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權規章改革會議講話材料

時間:2022-05-26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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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林權規章改革會議講話材料

一、傳達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會議精神

3月25日,區委區政府在區計生委三樓會議室召開了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會議,出席這次會議的領導有區委常委湯志光、區政府副區長魏大學、區人大副主任羅化南、區政協副主度牟之叔、區委督查室主任羅重生、區林業局局長楊德清,參加這次會議的有區級相關部門負責人,各鎮鄉街道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農服中心主任、林業工作人員,我鎮參加這次會議的是張義昌、余志華、崔坤禮、陳娟。會期1天半,這次會議有5個議程,前4個議程由區委常委湯志光主持,最后1個議程由區林業局副局長吳鳴飛主持。第一個議程是區政府副區長魏大學作主題報告,第二個議程是萬州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鎮長嶺鎮作交流發言,第三個議程是區政府與各鎮鄉街道簽定責任書,第四個議程是區委常委湯志光作強調,最后一個議程是區林業局業務人員開展1天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業務培訓。

會議的主要精神:分析了林改面臨的形勢、重大意義,要切實增強林改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確立了林改的范圍、目標和思路。范圍是全區所有的集體林地和新造林木,集體林具體包括自留山、責任山、退耕還林地、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新造林木主要包括因實施森林工程而新造的林木。目標是:在年底前,基本完成以明晰產權為主要內容的主體改革任務,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具體指標為:全區林地集約經營面積達到30萬畝以上,頒(換)發林權證的戶數、頒(換)發林權證的面積和群眾滿意度達到90%以上,同時要逐步完善配套改革,形成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森林資源豐富、林業產業發達、林農收入增長、生態系統穩定、生態文化繁榮的目標。思路是: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統經營、分利益,主推“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改革模式,實現大戶承包,規模經營,放活流轉,完善管理,提高效益。明確了林改的四項內容: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要求在林改中要堅持四項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尊重歷史、尊重科學發展、尊重林業政策的連續性。要求在林改中要按四步走:一是林地勘界、確權到組,二是實行流轉、集約經營,三是確權到戶、頒發證書,四是認真回顧、查漏補缺。要求在林改中要突出四個重點:一是嚴格把握政策規定、認真確權發證,二是堅持相關原則、規范林權流轉,三是妥善調處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四是勇于創新經營方式、全面促進發展。要妥善處理好四個問題:一是要妥善處理好歷史問題,二是要妥善處理好記載面積與現實面積不符的問題,三是要妥善解決原承包合同與現實經營狀況的問題,四是要妥善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山林的權屬和經營機制問題。最后對順利推進林改工作作了要求。

二、為什么要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基于四點考慮:一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需要。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統分結合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統”就是統一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分”就是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第三條又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冻邪ā匪幎ǖ某邪鼘ο蟛恢皇歉?,還包括林地。目前我國的耕地已基本實現了統分結合的家庭承包經營,而林地一方面集體經營的面積過大,另一方面在改革開放初期的“林業三定”改革不徹底。鑒于林地目前的現狀與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很不適應,所以必須對集體林權制度進行改革。

二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需要。林業與農業相比,最大特點是林地上的林木農民直接自用的少,運送到各類加工廠加工的多,林產品商品性非常強,林業的產業鏈非常長,林業加工廠往往是建在林區,有利于林區農民在加工廠里打工就業。另一方面,國家實行了多年的天然林保護工程,現在森林茂盛,林木成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這些資源很快就會從生態效益變為經濟效益,林區農民會從中增加收入。

