區內在建工程每月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工程由各鎮(街道、園區)按建設工程要求嚴格審查。

對市重點工程項目、招商引資重大項目、舊城改造安置項目及其他特殊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通過后,在土地、規劃部門出具預審意見的前提下,可提前介入監管程序,由建設單位先行辦理工程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其他建設手續由各鎮(街道、園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于工程竣工前辦齊。

三、健全和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管理責任。對規劃實施、工程建設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制。各鎮(街道、園區)成立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是本轄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鎮(街道、園區)要嚴格按程序實施規劃、建設,并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做好轄區內規劃、建設工作的日常監管。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鎮(街道、園區)提報的審批事項,要按審批程序和時限快審快辦、限時辦結;除需現場勘察、會審研究的項目外,一般性審批項目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國土、城管執法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進行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做好對各鎮(街道、園區)建設、國土工作機構的指導和服務。各鎮(街道、園區)轄區內規劃、投資建設項目及未辦理建設手續項目中出現的信訪投訴,由各鎮(街道、園區)全面負責解決。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面上建設項目預防和解決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資等勞資糾紛的協調工作。對于勞資糾紛協調不成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或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二)嚴格考核獎懲,實行責任追究。將城鄉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及信訪等)納入對各鎮(街道、園區)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凡不辦理規劃、施工等手續的建設行為,或出現質量安全事故、未完成質量安全控制指標、因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引起到市級以上部門上訪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市監察、安監、信訪、建設、國土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對上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縱容、包庇、參與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及因監管不力,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要按照安全生產、信訪管理及規劃建設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觸犯刑罰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