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班子建設制度匯編
時間:2022-09-21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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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班子建設工作
1、民主集中制度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黨的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織外,都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4)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由它們產生的委員會。
(5)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6)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
(7)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求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8)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相溝通情況,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9)凡屬重大事項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10)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11)黨內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2、集體領導制度
(1)凡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大事項,重大工作任務部署,重大決策制定,干部任免、調動和處理,群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黨組織規定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問題,應提交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2)集體領導,不能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事無具細,什么問題都提交黨委會討論。
(3)書記與委員是平等的同志關系,書記作風要民主,善于廣開言路,不搞“一言堂”。
(4)委員要積極參加集體領導,積極發表意見,不能站在集體領導之外。
(5)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必須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并認真對待少數不同意見。
(6)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
(7)暫緩做出決定,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充分交換意見后再表決,或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8)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既不能借口集體領導而無人負責,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見就違背執行。
3、黨委議事制度
(1)黨委會議實行集體領導。
(2)黨委會由黨委主要負責人召集并主持,會議的議題由黨委會或常委會提出。
(3)會議討論的文件由黨委主要領導、常委或有關部門準備。
(4)召開黨委會的日期和議題,除臨時召集以外,一般應在會前通知委員。
(5)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決定重要干部的職務任免或提名,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開會和表決。
(6)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對會議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議召開前提出。
(7)黨委會在決定問題時,應當進行充分的討論,采取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或口頭決議等方式進行。
(8)表決時,贊成人數必須超過到會委員半數以上方能生效。
(9)黨委會通過的決議和文件,經會議同意可在黨內通報或傳達。未經會議批準傳達,不得向外泄露。
(10)每次會議均要做好記錄,形成會議紀要。須傳達時由書記簽發,或由書記委托其他領導簽發。
(11)決定的事項由黨委辦公室負責催辦,并將落實情況向黨委匯報。
4、黨委班子成員黨建聯系點制度
(1)每個黨委班子成員都要結合分管工作,確定1-2個基層支部作為自己的黨建工作聯系點。
(2)黨委班子成員每年至少要深入聯系點5次,每次時間不少于1天。
(3)要深入了解聯系點內廣大黨員、干部、群眾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問題。
(4)要求真務實,深入調研,每人每年至少拿出1篇黨建工作理論調研文章。
(5)黨委要對班子成員深入聯系點情況進行檢查,并把檢查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5、民主生活會制度
(1)黨委和黨支部每年要至少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2)會前要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并結合班子存在的主要問題,或根據上級組織安排,確定民主生活會議題。
(3)要提前制定民主生活會方案,并將方案和請示報上級黨組織,邀請主管領導和上級組織部門、紀檢部門同志參加。
(4)班子成員要結合主要議題,認真準備民主生活會發言材料。
(5)班子成員要圍繞主要議題,堅持“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廣泛地進行談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6)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保證民主生活會達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增進團結、推進工作的目的。