三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需要。林業有兩大功能,一是生態功能,另一個是經濟功能。由于我國目前的森林面積太少,林業政策過于強調生態功能而弱化經濟功能,林區農民對自己的森林林木沒有處置權,樹可以栽,但未經批準絕不能砍,批準的程序也非常復雜,上繳的費用也特別多,這嚴重傷害了農民的植樹積極性,主動栽樹的農民非常少,現有的森林林木幾乎都是自然生長的,是嚴格保護下農民被動接受的結果。這種政策在短期內有利于生態建設,但是從長期來看,只能保護現有森林,不會新增森林面積,既不利于經濟發展,也不利于生態建設,經濟發展需要林木,現有林木滿足不了經濟發展的需求,目前的政策又抑制農民主動種樹。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林區農民對森林林木的處置權得到落實、收益權得到保障、能夠從中增加收入。這樣才能夠調動農民種樹的積極性,采伐后的林地上會種植新的樹苗,保持現有森林面積不減,又會在其他土地上栽上樹,增加森林面積,既滿足了生態需要,又滿足了經濟發展對林木的需求,改變目前林業發展的被動局面。

四是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需要。在改革開放初期的“林業三定”改革不徹底,留下了許多問題,許多自留山和責任山的邊界不清,爭奪邊界的糾紛時有發生。嚴格的林業保護政策滿足不了農民自身對林木需求,亂砍濫代時有發生。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權屬邊界得到明確,遺留問題得到處理,處置權得到落實,必然會減少許多矛盾,農村會進一步和諧穩定。

正是基于以上四點考慮,從中央、市、到區都非常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認為是農村的第二次重大改革,是增加農民現金收入的第二重要渠道,十七大報告、最近兩年的中央1號文件都作了林改要求,去年6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又專門下發了《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9月1日重慶市委、市人民政府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委發〔2008〕24號)文,萬州區委區辦政府辦下發了《關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萬州委辦發〔〕7號),層層對林改工作作了布置和要求,我們務必要認清形勢,高度重視,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圓滿完成本次任務。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改什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要有三個大的方面,一是森林分類經營改革,把森林分為國家重點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不同的類型適用不同的經營政策,公益林要管死,商品林要放活。這個在去已改革完成。二是主體改革,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確權發證到戶。這是今年改革的重點。三是配套改革,包括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簡化審批程序,減少收費項目和費率,林地流轉,森林資源融資等,在主體改革完成,這些都會逐步到位。

(一)新中國成立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歷史。建國以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歷了四個階段的歷程:一是時期的“分山分林到戶”;二是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三是時期和“四固定”的“山林集體所有、統一經營”;四是改革開放初期的“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幾個概念。

1、林權:林權分為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共四個權。由于林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因而林權確權通常是指林地的使用權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三個權,這也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林權所指的涵義。這三個權既可以的統一的,也可以是分離的。

2、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是指使用人對他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情況下處分的權利。凡取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主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權的收益權。

3、林地森林林木的承包經營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據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農村集體所有的林地森林林木從事經營并獲得收益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包括以下權利: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林權證:林權證是森林資源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唯一合法的法律憑證。是維護經營單位和林農合法權利的主要依據。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簡單地說。就是要憑證處分,憑證采伐、憑證流轉、憑證獲得補償。

5、林權制度:林權制度就是對森林、樹木、林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時應當遵循的辦事規程和行動準則。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標、范圍。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以明晰產權為主要內容的主體改革任務,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具體指標為:全鎮林地集約經營面積達到1600畝以上,頒(換)發林權證的戶數、頒(換)發林權證的面積和群眾滿意度達到90%以上。范圍是全鎮所有的集體林地和新造林木。集體林具體包括自留山、責任山、退耕還林地、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原則。

一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禁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也就是要堅持統分結合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只要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任何人也無權剝奪。

二是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的原則。無規矩不成方圓,無法律法規政策林改就會亂套。林改的全過程必須依法辦事。在林改中,我們應該執行的規則除了法律法規外,重要的是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文件,區林業局的培訓材料。我今天講的主要依據也是這些。

三是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的原則。在林改全過程是中,要讓農民知道政策,知道本組林地現狀,要參與決策林改方案的制定和林地的流轉,全程參與方案的實施。主要體現在一是林改方案必須通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二是林地流轉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方可實施。

