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與和諧社會建設

時間:2022-01-12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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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與和諧社會建設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本質上是法治社會,法治是和諧社會規范有序運轉的重要保障。民法精神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這使得民法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制體系的基石之一。

民法精神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民法精神強調平等互助、誠實信用、公序良俗,這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兩者高度契合。

平等互助。公平的觀念和內容因歷史階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之一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實現這樣的公平正義,其基礎是社會平等,也就是說社會主體之間具有平等的地位,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社會生活中受到同樣的法律規范約束,并能獲得與其勞動和貢獻相當的利益。而這些內容,恰恰是民法中平等理念的主要內涵。民法強調主體之間的人格平等和機會平等,人與人之間不能互相壓制、歧視和干涉,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實現自我發展。只有實現這樣的平等,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才能得到妥善協調,各種社會矛盾才能得到正確處理,從而充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社會關系逐步融洽協調,使整個社會穩定和諧。和諧社會還是一個社會成員互相尊重、團結互助的社會。民法的平等原則決定了民事主體的利益具有平等性,每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當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損人利己;在權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互諒互讓,兼顧各方利益,妥善加以解決。民法還通過監護、收養和撫養等制度,貫徹養老育幼、扶助弱者的宗旨,以幫助一部分社會成員更好地實現自身權益。這種互助精神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友愛要求也是一致的。

誠實信用。誠信是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重要道德準則,它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做到坦誠相待、恪守諾言、講求信用。同時,誠信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倫理準則,市場經濟的一切活動都是建立在參與者的信用基礎之上的。誠信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誠信社會。在民法中,誠實信用也是一項基本原則。為了達到社會和諧,民法將誠實信用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使誠實信用這一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法律化,成為人人必守的法律原則。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強行規定。另外,民法還對諸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加以遏制,使之可撤銷,這就從另外一個方面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將誠實信用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原則,不僅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而且從法律上保證了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僅需要每個人的道德自律,還需要法律形式的他律。只有自律和他律雙管齊下,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

公序良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穩定團結、秩序良好。民法強調公序良俗,與和諧社會的安定有序要求相一致。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指國家和社會的存在及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良好道德。尊重公序良俗,提倡用社會中的善良風俗、道德規則來教化和引導人們的行為,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這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但也必須看到,單純依靠人們的道德觀念來達到社會和諧是不可能的,畢竟人們心中的道德標準高低不一,而且道德的約束屬于“軟約束”。因此,民法將公序良俗這一道德領域的規范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則的高度,賦予其強制性規則的效力。按照公序良俗這一原則,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愿謀求自身利益,但這種自由應以不違背法律及社會普遍認可的秩序與社會道德風俗為限度。民法奉行公序良俗原則,旨在將每個社會主體的利益限制在各自最大的范圍內而不損害其他社會主體的利益,以此達到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完善民法制度促進社會和諧

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應將完善民法制度作為一個重點。

加強人格保護。和諧社會,以人為本。個人享有法律允許范圍內廣泛的自由,國家和社會充分尊重和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與獨立,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民法對人格權的相關規定。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人格利益所必須具備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幾項具體人格權,《民法通則》頒布后又出臺了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以及侵害名譽權的司法解釋等來完善人格權立法。但是,關于一般人格權的法律規定還需要完善,一些重要的具體人格權如隱私權等還需要在立法中得到體現。

明確財產歸屬。在現實社會中,人們之間的絕大多數糾紛都表現為對財產的歸屬或使用、收益所發生的爭議。物權法通過確定主體的權利,明確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協調各種權利主體的利益關系,能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從而實現社會安定有序。另一方面,物權法確認和保護企業及個人所得或應得的物質利益,能夠激發、保護勞動創造和商業投資的積極性,有利于構建充滿活力的和諧社會。因此,依據憲法精神,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物權法,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可以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交易規則。重點是完善合同法。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活動形式。市場主體通過大量的合同進行財產流轉和利益交換,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完善交易規則,促進財產流轉,首先應當強化合同自由的理念,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活力。但這種自由不是無限制的,它應當受到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平原則等的制約。其次,還應當強化合同的社會功能,使合同不再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相爭,而是一個合作的平臺、實現雙贏的工具,雙方通過合同達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合同立法應完善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協商互助的規定,為經濟發展創造和諧的市場環境。

健全家事立法。和諧家庭是和諧社會的基礎。關注婚姻、家庭、老人、兒童是整個社會的義務,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要求。我國民法設立了監護制度、收養制度、扶養制度以解決老幼問題,通過婚姻法來維護婦女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在繼承法中有胎兒應留份制度以保護胎兒的利益,等等。相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來說,民法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在婚姻法領域,現行婚姻法增加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完善了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系統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并將家庭暴力作為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這可以較好地維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但在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