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方案

時間:2022-02-20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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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方案

為了提高對突發疫情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工作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撲滅突發疫情,指導和規范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疫情造成的危害,確保我區養豬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二)編制依據

本工作預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緊急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防浴技術規范》為依據編制。

(三)適用范圍

本工作預案適用于全區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工作原則

突發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快速反應、依靠科學、依法管理、群防群控的原則。

二、應急指揮機構

(一)指揮系統

由緊急動物疫情控制委員會統一領導。指揮部由區政府、區農牧業局、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公安局、區工商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區建委、區科技局、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區領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領導全區開展動物疫情的防控工作,決策有關重大事項。

區緊急動物疫情控制委員會下設緊急動物疫情控制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牧業局。按照指揮部決策,區農牧業局負責統一指揮緊急疫情的防控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發展態勢,及時提出預案的啟動、停止等有關建議以及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本預案,并監督實施。

(二)部門職責

1.區農牧林業水利局

(1)調集動物防疫和防疫監督有關人員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監測、上報,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對疫情做出初步評估。

(3)診斷疫病,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域,提出對疫區的封鎖建議,并參與組織實施。

(4)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對疫點內所有病豬和同群豬的撲殺及無害化處理。

(5)指導有關單位對疫區、受威脅區所有生豬實施緊急強化免疫接種。

(6)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地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7)對疫區、受威脅區生豬及其產品生產、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并及時向區緊急動物疫情控制委員報告有關情況。

(8)評估疫情處理及補貼所需資金,安排資金使用計劃。

(9)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

(10)培訓防疫人員,組建疫情防疫應急預備隊。

(11)指導對疫點、疫區及周圍群眾的宣傳工作。

2.各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疫情處置、疫情監控等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

3.計劃部門:負責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調運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安排。

4.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防疫儲備金和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所需資金。

5.民政部門:負責疫區受災群眾的安撫和救濟工作。

6.公安部門:協助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疫區封鎖、交通管制;疫點內動物的撲殺、無害化處理;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7.工商部門:根據對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內生豬交易區場。

8.城管部門:提供封閉式運輸進行無害化處理,協助屬地管理單位設置動物防疫消毒站,對出入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禁止生豬及其產品運出疫區。

9.科技部門:負責應急防控技術儲備,安排研究項目。

10.經貿、衛生、鄉企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系統的緊急疫情處理工作。

三、疫情的確認與分級

(一)突發疫情的確認

1.由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出的2名以上獸醫師進行現場診斷,符合的臨床指標和病理指標的,可判定為疑似。

2.判定為疑似的,應采集相關樣本,由具備診斷能力(實驗室計量認證合格)的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病毒分離或反轉錄聚合酶鏈式反應(RT—PCR)檢測,以上檢測結果之一為陽性的,可確診為。

(二)突發疫情的分級

根據突發疫情的嚴重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從重到輕,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疫情(I級):農業部認為需要確定為特別重大的疫情。

2.重大疫情(II級):在14天內,在3個以上旗縣區呈暴發流行,并有繼續擴散蔓延趨勢。

3.較大疫情(III工級):在14天內,在2旗縣區呈暴發流行。

4.一般疫情(Ⅳ級):在1個旗縣區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四、應急響應

(一)突發疫情的報告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豬出現急性發病死亡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2.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臨床懷疑疫情后,應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符合2.1.1規定的,判定為疑似疫情。

3.判定為疑似疫情時,應采集樣品進行實驗室診斷,必要時送市獸醫化驗室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4.確認為疫情時,應在1個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市動物疫病防控中心和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二)突發疫情的分級響應程序

1.特別重大和重大疫情:農牧業廳接到報告——組織專家調查確認、綜合評估——確認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疫情——啟動準備工作,向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級應急預案——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級應急預案。國務院或農業部決定啟動國家應急預案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較大疫情:市農牧業局接到報告——組織專家調查確認、綜合評估——確認為較大疫情或農牧業廳認定為較大疫情——啟動準備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區級應急預案。

3.一般突發疫情:旗縣區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組織專家調查確認、綜合評估——確認為一般突發疫情或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一般突發疫情——啟動準備工作,向旗縣區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縣級應急預案——旗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三)應急處置措施

1.疑似疫情的處置

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生豬及其產品和有關物品移動,并對其內、外環境實施嚴格的消毒措施。對病死豬、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對發病豬和同群豬進行撲殺并無害化處理。

2.確認疫情的處置

(1)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疫點:為發病豬所在的地點。規?;B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相對獨立的養殖圈舍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以運載工具為疫點;在市場發現疫情,以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疫情,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指疫點邊緣向外延3公里范圍內的區域。根據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免疫狀況、疫點周邊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等因素綜合評估后劃定。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公里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2)封鎖疫區

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關閉生豬交易市場,禁止生豬及其產品運出疫區。必要時,經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3)疫點應采取的措施

撲殺所有病豬和同群豬;對病死豬、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

(4)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對所有生豬用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并加強疫情監測。

(5)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受威脅區所有生豬用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并加強疫情監測。

(6)疫源分析與追蹤調查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病原進行分子流行病學分析,對疫情進行溯源和擴散風險評估。

(7)解除封鎖

疫區內最后一頭病豬撲殺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現新的疫情;在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相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終末消毒。經上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審驗合格,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原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

(四)疫情記錄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包括文字、圖片和影像等),并歸檔。

五、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加強對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及時安排落實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物資,成立應急處理隊伍,為突發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級農業(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理人力資源庫,并按突發疫情的級別制定人力資源調配計劃,組織開展疫情處理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儲備物資應包括:

1.新型滅活疫苗以及防止細菌繼發感染的抗菌藥物,如氨芐青霉素、林可霉素、四環素、慶大霉素等;

2.新型、殺滅病毒能力強的消毒藥品,如復合醛類或過氧化物類消毒劑等;

3.診斷試劑及相關器材等;

4.防護用品,如防護服、防護手套、眼罩、防護油、防護膏等;

5.通信和消毒設備;

6.交通運輸保障。

(三)技術保障

組織開展突發疫情應急處理、診斷技術和防治知識培訓;根據本地區防治工作實際,制定高致病性豬監耳病突發疫情應急處理演練的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防控知識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穩定城鄉居民的消費心理,保證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六、其它事項

(一)本預案應報區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指揮部備案。

(二)從事生豬飼養、經營和生豬產品生產、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本預案的規定。

(三)本預案一經啟動,在未接到區緊急動物疫情控制委員會宣布停止應急預案、解除應急狀態的命令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解除應急狀態。

(四)對違反本預案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