四是堅持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的原則。尊重歷史就是要認可改革開放初期的“林業三定”的結果,不能打破重來,同時也要尊重目前已經流轉的現時;因地制宜就是在方向不變的前提下各地根據實情制定自己的政策,但是我們必須與全區保持一致;分類指導就是根據目前集體林地經營的多樣化采取不同的方式確權頒證。

(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四項:其一是明晰產權。在尊重歷史、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和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林農的經營主體地位,維護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二是放活經營權。按照分類經營的要求,對商品林,以及新建的速豐林和工業原料林,由經營者自主決定種植方向、經營模式和經營目標,生產的木材和林(副)產品實行產銷直接見面,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充分發揮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允許挖掘和利用林地資源,發展林下種養殖業和森林旅游業,提高效益。三是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經營者自主處置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者經營權可依法繼承、轉包、抵押、入股、出租、轉讓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其四是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的林地收益,歸農戶所有;征收集體所有的林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安置補償、林地上附作物和林木的補償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對承包到戶的生態公益林,其生態效益補償歸經營者享受;未承包到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后三項內容是配套改革的范圍,今天不多講;第一項內容是其他改革前提,也是我們操作層面的重點,是今天重點講的內容。

明晰產權的工作

明晰產權,即主體改革,就是把集體林地的使用權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承包到戶,四至邊界清楚,發證到戶。簡言之,就是把林地“分”到戶并發林權證。在明晰產權中要符合以下要求:

1、堅持三條重要原則

一是堅持尊重歷史的原則

以林業“三定”為基礎,穩定原有權屬關系不變,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堅持尊重歷史,意即絕不是推倒重來、重新分配或無償平調,而是對原有林權狀況(邊界、面積)的一種補充和完善。亦即對四至界線不清、表述不準確或缺項漏項的、面積不準確(過去多為習慣統計面積)的給予補充和完善。

二是堅持維護林地家庭承包經營權“兩性”的原則,物權性(原始性)和長期性(穩定性)。要維護林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物權法》明確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這有三層含義:林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林地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是一項獨立的物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林地承包經營權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不能賦予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明晰產權中,一定要把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并保持承包經營的原始性。要維護林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長期性。《意見》(中央10號文件)明確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這是目前我國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長年限,充分表明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會動搖,讓農民吃下“定心丸”。這一政策,符合林業生產周期長的特點,也進一步發出了黨的農村政策長久不變、永久不變的強烈信號,讓農民對林地敢于投入、舍得投入,有利于促進農民持續增收,推進現代林業建設。

三是堅持頒發“鐵證”的原則。勘界發證是明晰產權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證改革質量的關鍵環節。歷次改革往往忽視了這一點,留下了有山無證、有證無山、山證不符、界限不清等諸多隱患。這次改革必須按照有關要求,依法進行實地調查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確保登記的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做到“鐵證如山”。

2、關于明晰產權的對象和方式

對象:所有的集體林均屬本次改革的范圍。按類別劃分為——6種類型:自留山、責任山、退耕還林地、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已通過各種形式收回集體管理的山林、已流轉出去的集體林。

方式:分類處理,不同的集體林地類型、不同情況采用對應的方式:自留山穩定不變、分包到戶的責任山穩定不變、仍由集體經營的分山到戶或者分股分利到戶、流轉經營、穩妥處理已流轉的集體山林。

歸納起來就是3種形式:家庭承包經營——均山到戶;集體統一經營——均股到戶;已流轉的山林——均利到戶。我們要引導群眾主要采用后兩種方式。

不論采取哪種形式,其方案都必須通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生效實施。

根據我鎮實際情況,有兩點注意事項。第一,鑒于絕大多數集體林在上世紀80年代“三定”時均已確權發證,通過本次林改,在明晰產權方面的工作,主要是對原有林權狀況(邊界、面積)進行補充和完善。應該說,權屬均已明確,主要是換證。第二,2000年之后實施的退耕還林地均已按要求頒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本次林改不再納入確權頒證范圍,但要參與配套改革。