(7)對征求到的意見和民主生活會上檢查、反映出來的問題,要制定具體可行的整改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8)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保證記錄真實、準確,不能隨意刪改。
(9)要及時將班子成員發言材料、會議原始記錄復印件和綜合情況報上級組織部門。
(10)要將會議情況、班子和成員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6、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
(1)黨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中心組學習會議,每次學習時間不能少于半天。
(2)中心組學習要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主要內容,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會議、領導講話精神,不斷提高理論素質和政策水平。
(3)黨委要制定好年度學習計劃,確定學習專題,圍繞專題選定具體學習篇目和文章。
(4)會上要認真記好學習筆記,會后要撰寫心得體會,不斷提高思想認識理論水平。
(5)在開展中心組學習的同時,還要結合實際,搞好自學和開展理論研討活動,以此指導和推動工作實踐。
7、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
(1)黨員領導干部在參加班子民主生活會的同時,還要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2)黨支部和黨小組在召開組織生活會之前,要提前通知黨委班子成員,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做好會議準備。
(3)黨員領導干部因故不能參加組織生活會時,應及時向黨支部或黨小組請假。會后由黨支部或黨小組把生活會情況及時向其通報。
(4)黨員領導干部在組織生活會上,要充分發揮表率作用,確保會議取得預期效果。
(5)需要民主表決的事項,每位領導干部都要與普通黨員一樣發表意見。對于重大事項,也可形成個人書面意見,上交到黨支部。
(6)黨支部和黨小組要認真記錄領導干部參加組織生活情況。
(7)上級黨組織要對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支部組織生活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
8、黨支部委員會議事制度
(1)黨支部委員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2)支部委員會議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3)黨支部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舉行。如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4)支部委員會議的議題,由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或與其他委員事先溝通確定。
(5)召開支部委員會議的有關事項,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6)支部委員會做出重大問題決定,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7)要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決議后要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9、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1)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2)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議由社區黨支部負責組織召集。鎮包社區領導協助召集。
(3)參加會議的人員有駐社區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本社區黨支部委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鎮包社區領導、市委組織部聯絡員等。也可邀請包社區市級領導參加。
(4)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有關社區黨建工作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當前社區黨建工作的各項任務,協商解決社區建設、管理、服務等重要事項。
(5)會議有關議題由社區黨支部負責,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以便會上討論和發表意見。
(6)駐區單位要根據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會前準備。如不能參加,須向鎮包社區領導請假。
(7)各駐區單位要堅決落實會議精神和各項決議,積極參與社區舉辦的各種活動,全面加強社區建設。
(8)社區黨支部負責監督檢查會議精神落實情況,并把落實結果報上級黨組織。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1、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1)民主評議黨員工作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以支部為單位,每年開展一次。
(2)在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前,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3)會前要摸員思想狀況,提高黨員對民主評議工作的認識。
(4)每名黨員都要對照《黨章》和不同崗位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形成自我評議材料。
(5)黨員應向支部大會作個人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總結匯報,認真開展自我批評。
(6)黨支部要組織黨員進行相互批評和民主測評,也可吸收本單位群眾和服務對象參加測評。
(7)要召開支委會,結合黨員本人的匯報情況、互評情況、平時表現和民主測評情況對每名黨員進行評議,并形成評議意見。
(8)對黨員的評議結果,要征求本人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應做進一步的思想交流,努力達到共識。
(9)要將評議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優秀黨員進行表揚,對評議不合格黨員,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作限期改正、勸退和除名處理。
