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地方人代會期間代表議案難立案的原因

時間:2022-08-0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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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地方人代會期間代表議案難立案的原因

地方人代會期間人大代表所提的議案,難以進人代會主席團正式立案原因主要表現為“五不”。

一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代表議案工作重視不夠。從地方人代會議議程來看,聽取縣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計劃、財政工作報告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相關單位作了精心準備,大會六個工作報告(草案)在會前還要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見,并在大會上作出了相關決議。但在閉會期間,一些縣人大常委會卻沒有對代表議案的征集做精心準備工作。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也沒有認真地去審查代表提出的議案,發現有沒有遺漏真正有價值的代表議案。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代表議案工作重視不夠,是代表議案難立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是審查議案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從地方人代會期間的議案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議案的審查報告來看,都是“審查認為,大會收到的議案,鑒于案中所提問題,有些已作安排,有的已被列入地方政府計劃和遠景目標,有的雖帶普遍性,但多屬資金問題,涉及政府職能部門的具體工作。根據大會議案的提出和處理辦法的規定,以上議案均不構成議案主題,故不宜立案?!边@一套模式,這里面有議案審查工作人員擔心將代表提的議案提交大會主席團,怕給主席團添麻煩“自找沒趣”的因素。議案審查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圖省事,怕麻煩,依過去老樣“畫葫蘆”也是主要原因。

三是人大代表所提交的議案質量不高。由于人大代表培訓不夠,寫不出議案,許多議案只有案由、案據,沒有方案,不符議案的形式要件;一些人大代表對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未弄清楚往往將“一府兩院”工作職責范圍誤為人大職權范圍,導致一些代表所提出的議案,大部分涉及到“一府兩院”工作職責范圍,超越了人大的職權范圍,不具備議案的實質要件,造成代表議案不能立案。一些人大代表誤把建議、批評和意見當作議案提,認為只要是有10人聯名就是議案,不足10人就是建議、批評和意見。有些代表沒有意識到提交議案是代表人民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權利,不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憑個人印象認為必要的就信筆寫,只希望通過交辦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造成所提的議案也無法立案。

四是代表對提議案原則把握不準。一些人大代表對“重大事項”的尺度沒把握好,沒有從“全局”和“迫切”需要解決的結合上去把握重大的“度”,而往往從本地區、本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角度去認識去把握,造成大部分議案不能立案。有些代表提出的議案雖然屬于人大職權范圍,也屬于重大事項,也是合理的,但限于當地財力、物力不足,一時難以實現,所提的議案也往往難以立案。

五是大會審查議案時間明顯不足。從人代會議程序來看,大會議案提出和處理辦法都是在預備會上通過,其中不少是預備會議的第二天為議案載止時間,其中也有是第3天下午為議案載止時間。從議案載止時間到大會主席團聽取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時間一般長的1天,短的幾個鐘頭,議案審查委員會工作人員根本沒有足夠的時間去認真地審查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