3、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1)林業“三定”時劃分自留山、責任山基本合理,至今出現了“無山戶、無主山”,如何處理

林業“三定”后,經過20多年的人口變化,戶與戶之間自留山、責任山所占山林面積懸殊較大,甚至出現“無山戶”和“無主山”的現象是正常的,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應當予以維護,不允許重新調整。

但有下列三種情況的可重新調整,由集體收回重新分配:

一是死絕戶,原自留山或責任山的林主沒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其經營的山林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重新分配;

二是承包期屆滿的責任山,可以由集體收回重新發包;

三是承包者舉家遷入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自己提出將承包的山林退回集體另行處置的,可以收歸集體重新發包?;蛘吲e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四是移民出組安置后留下的自留山、責任山由集體收回重新發包。

(2)對林業“三定”時劃了自留山、責任山,但未發證的如何處理

三個辦法:

能提供證據,且大多數群眾無意見的,履行發證程序——可確權發證;

能找到林業“三定”時的登記檔案——可確權發證;

有經營事實,群眾認可的——可確權發證。

(3)對由于錯證、重證、漏證等原因引發山林糾紛的如何處理

山林權屬證明出現錯證、重證、漏證的,應本著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相互協商、達成共識、有錯必糾的原則,糾紛調處一起,確權發證一起;一時無法查清的,暫緩登記發證。

(4)對自留山和責任山由集體采取行政手段無償收回后,又流轉給他人承包經營的如何處理。

如流轉規范,手續齊全,還未到期的——予以維護,但流轉的收益應歸原林主,而不是集體;

合同到期后——農戶要求劃回的,應當劃回;愿意繼續讓他人經營的,應由農戶直接與經營者簽合同。

如簽訂的合同不符合相關規定——則該完善的予以完善,該解除的予以解除。

(5)林改前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山林如何處理

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

承包或流轉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

4、具體操作中的問題處理。

(1)自留山的經營權如何處理

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可以依法繼承;

自留山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

被集體統一收回或他人種植經營的,應給予種植經營人合理補償,有協議約定的除外。

(2)責任山的經營權如何處理

已承包到戶的責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多數村民滿意的,依法確立承包經營權,維持原有承包經營關系不變。

承包期屆滿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是否可以繼續承包或另行發包,原承包方在另行發包時有優先承包經營權。

(3)自留山、責任山已“兩山并一山”的如何處理

林業“三定”后,有些地方將自留山、責任山合并(統稱為家庭經營山),實行“兩山并一山”管理,改革時已經確權到戶的家庭經營山,原則上應保持承包關系的穩定,按照“增人不增林、減人不減林”的原則,由農戶長期經營,不重新調整;

(4)村組合并后的山林如何確權

原則上以合并前的村和組為單位進行勘界確權(事實上,合并后的村或組只是其行政界線發生了變化,而其財產、利益和債權債務并沒有發生合并。因此,勘界確權宜以老“組”為單位來開展工作,這樣才能保持與林業“三定”時政策的連續性);同時可參照農村土地二輪延包時的政策執行。

(5)林權分配對象如何確定

原則上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一般來說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也有通過婚姻、收養關系或者移民遷入本集體而依法取得成員資格的。

自留山、責任山保持現有承包對象不變。

對目前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山林確權時,原則上以在冊戶籍為主要依據。對在?;虼龢I的大中專學生、初級士官以下(含初級)的現役軍人、“兩勞”人員,應當作為可承包林地的人口對待。同時可參照農村土地二輪延包時的政策執行。

(6)戶口在本村,全家長期在外或戶主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戶,如何參加林改

戶口在本村,全家長期在外或戶主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戶,原則上應通知戶主回家參加林改,確實不能回家參加林改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證;聯系不上的,可以召開村(組)民大會,討論并通過其解決辦法,若村(組)民大會同意,可由其親屬代為申請辦證。(這是權屬登記發證的必備要件,是履行的法定程序,很重要,不得圖省事,否則,所發的林權證缺乏有效性和法定性,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7)原林權所有者分家后的林權如何處理

