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常委會專項工作審議的程序
時間:2022-08-03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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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年度計劃。依照監督法第八條的規定,人大常委會按照確定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原則與六個途徑反映的問題制定年度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委員長會議通過,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監督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以便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二、視察或專題調研。依照監督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對將要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所涉及的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常委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這是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一個重要發展。這樣做,可以充分了解“一府兩院”該項工作的實際情況、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有助于在聽取和審議該項工作報告時,更加有針對性地提出批評意見和改進的建議措施,提高審議的質量。
三、匯總并交付意見與要求作出回應。依照監督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對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作出回應。依照監督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會。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在視察或專題調研中提出的問題,以及人民群眾和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提前交給作專項工作報告的部門,并要求經過認真研究在報告中作出回應,能夠使報告機關更加準確地檢查自己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和改進工作。要求報告機關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先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目的是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事先了解報告的內容,保證提到常委會會議上的專項工作報告達到基本要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后,報告機關應當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內容進行修改,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提交給人大常委會。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使他們能夠提前閱讀報告,做好審議的準備。
四、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依照監督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也可以委托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這一規定強調該專項工作報告是由本級政府對某一專題所作的工作報告,不是由某一個部門向人大常委會作工作報告。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其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無論院長、副院長,檢察長、副檢察長,都是代表本級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報告工作。常委會組成人員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后,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依照監督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常委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報告,提出意見。按照監督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的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依照監督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經審議后,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五、形成并交辦審議意見。6依照監督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這就要求,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后,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分組對該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并提出自己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匯總、歸納、分析、綜合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后,形成最終的審議意見,再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耙桓畠稍骸睉攲徸h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把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督辦審議意見。審議意見及有關報告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后,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要督促有關方面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常委會匯報整改的進展情況。切實防止重監督檢查輕督促整改,聽取和審議報告后不了了之。
七、受理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在適當期限(一般以六個月為宜)內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稿由其辦事機構送交人大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人大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要對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稿認真研究,提出意見?!耙桓畠稍骸备鶕舜笥嘘P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意見改進工作,修改報告稿,然后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通報、公布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為了增強監督實效,讓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了解專項工作報告的內容和人大常委會實施監督的情況,監督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執行人大常委會決議情況的報告,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這是人大監督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其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也要接受人民的監督,這樣做,是要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和其所監督的“一府兩院”的工作都自覺地接受人民的監督,向人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