2、“”制度
(1)黨支部每季度要至少召開一次黨員大會。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制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聽取和審查支委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發展黨員、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選舉或補選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出席上級黨員代表大會代表等。
(2)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支委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支部黨員大會決議;做好上月的工作總結,研究制定本月的工作學習計劃;討論和處理支部各項日常工作。
(3)每月召開一次黨小組會議。加強對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圍繞支部近期具體任務,研究落實解決的具體措施,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切實落到實處。
(4)黨支部每半年至少講一次黨課。內容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的基礎知識和一些重要會議、領導講話精神為主。黨課學習以組織黨員聽黨課為主,也可結合黨課內容進行討論,交流心得體會。每人都要記好學習筆記,支部要有學習記錄。
3、黨支部學習制度
(1)黨支部除每半年組織一次黨課學習外,還要至少組織一次其它形式的學習活動。
(2)支部每年都要制定年度學習規劃,黨員要根據支部規劃,做出個人學習計劃。
(3)學習要采取理論講座、典型報告、座談討論、參觀走訪和電化教育等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
(4)學習內容包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也可以結合黨員工作實際,學習業務、法律、科技等知識。
(5)學習活動也可以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參加,不斷提高他們的理論素質和黨性觀念。
(6)參加學習的人員要認真思考,記好學習筆記,寫好學習心得,做到學有所獲,學以至用。
4、黨員活動日制度
(1)黨支部每季度舉辦一次黨日活動。
(2)黨日活動的規模和內容要按上級黨組織的安排或結合本支部的實際情況而定。
(3)黨員活動日主要以義務勞動、無償服務等形式為主。
(4)活動前黨支部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活動后要做好總結,樹立典型,廣泛宣傳。
(5)要通過黨日活動,達到使黨員了解社會、服務群眾,提高思想認識和業務水平的目的。
5、黨籍管理制度
(1)申請入黨的同志從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有了黨籍。
(2)干部黨員的《入黨志愿書》納入個人檔案,由檔案管理部門保管,其他黨員的《入黨志愿書》由其所在黨委保管。
(3)凡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單位的黨員,都應及時接轉黨員組織關系。
(4)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不到新單位接轉組織關系的,以自行脫黨論處,取消黨籍。
(5)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完成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6)黨員要求退黨,應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7)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8)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9)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10)黨員經過留黨察看仍堅持錯誤而不改正的,應當開除黨籍。
(11)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后,報市紀檢委審查批準。
6、黨費收繳制度
(1)按期繳納黨費是《黨章》對黨員的一項基本要求,也是黨員對自己的一次黨性教育。
(2)原則上黨員每月上繳一次黨費,特殊情況可以提前預繳,一般不得延遲繳納。
(3)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4)對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5)黨費標準根據中組部[1994]3號《關于共產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的規定》標準,按比例繳納。
(6)每個黨員都有自覺按規定足額按時繳納黨費的義務,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
(7)黨費的收繳和管理由黨委和支部組織委員負責,支部每月向黨員收繳一次黨費報黨委,黨委每季度向市委組織部繳納一次黨費。
(8)黨委每季度對各支部黨費收繳工作進行一次通報,市委組織部每半年對各黨委進行一次通報。
7、黨員定期匯報制度
(1)每個黨員都要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
(2)匯報的內容可以是黨員自己的學習、思想和工作情況,也可以是其他黨員的模范事跡、不良傾向或問題。
(3)黨員匯報要抱著對黨負責、對同志負責、對事業負責的態度,忠誠老實,實事求是。
(4)黨員匯報可以是在黨的組織生活會或黨小組會上,也可以單獨找黨組織負責人匯報。
(5)長期外出的黨員,必須以書面形式,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
(6)黨組織要認真聽取黨員的思想和工作匯報,做好記錄,并做好個別黨員的思想工作。
(7)對長期不匯報思想的黨員,要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
8、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1)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他正當職業,應事先向黨支部報告。
(2)黨員長期(6個月以上)在外且有固定地點的,應將其組織關系轉至所在地區或單位黨組織。
(3)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且地點相對集中,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可建立臨時黨小組。