按分家時家庭成員簽訂的有關協議或家庭成員之間達成的一致意見,由原林權證持有者和分家戶戶主共同提出書面申請,經村組干部、群眾代表和雙方當事人現場確定四至邊界、面積之后,填寫林權登記現場勘驗申請表,經審核后報林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分戶核發林權證。

如家庭成員一致同意并簽訂協議書維持原狀的,重新核發一份林權證即可。

(8)原承包戶去世后的林權如何處理

原承包戶去世后,其繼承人戶口在本鄉鎮的,林權落實給繼承人;繼承人戶口不在本鄉鎮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與繼承人協商解決林權的歸屬問題。繼承人全家戶籍遷入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林權收歸集體重新發包。

原承包戶去世后無繼承人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林地重新落實林權。

(9)非林地上造林如何發證

不做硬性規定,堅持自愿的原則。同時要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注意土地證的注銷。

這是因為,在享受退耕還林政策以外的非基本農田的承包耕地上營造的林木,不納入林地和森林采伐限額的管理,可自主采伐,不需辦采伐證。一旦發放林權證,則將受森林法的約束,不得復耕,不得改變林地的用途,同時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

(10)農戶遷移、戶籍變動后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如何處理

三種方式:維持,收回,轉讓。

林業“三定”以后,農戶舉家遷移的,如戶籍尚未變更,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原劃分的自留山和承包的責任山應維持不變。

舉家遷移且戶籍已經變更(遷移到設區的市的中心城區除外)的,如在遷移地已經取得承包地(含耕地和林地)或其它生產資料,其在遷出地的自留山和責任山應當收回歸還給集體經濟組織;在遷入地未取得承包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可以繼續保留。舉家遷移到設區的市的中心城區落戶的,其自留山和責任應當歸還給集體經濟組織。

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移農戶也可以通過流轉的方式,對其自留山和責任山上的林木進行轉讓,然后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受讓人重新簽訂林地承包經營合同。

(11)林改中村民民主決策如何操作

民主決策的內容:林改方案,流轉方案,收入分配方案

民主決策的操作:會前的動員和醞釀;嚴格把握“兩個”2/3;集中召開會議,當場表決,一人一票,當場驗票并宣布結果

(12)農村“五保戶”的自留山、責任山如何處理

研究處理的依據:就是“五保戶”是否由鄉、村集中供養的問題。

對于林改前已經劃分給“五保戶”的自留山和責任山,“五保戶”已經由鄉、村集中供養的,原則上應交還集體經濟組織;

“五保戶”沒有由鄉、村集中供養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不得擅自收回,但“五保戶”自愿交還集體的除外。

“五保戶”去世后,其自留山、責任山沒有法定繼承人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重新確權到戶。

(13)對資源條件差異大的集體山林如何確權

兩種情況:

群眾依賴性低——分類定級,公開公平確定經營主體

群眾依賴性高——承包到戶經營

在集體山林確權到戶時,林木資源狀況、立地條件和區位情況差別較大,群眾依賴性低的,可以在分類定級確定不同山頭地塊和林木底價的基礎上,通過公開、公平的方式確定經營主體;

對于以林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地方,群眾依賴性高的,則必須保證每個農戶都有承包經營的林地。

(14)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集體山林如何確權

三種情況:

凡自然保護區或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與村組簽訂了有關合同的——按合同規定執行;

通過土地置換、移民安置等方式將集體山林轉讓給自然保護區或風景名勝區的——應維持現狀;

對劃入自然保護區或風景名勝區的集體林地,既無合同也未轉讓的——原則上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

(15)原林權證四至界線、面積與實地不符的如何處理

原林權證四至界線、面積與實地不符的,應實事求是地給予核實調整。

四至界線清楚,有明顯地物標的,應以實地界線為準,其面積以本次勾圖求積的為準;

