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三種可選思路

時間:2022-11-16 03:58:00

導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三種可選思路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三種可選思路

如所周知,農業屬于弱勢產業,現階段農民承包土地種糧食,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頂多只能保證溫飽,如果要想致富奔小康,最好是盡快離開土地到農業以外尋求出路。但是,迄今為止,土地仍然是占人口大多數的中國農民的生存保障,一旦離開土地,許多農民就要發生生存危機。顯而易見的是,農民盡快致富的必要條件是建立替代土地作為生存保障的養老保險制度。

那么,究竟怎樣才能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呢?現階段,我國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對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主要有三種思路

第一,“土地換保障”。這一辦法主要適用于城市周邊因為城市擴張而征用農民土地的地方?,F階段土地換保障的操作方法也有三種:

一是脫離土地型,比如浙江嘉興市,對失地農民以養老保險安置為主,輔之以在一次性經濟補償基礎上的自謀職業,將被征地農民統一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二是土地流轉型,如廣東省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上市流轉,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等,收益中須有左右用于農民的社會保障安排。安徽蕪湖在試行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核心是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在多種形式的使用權轉移期限結束后,土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

三是土地入股型,如成都市的《關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意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參與營利性水電、交通等項目的開發建設。上海至南京的滬寧高速公路建設時征用了大量耕地,一些農戶以被征用的耕地作價入股,每年都可以從高速公路的收益中分成。這也是對失地農民的一種有效的保障方式。

在這三種思路中,筆者認為,脫離土地型是最可取的做法:其一,只有最終從土地上把大多數農民解放出來,才意味著中國現代化中農民問題的解決,減少農民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其二,土地流轉和入股雖然是農民“經營”土地以增加收入的有效辦法,但農民作為弱勢群體,在與政府以及城里的開發商打交道的時候,他們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證,至少說是有風險的,特別是,如果在與農民合作的經營者經營失敗,農民要想得到應得的利益難免有“與虎謀皮”之虞。所以,惹不起咱還躲不起嗎,干脆徹底脫離土地,一了百了。

第二,“產品換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障司的盧海元在××年第期《求是》雜志撰文建議,農民以產品換保障的方式,直接以農產品繳納保險費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可以在不額外增加財政負擔的情況下,通過調整現行政策目標,把現在主要用于糧食流通環節的大量低效財政補貼,以對實行產品換保障計劃的農產品進行定額補貼的方式,逐步轉向直接補貼種糧農民,主要用于支持參加并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農民,以創新農民補貼的特殊方式承擔制度建設的財政責任,達到調動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積極性的目的。這一政策設計將農產品這一潛在的社會保障資源變為現實的社會保障資源,可以滿足農民對現金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渴求,主要適用于糧食主產區和以純農戶為主的農村地區,特別適用于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起步階段。

第三,“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換保障”。筆者在××年第期《調研世界》雜志第期初步提出這一構想,后在××年月日人民網重新進行了闡述。基本思路是:在國家切出一部分國有土地出讓金建立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再從集體經濟積累的財富中切出一部分)的基礎上,給每個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附加上一張養老金卡,農民可以把承包經營權讓渡出來,土地轉包給種田能手,使之形成規模經營,也可以繼續持有承包經營權、耕種土地。持有養老金卡的農民在歲退休以后,可以在交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同時,按照低保標準,像城市居民一樣逐月領取養老金。而轉讓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留在農村創業也好,成為種田大戶或者叫“農場主”也好,給農場主當雇傭工人也好,必須交納應由自己承擔的那一部分養老金。繼續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以暫時不交納應由自己承擔的那一部分養老金,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但在這個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形成雛形以后,比如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三年后,每個勞動力都必須交納應由自己承擔的養老金。這一辦法開始時特別適用于:在城近郊區因為征地而不得不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已經進城打工并有能力在城市里立足,且所承包的土地一直撂荒、半撂荒或者暫時讓給別人耕種的農民;城近郊區已經經商多年、不愿意再當農民的農民;農村中思想解放、敢于冒險的青年農民——他們身在農村,但不打算再從事農業,而有意于其他產業等等,也可能自愿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大多數實行稅費改革、減輕了農民負擔的地方,特別是零賦稅的地方,農民應該能夠承擔得起自己的養老金。而極少數確實沒有能力交納養老金的地方,可以限期由對口扶貧的地方或國家財政負擔。

筆者認為,這三種方案都是可行的,建議廣大農村地區盡快大膽、積極而又穩妥地進行試驗,力求以盡可能快的速度建立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是因為,如果沒有社會保障,特別是養老保障,即使收入再多農民也不敢、不愿意輕易消費,而如果農民增收了也不消費,農村市場不能開啟,中央一號文件的目的難以實現,國家也很難真正進入“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