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離休問題
時間:2022-02-20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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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的含義及范圍是什么?
∴干部離休的條件是什么?
∴什么是“供給制”?
∴什么叫“包干制”?實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既享受過“供給制”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如何理解“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
∴對“個別老解放區”和“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應當怎樣理解?
∴“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指的是什么?
∴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后提為干部的,可否辦理離休?
∴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辦理離休?
∴“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
∴因歷史或現行問題,組織結論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未受刑事處分的干部,可否辦理離休?
∴依法被判處過管制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符合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干部,可否辦理離休?
∴在軍隊工作期間被軍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軍籍的轉業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1948年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1949年月提拔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脫產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糧制待遇的教師,可否辦理離休?
∴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資分以及其他實物工資待遇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銥”待遇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符合離休條件但犯有隱瞞重大歷史問題錯誤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的待遇有何規定?
∴對派成員離休有何規定?
∴已經辦理退職手續的干部能否改辦離休?
老干部的含義及范圍是什么?
老干部的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所不同。目前我們所稱的老干部,一般是指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離休條件的干部。其中包括: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干部;抗日戰爭時期的老干部;解放戰爭時期的老干部。隨著時間的推移,老干部這個概念所指的對象會逐漸變化,會不斷產生新的老干部。
干部離休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干部離休的條件是: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達到離職休養
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已經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
勞人老[1982]10號文件對上述規定作出解釋:可以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建國前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什么是“供給制”?
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給制的屬于“供給制”:(1)伙食按規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3)極少的普通津貼費。這三項是個人享受供給制的完整概念。凡按當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同時享受以上三項供給的,方可認定為供給制。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的(含包干制)可視為供給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屬于供給制。
什么叫“包干制”?實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在供給制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并計算,包干使用,稱為包干制,也稱包干供給制。凡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辦理離休。
既享受過“供給制”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的(含包干制),可視為供給制。建國前享受過供給制待遇,也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給制待遇對待,可以辦理離休。
如何理解“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
所謂“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是在供給制基礎上演變來的一種供給形式。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區享受供給制,進城后,以工資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費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區享受的是薪金制,調到新解放區后改為供給制,當時為了照顧這些同志的生活,還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當地解放后,個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給制為主體,同時又發給一定數額的薪金。
對“個別老解放區”和“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應當怎樣理解?
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區,都可視為個別老解放區。由這些地區的人民政府規定的薪金待遇辦法,即為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經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指的是什么?
中組發[1982]11號文件指出,“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是指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在國民黨、日偽統治區以公開的社會身份為掩護,主要從事地下革命的工作。僅有某些革命活動,例如為我地下黨傳遞過信件、張貼過標語、參加過反帝反蔣游行示威的,應肯定他們為革命做的貢獻,但不能算從事地下革命工作。
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后提為干部的,可否辦理離休?
根據勞人老[1983]20號文件規定,可以辦理離休。
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辦理離休?
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符合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離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離休。
“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
勞人老[1983]20號文件第7條中,關于“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是指原是國家干部(包括軍隊轉業干部),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后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干部,不能辦理離休。
因歷史或現行問題,組織結論定為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未受刑事處分的干部,可否辦理離休?
按勞人老正[1983]34號文件規定,不能辦理離休。
依法被判處過管制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依法被法院判處“管制”的,屬于刑事處分。因此,按照人退司函正[1988]2號文中關于“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分的干部,都不能辦理離休手續”的規定,建國初期及以后依法被判處過管制的干部,不能辦理離休手續。
符合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干部,可否辦理離休?
凡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后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干部離休條件的外籍干部,在他們達到年齡并申請離休時,可辦理離休。
在軍隊工作期間被軍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軍籍的轉業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等六單位《關于1987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處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1987]政干字第312號)精神,雖被軍事法院判刑但仍保留軍籍的轉業干部,如符合國家規定的干部離休條件,可以力、理離休。
1948年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1949年月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脫產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1948年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1949年1月至9月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脫產干部,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糧制待遇的教師,可否辦理離休?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教師享受的薪糧制屬于薪金制范疇,按國家規定不能辦理離休。目前仍應按國家關于干部退休的規定執行。
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資分以及其他實物工資待遇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資分以及其他實物工資待遇,屬于薪金制范疇,不能辦理離休。
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銥”待遇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銥”待遇的干部不能辦理離休。
在1949年1至月至9月期間,既享受過“銥”待遇也享受過供給制待遇的干部,可按供給制待遇對待,準予辦理離休。
符合離休條件但犯有隱瞞重大歷史問題錯誤的干部,能否辦理離休?
符合離休條件但犯有隱瞞重大歷史問題錯誤的干部,已認定不是敵我矛盾的,允許辦理離休。
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的待遇有何規定?一、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即不再按離休干部對待,其離休榮譽證要收回。
二、受刑事處分未收監的,執行期間可按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發給臨時生活費;執行期滿和刑滿釋放后,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各省研究確定。
對派成員離休有何規定?對派成員的離休有以下幾點規定:
(1)建國前派成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關于確定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處理,符合離休條件的,可辦理離休。
(2)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加入各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可從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離休待遇。
(3)雖與中共黨組織沒有直接聯系,但確為革命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派成員,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中央統戰部審定。
按上述第二條規定辦理離休的派成員中,未擔任處(縣)級的行政十八級以上和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十四級以上干部,在1949年9月30日前屬非供給制待遇的,根據組通字[83]29號文件規定,不能享受處級或局級待遇。
已經辦理退職手續的干部能否改辦離休?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已經退職的干部,不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