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當前法院的信訪形勢看現行的民事執行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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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5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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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各地人民法院都面臨著嚴峻的信訪形勢,大多數法院把信訪息訴問題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地位來抓,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經費,但信訪形勢并未好轉,一個中級法院院長無奈地說:“信訪工作我下力氣最大,但越抓信訪案不但未減少反而又上升了?!辈浑y看出,信訪問題已經成為各級人民法院面臨的較大挑戰性的問題,直接困擾著人民法院的改革和發展,嚴重的已經干擾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所以,如何才能減少當事人的信訪量,緩解信訪壓力,成為當前人民法院重點研究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民事執行案件的信訪情況。
據統計,法院所辦的案件,當事人上訪所涉及到民事審判、刑事審判、民事立案及民事執行方面。但民事執行案件最為集中,正常的法院涉及民事執行案件的上訪案件,占上訪案件全部的三分之一,有的法院能夠占到一半以上??梢钥闯?,當前,民事執行工作已成為上訪大戶。據統計,就民事執行的各個執行環節也有明顯區別,因執行不力的信訪占很少比例,因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的,不服人民法院中止、終結的,不服被執行人主體的變更和追加的,這些方面所造成的上訪占涉及執行方面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因執行行為造成案外人的損失的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從中可以看出,容易造成當事人上訪的大多是執行程序中的裁決行為。
二、民事執行中的裁定。
民事執行中的裁定書使用最為廣泛,用它來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各項程序性問題,它貫穿于執行過程的始終,自對執行案件申請人申請的審查,到采取的全部執行措施,直到案件出現需要執行終結的情形。均需要裁定予以解決。所以執行人員具有一定的裁判權,便于開展執行活動,對于促進快速有效地執行,及時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均有著積極的意義。在實踐中,執行機關作出的裁決出現錯誤或者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如何予以法律救濟呢?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均未規定如何救濟問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意見[實行]》又增加了執行機關的裁定適用范圍,如裁定駁回執行異議、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裁定金融部門承擔責任等,同樣也未規定相應的救濟辦法,一旦執行機關作出的執行裁定錯誤,或者,當事人不服執行機關的裁定,如何予以糾正呢?只有靠人民法院內部監督,而內部監督卻是軟弱無力。往往對法院執行有異議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因為這類裁定的當事人沒有法定的復議權,法定的上訴權,沒有法定的解決渠道,只好向上級法院信訪,或者向上級政府部門、上級權力部門信訪、走訪??梢钥闯?,這些本應該在法院系統內部解決的矛盾,卻因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備,將大量的自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推向上訪的渠道。
三、民事執行救濟制度的構想。
民事執行中設立救濟制度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首先要考慮執行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完全按照民事審判的程序,將執行裁定完全類同于民事的不予受理,或者管轄權異議的裁定,賦予當事人上訴權,無疑導致執行案件的期限過長,不利于及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所以,執行裁定的救濟制度要堅持快捷、高效為原則,同時要防止義務人濫用其上訴或復議權,造成拖延執行的目的。
〈一〉、對強制措施的裁定均應賦予當事人異議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意見〈實行〉》第七十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新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這兩條規定均未規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也未規定執行機關對異議進行審查的期間。這樣既不利于當事人的權利的行使,也不利于提高執行案件的效率。為了有效地救濟執行過程中的爭議,應給于當事人對執行裁定的異議權,但必須給與時限的限制。在實踐中,出現大量的案件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機關作出的裁定不提出異議,在案件執行完畢后提出異議,造成執行人員無法對異議審查,或者,認定異議成立后造成無法執行回轉。例如,二00一年某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債務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欠申請人七十余萬元,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了解到被執行人個人注冊一個體煤礦,當執行人員詢問被執行人時,問及該煤礦是否有其他人的股份,被執行人說沒有。法院執行人員遂將該煤礦予以查封,并公告,后又依法委托評估機關對該礦資產進行依法評估,評估后又向被執行人送達了鑒定結論,因該煤礦被委托拍賣不能,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裁定抵償給申請人,被執行人將該礦資產進行了清點交接。在執行完畢前沒有任何人向法院提出任何異議。申請人受償后,將該礦轉讓給他人,買受人又投入大量的資金組織生產經營。二00三年該礦的股東劉某、高某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認為:法院將其共有的財產償還了其中一個股東的債務,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法院如果認定其異議成立將如何回轉呢?如果認定異議不成立,同樣與法無據。因該矛盾未能及時解決,造成當事人多次進京上訪,至今無法息訴。類似這類案件很多,給法院工作造成極端的被動。如果當事人的異議權沒有時效的限制,對執行裁定有異議時可以任何時候提出,那么,法院的執行案件永遠處于不確定狀態,何時才能結案呢?同時,因執行人員審查異議沒有時限的規定,有的執行人員長期不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的損失。當事人不滿,到處上訪告狀。所以法律確定審查異議的期間和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間確有必要。
1、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間。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當事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間應規定為接到執行裁定十日內,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應當在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人民法院公告的執行裁定,案外人應在公告后六十日內提出,不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喪失異議權,喪失上訴權。因為需要公告的執行標的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對不動產類的執行,企業股權、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執行。這種法律制度的設立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公告送達的法律制度。無須執行公告的一般是指動產和現金的執行,一般這類標的物的權屬容易界定,不易出現爭議,當事人無須擁有過長的異議期限。
2、審查異議的期間
執行機關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應及時、準確,審查異議應規定為五日為宜。審查異議后對于異議成立的,執行人員須報請院長同意后中止本次執行活動,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法律賦予當事人對執行裁定異議的上訴權是解決民事執行救濟制度的最有效的途徑。
1、部分執行裁定應給于上訴權,且實行兩審終審制。
除強制執行措施以外的裁定應給于當事人或案外人上訴權,因為這些裁定涉及到生效執行依據的權利擴張,或者,涉及到實體權利的認定等。筆者認為下列執行裁定應具有上訴權:
<1>、對當事人的執行申請裁定不予受理的。
<2>、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
<3>、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裁定。
<4>、因不履行協助義務的金融機構被裁定承擔民事責任的裁定。
<5>、執行終結的裁定。
2、案外人作為上訴人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執行的標的物的所有人。
3、二審的受理機關及結案形式。
二審的受理機關應為作出裁定的上級執行機關,因為這類案件一般不很復雜,執行機關更熟知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利于快速有效的處理。同時與現行的執行體制也相符合,我們現行的執行機構,依據法律規定,是具有行政執行權和民事裁決權的二元合一的機構,所以上一級的執行機關擁有終審裁決權是合乎立法精神的。結案,以裁定形式為宜。
4、上訴期限和審理時限。
上訴期限為十日,審理時限為三十日,因這類案件一般不需要調查。以上訴人提供證據為主,而且可閱卷審理,不必要進行開庭。等同于簡易程序。
總之,通過確立這些民事執行救濟制度,彌補了現行執行法律制度的部分缺陷,同時,也進一步加強了對執行人員的監督,能夠及時糾正執行過程中的缺陷,使那些對民事執行有異議的當事人有法可依,及時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使大量的矛盾解決在人民法院內部,必然會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是必會緩解當前人民法院所面臨的新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