(4)黨員臨時或季節性外出且無固定地點的,組織關系不動,報黨委審核后發放《流動黨員活動證》。
(5)持《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應參加所在地或單位黨組織的組織生活,主動交納黨費。
(6)因公出國黨員,其組織關系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黨員,其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單位。
(7)黨員在外流動期間,應定期向原所在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
(8)持臨時組織關系或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黨員返回單位時,應及時檢查在外地參加組織生活情況。
(9)對外出不向黨組織報告,長期不轉移組織關系,不向黨組織匯報和不交納黨費的流動黨員,黨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
(10)對外來流動黨員,要及時接收他們的黨員身份證明,安排參加黨的活動。回去后要簽署有關證明,交本人帶回。
9、特殊類型黨員管理制度
(1)對解除勞動關系但未再就業的黨員,要按就近原則將組織關系轉接到社區黨組織。
(2)對暫時不能轉接到社區黨組織的,原單位要認真履行好職責,確保他們“離崗”不“離黨”。
(3)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復轉軍人黨員,在待業期間,要將組織關系轉移到居住地所在社區或村黨組織或市民政局、人才中心黨組織,并參加那里的組織生活。
(4)對解除勞動關系再就業和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黨員就業后,要將組織關系及時轉移到所在單位黨組織。
(5)要本著立足實際、靈活掌握、發揮特長的原則,抓好特殊類型黨員教育管理。
(6)要在政治和生活上關心特殊類型黨員,了解和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7)對于個別作用發揮不好、不參加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經多方工作仍無改進的特殊類型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10、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制度
(1)黨員在工作調動、參軍、招工、升學、轉業時,從一個地區或單位調到另一個地區或單位時,需要轉移組織關系。
(2)轉移黨的組織關系由黨支部、基層黨委及市委組織部逐級辦理。
(3)轉移黨組織關系介紹信的有效期限長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長有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4)超過有效期限辦理手續,黨員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取得有關證明,黨組織方能予以接轉。
(5)對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轉移組織關系,不按指定單位去報到的黨員,應給予嚴肅批評,并限期報到。
(6)對經批評教育后,仍把組織關系介紹信留在自己手中,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或按黨章規定,以自行脫黨論處。
11、“創、聯、幫”活動制度
(1)每個鄉鎮黨委和黨支部都要成立“創、聯、幫”活動領導機構,黨委書記和支部書記要親自抓,負總責。
(2)各鄉鎮黨委和黨支部要制定“創、聯、幫”活動方案,明確長遠目標、年度規劃和推進措施。
(3)每名有活動能力的農村黨員都要按上級黨組織要求,確定“創、聯、幫”活動的具體措施和活動目標。
(4)黨員要把“創三戶”、“聯兩戶”、“幫一戶”作為“創、聯、幫”活動的主要內容。
(5)村黨支部要通過開展“創、聯、幫”活動,帶領農民群眾創出一條致富道路,搞好聯合服務、聯合發展,幫助貧困農民實現共同富裕。
(6)要建立健全“創、聯、幫”活動檔案,并把黨支部和每名黨員的“創、聯、幫”活動情況定期向群眾公布。
(7)每年要召開一次“創、聯、幫”活動推進會,進行階段性總結和部署。
(8)要將每名黨員干部的“創、聯、幫”活動情況作為年終考核評議的一項重要依據。
12、“結對子、幫調整”活動制度
(1)各市直單位黨組織年初要按市委要求,制定本單位黨員與農村貧困戶“結對子、幫調整”活動方案。
(2)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時與所包扶鄉鎮、村屯黨組織聯系,搞好黨員與農戶的對接。
(3)要組織黨員結合所包扶農戶的實際情況,幫助確定一個切實可行的致富路子。
(4)要組織黨員圍繞所包扶農戶的生產、生活,給予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扶持。
(5)黨組織要定期對黨員包扶農戶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樹立和宣傳典型,推進工作落實。
(6)年末要對“結對子、幫調整”活動進行總結,并將總結材料報上級黨組織。
(7)各級黨組織要將開展“結對子、幫調整”活動情況,作為考核評議黨員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13、在職黨員參加社區活動制度
(1)各有關單位黨組織要組織黨員認真填寫黨員參加社區活動聯系卡。
(2)在職黨員要持聯系卡到所居住社區黨組織登記,參加社區黨組織生活及其它活動。
(3)在職黨員要發揮自己的特長,參加社區志愿服務活動。
(4)單位黨組織要對本單位黨員參與社區活動情況定期檢查督促。
(5)社區黨組織要把住區在職黨員參加社區建設和服務的情況做好記載,每季度填寫一次活動卡。
(6)年末社區黨組織要對在職黨員在社區的表現填寫反饋卡,并反映給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
(7)單位黨組織要把黨員參加社區活動的表現,作為評議黨員的一項重要依據。
14、黨員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的制度
(1)黨員編入黨的一個組織,既是黨員享有的基本權利,也是黨組織的重要職責。
(2)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3)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15、共產黨員先鋒崗制度
(1)具有商服職能單位黨組織要在黨員所在商服崗位設立“黨員柜臺”、“黨員攤床”等。
(2)具有社會性服務職能單位黨組織要成立“黨員服務隊”、“黨員維修隊”等黨員自愿服務組織。
(3)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黨組織要實行黨員“掛牌上崗”、“標志上桌”。
(4)企業黨組織要設立“黨員責任區”。
(5)每名共產黨員都要佩帶黨徽,亮出黨員身份,接受群眾監督。
(6)各單位黨組織要設立專線電話。對群眾反映有問題的黨員要進行查處,并給予相應處分。