四至界線沒有明顯地物標的,接界雙方應采取一定的方式(打界樁、立界碑等)明確界線;

四至界線不清的,當事人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再勾圖求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調處以后,再勾圖求積。

(六)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應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是要妥善處理面積不一致的問題。本次林改面積確定的方法是在參照歷史記載面積的基礎上實行圖測,多數情況下這兩種面積是不一致的,這種情況下只能以圖測面積為準。但要堅決制止人為有意不公正不公平行為。

二是要妥善處理林改與林權流轉的問題。這次林改基本目標之一就是要完成1600畝的林地流轉集約化經營。林改要與林地流轉同步進行,按照自愿、有償、合法的原則積極實行林地流轉,實現大戶經營,規模經營。在進行林地勘界工作的同時,要按民主、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同步進行林地流轉,集約經營工作,大力扶持各類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引進專業大戶和業主實行規模承包經營。對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采取合理劃片、民主定價、公開張榜、競標承包的方式,實行集約經營;對已承包到戶但未頒證到戶或者已確權到戶且已頒證的,尊重農民意愿,積極引導、鼓勵、支持集約經營;對退耕還林地要積極推行集約化經營。

三是要妥善處理林改與自主采伐的問題。很多人認為現在林改了,林木可以自由采伐了,我們要堅決制止這種思想和借林改之名亂砍濫伐的行為。當前的任務主要是主體改革,把林權以不同的方式“分”到戶,配套改革特別是采伐制度還有待明確,目前還是執行現在的采伐政策。所以在林改中出現的亂砍濫伐,將嚴懲不怠。

四是要妥善處理好外出人員參加林改的問題。本次林改有一條原則是尊重群眾意愿,所以對待外出人員,要盡可能通知他們回來參加林改,確實不能回來的,要求他們委托在家的親戚朋友代為行使參與、決策等權利,并把委托書交到村組,如果通知后他們既不回來也不委托人,要作好通知記錄。

五是嚴禁村組干部借林改之際以權謀私。這次林改對四至邊界、面積等要進行重新核實,特別對由集體經營的林地要“分”到戶,涉及的群眾多、利益廣,所以村組干部必須抱有一顆大公無私的心,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處理好林改中的各種事情。對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事情,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絕不手軟。

六是妥善處理建制調整與林改的關系問題。本次林改鄉村與村之間、組與組之間的界線是以“四固定”為依據,所以這次林改是在建制調整前的村民小組內進行,而不是以合并后的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

四、切實加強領導,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圓滿完成任務。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根據縣直接領導,鎮鄉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指導服務的工作機制,鎮里成立了馮天君書記為組長,張義昌鎮長、余志華副鎮長為副組長,以周昌發、幸奠明、譚宏、張進、崔坤禮、汪小平、余智為成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組織、領導、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一個辦公室五個工作指導組:辦公室設在農業服務中心,由崔坤禮任主任,主要負責組織實施鎮林改方案,處理日常事務,上下聯系,安排技術人員做好圖表的勾繪登記,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林權證的發放登記等工作;各村安排一個工作指導組,由各村聯村領導和干部組成,主要職責是指導、督促、檢查各村林改工作,配合各村一起處理好林改中的矛盾、問題和糾紛。政府也給各村安排了部分工作補助經費,保障工作順利開展。各村要高度重視這次林改工作,這是中央、市、區安排的硬性任務,是政治任務,今年必須完成,絕不能拖全鎮、全區的后腿。各村要建立班子,支部書是責任人,同時要分片到人,責任到片。各組要推選出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的村民組成工作小組。村與村的邊界問題由鎮里處理,組與組的邊界問題由村里處理,戶與戶的邊界問題由各片的片長和組長共同負責。勾圖技術人員由政府聘請,登記表冊由各村組負責。

