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受賄案件“一對一”證據的認定與運用
時間:2022-12-30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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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犯罪是一種對合共犯。它是在行賄人和受賄人均具有謀利動機的基礎上,雙方為互相滿足對方的需要而“協議”進行的犯罪。這種犯罪的隱蔽性極強,很多都是“一對一”的證據,對于證實犯罪存在著很大的困難?,F結合有關證據理論就司法實踐中“一對一”受賄案件證據的認定與運用問題,談談我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何謂“一對一”證據?在證據學上,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凡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則是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與其他證據結合,相互印證,才能推斷出主要案情的證據。按照證明的基本要求,司法實踐中使用直接證據一般應有若干間接證據作佐證,才能確定案件的主要事實;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則須有一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系列間接證據構成嚴密的體系,即形成“證據鎖鏈”,排除不是嫌疑人犯罪的一切可能性及其矛盾,推斷出嫌疑人犯罪的唯一結論,才能證實嫌疑人有罪。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證明案件事實或事實的某一環節的證據中間,僅有一個證明有罪或罪重的直接證據和一個證明無罪或罪輕的直接證據。例如在受賄案件中,只有行賄人肯定供述和受賄人否定的辯解,除此之外,無任何第三人目擊及其他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
二、“一對一”證據是一種特殊的證據形式,在認定上具有較大的難度。尤其在受賄案件中,由于該類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加之嫌疑人多系有一定文化素養和較為豐富的社會閱歷,對于犯罪所留下的痕跡往往通過種種手段予以銷毀,在案件取證過程中具備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使揭露其犯罪事實的證據不易充分收集和認定,導致許多案件陷入“二難”的境地。如果片面強調犯罪證據不充分,易造成放縱犯罪;如果草率認定有罪,同樣有可能造成冤案、錯案的發生?;诖它c,受賄案件“一對一”證據的認定就成為司法實踐中十分棘手的一個問題。
根據證據學的基本原理,結合司法實踐,我本人認為一部分“一對一”證據是可以認定的。
(一)受賄嫌疑人對受賄行為供認不諱,再輔以其他證據的情況
在受賄案件中,多數被告人在司法機關訊問、開導、政策攻心下,懾于國家法律的威嚴,都能夠對自己的受賄行為坦白交待,以期待獲得從輕處罰。我們通常以嫌疑人供述為基礎,再與行賄人的證詞進行對照,相互印證,同時查找贓款、贓物或其去向,從而認定嫌疑人受賄行為成立??梢哉f,這是受賄案件最常見,也是最典型的一種認定形式,它充分運用了直接證據的直接性和證明力強的特點,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有的辦案人員為了取得直接證據,一味迫使嫌疑人交待,而一旦取得了直接證據,便認為證據確鑿,草率定案,但是以后嫌疑人一旦翻供,判決就失去了足夠的依據。所以,對待這種“一對一”證據的案件,要充分發揮間接證據的作用,全面了解直接證據的形成過程,科學地運用邏輯推理,以保證辦案質量,做到不枉不縱。
(二)受賄嫌疑人對其受賄事實拒不供認,但有其他證據的情況
1、有行賄人供述,并且在嫌疑人處查出行賄人所述贓款、贓物;嫌疑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
在受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自以為其犯罪行為實施得秘密,司法人員不易找到足夠的證據,所以拒不供認的情況也較為多見,在認定這類案件時困難較大。然而,根據我國刑訴法的有關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依據這一原則精神,只要有行賄人的證詞作為直接證據,同時又有從嫌疑人處查出的贓款、贓物等間接證據作佐證,就可責成嫌疑人具體說明該款物的合法來源;如果嫌疑人不能提供有其合法來源的證據,就可以認定其受賄行為成立。
2、有行賄人供述,且行賄人與嫌疑人之間無特殊關系;嫌疑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有人謀取了非法利益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
其認定理由有二:一是根據證據的證明要求,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相互配合,又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便可認定;所以,有了行賄人證言這個直接證據,再有嫌疑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了非法利益這一事實作間接證據,排除了兩者之間關系特殊的可能性,便使之具有了刑訴法上的證據效力;二是認定案件的基本要求是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且指向同一,即結論唯一而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果嫌疑人行為反常,在與行賄人無親友關系等合乎情理的原因下,利用職務之便對其進行特殊“照顧”,甚至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不惜違背原則和制度;若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原因做不出其他合理的解釋,那么,就只能把這種反常行為的動機歸咎于貪圖賄賂。
3、與被告人關系密切且無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證詞,一般可以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只依據直接證據或只依據間接證據定罪量刑的情況很少,但在特殊情況下并不排除運用單一證據定罪的可能。因此,完全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件是可行的。實踐中,如果行賄人與嫌疑人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且無政治經濟上的糾紛與矛盾,其證詞未受任何外因干擾,一般來講是可信的。事實上,行賄人的證言是經過一系列的常識性結論證明是真實的;盡管這些常識性結論的證明力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聯系緊密,但在某種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間接證據。當然,對這類案件證據的認定,有極為嚴格的限制條件,實踐中應慎重對待;一是看行賄人與被告人是否有利害沖突;二是要看雙方是否有利害沖突;三是要看有無外因干擾,上述矛盾都得到合理的排除了,結論也自然確定了。
4、嫌疑人以“借貸”形式收受錢款,而行賄人與被告人之間形成借貸關系的前提條件不充分的,可以認定。
司法實踐中,受賄人以“借貸”為名,行索賄、受賄之實的情況很多,案發后,亦常常以“借貸”為由來否認其存在受賄行為。對于此類情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一是考察借錢的前提條件是否真實,即借錢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虛構借錢的事實,借故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就可以視為具有貪圖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二是考察借錢是出于私人交情還是利用職權為交換條件;三是考察錢款崐的用途與去向;四是考察嫌疑人與“行賄人”先前有無經濟上的往來,私人關系是否密切;五是考察所“借”款項有無歸還意圖,等等。以上述事實作為認定嫌疑人是否屬“形借實賄”的間接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嚴密的證據體系,證據之間的矛盾得到了合理的排除,各個證據指向一致,排除了嫌疑人借貸的一切可能性,形成了受賄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從而推斷出嫌疑人受賄的唯一結論。
上述總結的受賄案“一對一”證據的認定原則及方法,僅僅是針對一般案件而言的,并不能適用受賄案件中的一切情況。在受賄案“一對一”證據的認定問題上,我們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絕對、片面地追求固定的模式,用一個不變的標準去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