16、踐行共產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制度
(1)各級黨組織要將本部門及不同崗位的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用宣傳板等工具,置于本單位明顯處,時刻提醒黨員保持先進性。
(2)在民主生活會上,要按照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3)在黨員評議活動中,要把黨員先進性具體要求作為評議黨員的重要標尺。
(4)各級黨組織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先進性具體要求教育和引導黨員,保證黨員保持先進性。
發展新黨員工作
1、支部發展新黨員制度
(1)黨支部每年年初都要按照上級黨組織要求,制定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計劃。
(2)無特殊情況,每個黨支部每年至少要發展一名新黨員,三年以上不發展黨員的,支部書記要向黨委說明原因。
(3)每個支部要保持一定數量的入黨積極分子,經常吸收他們參加有關活動,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對他們進行考察和鍛煉。
(4)要遵循發展黨員工作的十六字方針,嚴格履行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2、積極分子民主推薦制度
(1)要求入黨的先進分子要主動向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書。
(2)要通過本單位(村、企業、社區)群眾無記名推薦和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后,方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初步人選。
(3)由支部全體黨員無記名民主推薦,2/3以上黨員同意后,方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預備人選。
3、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制度
(1)各基層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2)申請入黨的人主動遞交入黨申請書,由黨支部討論通過后,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
(3)黨支部要指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人。
(4)基層黨組織要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5)培養人每季度對入黨積極分子考核一次,黨支部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填寫考核記實。
(6)每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培訓一次,并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進行分析和整頓。
(7)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2年(農民和工人經過1年)以上培養教育后,經支委會討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4、發展黨員公示制度
(1)發展對象在經過初審和填寫《入黨志愿書》后,要在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2)發展對象要有本人所居住社區征求意見。
(3)黨支部要對社區黨組織和群眾反映有問題的黨員,進行認真核實,對確有問題的要延期發展或不予發展。
5、發展黨員預審制度
(1)入黨積極分子經培養人推薦,黨小組或黨支部黨員充分醞釀,支委會審查后,可確定為近期發展對象。
(2)黨支部要對近期發展對象進行政審,對從事經濟活動的近期發展對象還要進行經濟審計。
(3)由市委組織員辦對近期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
(4)黨支部要填寫發展黨員請示報告單,并上報黨委。
(5)黨委審查考核后填寫《發展黨員送審報告單》,上報市委組織員辦。
(6)市委組織員辦在初審后,發《入黨志愿書》,由本人填寫。
(7)由黨支部對發展對象進行公示,廣泛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
(8)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接收新黨員,形成決議后上報黨委。
(9)黨委審查后報市委組織員辦。
(10)市委組織員辦組織員談話時填寫《發展黨員協審表》,并進行考核談話和簽署意見。
(11)黨委討論審批,簽發《預備黨員批準通知單》上報市委組織員辦,并通知支部和本人。
(12)舉行入黨儀式,入黨積極分子成為預備黨員。
6、預備黨員考核管理制度
(1)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填寫黨員卡后,由培養人繼續培養教育,定期填寫考核記實。
(2)預備黨員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預備期滿1年后,由本人提出轉正申請。
(3)黨小組提出轉正意見后,由支委會進行審查并征求黨內外意見。
(4)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做出決議,并上報黨委。
(5)黨委討論審批后簽發《預備黨員轉正通知單》上報市委組織員辦,并通知支部和本人,將有關材料歸檔,預備黨員成為正式黨員。
7、發展黨員責任追究制度
(1)入黨積極分子培養人、黨支部書記、黨委組織委員、市委組織員要切實做好發展黨員的教育、培養和考核工作,認真履行好發展黨員職責。
(2)對不認真履行發展黨員工作程序,違背發展黨員工作原則,敷衍了事,弄虛作假的黨支部書記、黨委組織委員、市委組織員要追究其有關責任。
(3)對預備黨員或新轉正黨員兩年內,在經濟、工作、作風等方面發生重大問題的,要追究與其談話的市委組織員、黨委組織委員、支部書記和培養人的相關責任。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1、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制度
(1)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
(2)未經民主推薦或雖經民主推薦但推薦人選不是多數人擁護的人選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3)參加推薦人數達不到應參加人數2/3,或以拉選票、弄虛作假所推薦的人選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4)不按規定推薦考察對象要對黨委及主要領導進行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2、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責任追究制度
