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時間:2022-07-04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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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一、認清嚴峻形勢,進一步增強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今年以來,我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基本平穩,未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1—4月,全區共發生2起煤礦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經濟損失61萬元,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次數持平,死亡人數、經濟損失分別增長50和200。到目前,盡管時間只過去了三分之一,但死亡人數卻達到全年控制指標的50,造成了我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這必須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分析近年來我區發生的多起煤礦安全事故,可以看出我區煤礦安全生產基礎薄弱,抵御災害能力不足,安全保障水平較低的客觀現實,也反映出在經濟發展較快、電煤供求緊張、煤炭需求旺盛、煤炭價格處于較高位運行的市場環境下,一些煤礦企業受利益驅動,存在重生產輕安全、不顧安全條件盲目生產、瞎指揮和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現象,更暴露出我區煤礦安全工作在源頭管理、過程控制、事故處理、應急救援、推進安全生產文化、法制、責任、科技、投入“五要素”落實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和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脆弱的安全基礎已不能適應煤炭工業發展的要求,區內煤炭需求的持續增長與脆弱的煤礦安全基礎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時,一些煤礦企業對煤礦安全生產的認識不到位,安全意識、法制意識淡薄,安全責任主體意識不強,礦井安全裝備投入、安全管理、隱患整改不到位,需要在今后認真克服和解決。

二、切實增添措施,確保我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再上新臺階

(一)落實主體責任。一方面,要加大安全投入。區級有關部門一定要督促煤礦業主正確處理好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的關系,自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中關于安全管理的規定,增添完善通風、瓦斯監測、排水防洪等安全設施設備和救護裝備,切實提高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防范措施落到實處。同時,區中小企業局要強力推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如果在限期內煤礦企業未補齊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要及時告之區級有關部門不得提供火工產品,并停止供電。另一方面,要加強現場管理。各煤礦企業要始終嚴把班前安全提醒關、工作現場操作關和現場安全監管關,提醒每位職工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堅決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規定,對現場的每項工作超前安排,確保職工按章操作、管理人員按章指揮和現場生產規范安全。第三,要加快資源整合。對無資金、無能力開采的煤礦,要按照“資源資產化、企業股份化、區域集團化”的工作思路,積極尋求合作出路,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區中小企業局要根據全區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全區煤炭資源整合方案,淘汰一批生產規模小、無安全保障、開采工藝落后、浪費資源和污染嚴重的小煤礦,從生產規模、技術水平上提高我區煤礦安全保障水平。

(二)抓好隱患排查。區內所有煤礦要按照國務院第446號令的要求,開展安全隱患自查工作,并作好排查記錄,對查找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積極組織編制隱患整改方案,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各示范區、鄉鎮、街道要做好轄區內煤礦企業安全隱患自查工作,不留隱患死角,組織并督促煤礦企業編制整改方案,及時整改。區中小企業局要派專業技術人員,深入到全區的煤礦企業,認真查找安全隱患,確保監督管理到位。其它區級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第446號令的有關規定,督促煤礦企業抓好隱患排查工作。若煤礦存在國務院第446號令所列舉的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區級有關部門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煤礦的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有效整改。

(三)打擊非法開采。區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查處非法開采行為遏制小煤礦安全事故的通知》(渝辦發〔2004〕146號)精神,組織力量,采取聯合行動,進行拉網式大檢查。對原已關閉吊銷的29個不具備生產條件的鄉鎮小煤礦,要防止死灰復燃,若發現非法開采煤礦的,必須炸毀礦井,填平井筒,沒收非法所得,對非法辦礦人員依法進行打擊,做到發現一處,堅決取締一處。對新辦礦井,若證照不齊、手續不全就進行開工建設、擅自掘井,區級有關部門及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相關規定,監督煤礦業主停止施工,待手續完善后方可批準實施。對有越層越界開采現象的礦井,無論大礦小礦,一視同仁,必須勒令立即退回原界,按規定永久密閉,拒不執行的,要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吊證關閉。對存在事故隱患該停產整改的煤礦,必須不折不扣地停產整改,凡在被責令整治期間,擅自生產或變相組織生產的,按拒不整改處罰,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實行強制關閉。