(二)廣泛宣傳,制定方案。

今天會議后,各村要迅速召開組長、黨員、村民代表會議,各組要召開村民會議,各組的村民會議村干部必須參加,把政策向群眾講透講到位,嚴把政策導向,干部群眾的思想要統一到政策上來,否則工作很難開展。各組要把本組林權經營的現狀向群眾說明白,群眾有異議的要及時調查核實。各村各組在認真分析林權經營現狀、準確把握政策、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制定有效可行的改革實施方案,經群眾討論通過后報鎮林改辦審批后實施。實施方案必須寫明林地經營現狀,要處理好群眾意愿與政策規定之間的關系,符合政策是前提,在滿足這個前提之下才能充分尊重群眾意愿,操作辦法、分配方式絕不能因迎合部分群眾不正當的要求而突破政策規定。

(三)嚴格步驟和時間要求,把握各階段的工作內容。

一是廣泛宣傳,明確邊界。5月10日前完成。各村要開好組長、村民代表和黨員會議,開好各組村民會議,廣泛宣傳本次林改的政策,推選各組的工作人員,掌握本村本組林權經營現狀,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引導村民制定好村組林改方案并報鎮林改辦審批,現場勘界,明確村與村、組與組、戶與戶之間林地的四至邊界,標注好邊界,及時處理各種問題和矛盾,做到林地地塊、承包戶以及林地與承包戶之間不重不漏,作好登記,及時公示公開。

二是制圖登記。6月底前完成。對勘界無異議的,我們將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逐村逐組逐小班進行制圖。對制圖無異議的,填寫相關表冊,現場勘查人、林權權利人、相關權利人、相鄰權利人、村組干部在表冊上簽字蓋章認可。表述要清楚,字跡清晰。

三是實施流轉,集約經營。在進行林地勘界工作的同時,要按民主、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同步進行林地流轉,集約經營工作,大力扶持各類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引進專業大戶和業主實行規模承包經營。對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采取合理劃片、民主定價、公開張榜、競標承包的方式,實行集約經營;對已承包到戶但未頒證到戶的集體林地,參照前款執行,原則上實施集約經營;對已確權到戶且已頒證的,尊重農民意愿,積極引導、鼓勵、支持集約經營;對退耕還林地要積極推行集約化經營;對自留山,尊重農民意愿,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對鎮(鄉)所有的集體林地一律實行集約化經營。

四是整理內業資料。9月底前完成。在前階段外業制圖登記的基礎上,鎮林改辦組織人員完成各種檔案資料。

五是確權到戶,頒發證書階段。12月底前完成。對勘界無異議,外業制圖登記完整,內業檔案資料齊備的,及時要求林權戶主申請頒發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不得登記發證。1981年落實林業“三定”時發了林權證的,必須依法統一收回舊證予以注銷,核(換)發國家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此次林改之后,一切林事活動均憑新證辦理。

六是認真回顧,查漏補缺階段。要把事前指導和事后檢查、日常指導和專項檢查、階段檢查和年度考核結合起來,及時組織“回頭看”活動,建立質量監控體系,實行嚴格的質量追究制度,對工作走過場、群眾反映強烈的,要通過“回頭看”活動落實整改時期、措施和責任人,確保改革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四)嚴格考核。這次考核以年終發放林權證的戶數和面積為唯一依據,達到90%的為合格,全額撥付工作補助經費,否則不管前期開支有多少,一律不給予經費支持。

(五)嚴肅工作紀律,查處違規行為

這次改革的成敗,重點在村組。參加林改的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黨紀、政紀的規定,勤政廉潔,節儉辦事,在林改過程中始終堅持公平公正,不搞暗箱操作,不搞以權謀私,公道正派搞改革,真心實意為群眾辦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以扎實的工作和廉潔的作風樹立林業部門的良好形象,確保做到“三個絕不允許”,即絕不允許因改革損害群眾利益,絕不允許因改革影響群眾生活和社會穩定,絕不允許因改革引起亂砍濫伐、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