(四)強化安全培訓。我們必須以全面提高煤礦職工安全素質為目標,以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為目的,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培訓質量,擴大培訓覆蓋面,盡快改變目前煤礦職工素質不適應安全生產的狀況。區級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強化對煤礦法人、礦長及瓦檢員、放炮員、電工、焊工、主扇工、絞車司機等特殊工種和職工全員安全培訓、職業衛生培訓,切實提高我區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技能。特別是煤礦企業要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以自主培訓為主,堅持學以致用、務求實效,充分利用現場提問、統一考試等學習形式,對全體煤礦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包括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季節工等)進行嚴格的安全培訓,真正使職工熟練掌握安全知識,提高正規操作技能。要始終堅持持證上崗制度,對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切實做到不持證、不上崗,不培訓、不上崗。區中小企業局要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我區煤礦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落實到位。

(五)突出專項整治。結合重慶市今年煤礦專項整治活動的安排和我區煤礦安全的實際情況,區上將把瓦斯管理、頂板管理、機電運輸管理和證照管理作為今年煤礦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一是突出瓦斯整治。區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市政府下發的《關于加強煤礦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緊急通知》(渝府發〔2005〕32號)、《關于印發區縣小煤礦和市屬國有煤礦開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兩個若干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5〕52號)的要求,嚴格執行瓦斯“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量”的十二字方針,對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善、運轉不正常的礦井,有瓦斯動力現象而沒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礦井,立即停產整頓,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不得繼續組織生產,堅決予以關閉取締。二是突出頂板管理。今年二季度,區級有關部門要集中力量,開展頂板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由區中小企業局牽頭,區安監局等區級有關部門、有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督促煤礦企業組織職工學習煤礦頂板管理的相關技術和操作規程,組織力量深入煤礦查找頂板的安全隱患,重點是頂板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嚴格,防止頂板事故的措施和預案是否落實,頂板的完好程度和支護技術質量是否達標。要督促企業落實隱患整改措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產煤,確保今年我區煤礦不再發生類似的頂板事故。三是突出機電運輸管理。區級有關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一方面加強機電管理。按照國務院第446號令的有關規定,年產6萬噸以上的礦井必須配備雙電源、雙供電回路,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供電備用電源,電源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強運輸管理,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督促煤礦企業加強煤礦運輸現場管理,使用合格正規的提升運輸設備,保持礦井運輸巷道暢通,提高煤礦安全運輸的保障水平。四是突出證照管理。區級有關部門要嚴格加強監管,加大對煤礦證照的管理力度,督促企業辦理完善相關證照。要求礦井“四證一照”與企業性質相符,法人代表與實際投資者相符;區內所有煤礦的礦長必須持有有效的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副礦長必須持有有效的礦長安全資格證,方可從事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區內所有煤礦的技術負責人必須持有有效的礦長安全資格證、技術職稱證,方可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工作;區內煤礦必須配齊特殊工種人員,并持有效的、與本人工種相符的特殊工種證。

(六)完善安全體系。一是完善制度體系。區中小企業局要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瓦檢員隨班檢測制度、煤礦安全生產日匯報制度、重大安全隱患上報制度、安全生產交接班制度和早調會制度,做到煤礦安全早預報、早準備、早防范。二是建立信息管理體系。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我區煤礦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形成煤礦安全信息化管理網絡。年內全區13個煤礦必須全部完成礦井監控系統的安裝并投入使用,并與市、區信息監控中心聯網。三是推進標準化體系建設。按照市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由區中小企業局牽頭,在全區13個煤礦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力爭建成標準化示范礦井2個,其它11個礦井力爭全部通過市級標準化礦井驗收。四是完善救援體系。由區級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完善全區煤礦安全事

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相關程序及工作職責。同時,區中小企業局要加大協調力度,年內與周邊長壽區、武隆縣合建應急救援中隊,并通過三級救護隊資質認證,切實提高我區煤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三、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區中小企業局作為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服務、指導工作。區級其它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組織專門力量,與區中小企業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有關產煤鄉鎮(街道)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在全區建立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管理體系,確保我區煤礦生產安全。

(二)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區政府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嚴格責任追究,完善責任體系。若發生煤礦安全事故,區政府將按照國務院第446號令、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整頓煤炭生產秩序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渝府發〔2004〕105號)、《關于加強煤礦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緊急通知》(渝府發〔2005〕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