(1)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人選,必須署名寫出推薦材料并填寫《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說明理由,申明與被推薦人關系。
(2)推薦材料和《領導干部人選推薦表》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
(3)領導干部以口頭方式推薦的干部人選或推薦的是回避對象,不得列為民主推薦對象。否則要對推薦人和審核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通報批評。
(4)領導干部個人推薦人選情況介紹,經審核與實際嚴重不符,不得列為民主推薦對象,推薦人必須向組織說明情況。
(5)推薦情況與實際不符,若情節較輕,給予推薦人黨內警告處分;若存在違紀違規問題,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組進入被考核單位前一天,被考核單位必須按組織要求張貼考核公告。
(2)沒有張貼公告、張貼位置不明顯或內容過于簡單,不能完全表達考核意圖,導致群眾意見不能暢通,影響考核效果的,對黨委主要負責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4、干部考察失誤、失察責任追究制度
(1)考察人員由于經驗不足偶爾失誤,可幫助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批評。
(2)兩次以上失誤或由于喪失原則,造成考察結果失真的,要給予考察人員黨紀處分,并調離組織人事部門。
(3)對有意把自己意圖滲透或強加給考察人員的責任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對有意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搞錢權、色權等交易的考察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考察人員對涉及自己親屬的考察工作必須主動申明回避,否則考察結果無效并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5、干部差額考察制度
(1)選拔任用干部必須按不低于1:2的差額比例對考察對象進行平等、全面考察。
(2)對考察對象未達到1:2比例的,不予以考察。
(3)若未達到規定比例或帶有傾向性進行考核,對考核實施部門的主要領導要進行通報批評。
(4)對不按規定差額考察造成較大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6、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會前征求意見制度
(1)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會前必須征求戰線領導、主管領導、紀檢委、協管部門意見。
(2)會前沒有按規定征求意見做出的決定無效。
(3)對問題單位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并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與上級組織部門溝通把關制度
(1)討論決定干部會前必須與上級組織部門溝通干部擬定任免意見,并上報有關材料。
(2)會前沒有按規定進行溝通做出的決定無效。
(3)若違規操作,超職數配備干部,給予問題單位主要領導黨內警告處分。
8、黨委集體決定干部任免制度
(1)干部任免必須經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2)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方式或黨委會議臨時動議形成的干部任免決定無效。
(3)到會黨委成員少于應到會成員2/3或未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黨委成員同意形成的決定無效。
(4)對問題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要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9、干部任免工作回避制度
(1)黨委成員與涉及任免對象有親緣關系的,必須進行回避。
(2)參加研究干部任免會議的人員與涉及到的任免對象有回避關系的,必須事前向組織申明回避。
(3)對不按規定回避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
(1)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采取無記名表決辦法。
(2)討論決定領導干部擬任和推薦人選,黨委會審議時未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做出的決定無效。
(3)討論決定領導干部擬任和推薦人選未進行無記名投票的,要對黨委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11、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1)對新提拔的干部必須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2)未按要求進行公示對外宣布的任職決定無效,必須重新公示。
(3)任前未按要求進行公示要給予黨委主要領導和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1)新提拔的干部必須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必須進行考核。
(2)不執行試用期規定或試用期滿未進行考核的,對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
(3)不執行試用期或試用期滿未進行考核的試用干部不能正式任職。
13、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黨委要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對干部選拔任用的呈報意見負責。
(2)因黨委呈報意見導致用人失誤的,對呈報黨委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黨委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審批機關因按黨委呈報意見做出任免決定,導致用人失誤的,給予審批機關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干部管理監督工作
1、干部輪訓、培訓制度
(1)各級干部必須按培訓規劃參加調訓,干部所在單位要為干部按時參加調訓創造條件。
(2)因個人原因不按要求參加培訓或在培訓中表現不好的干部要進行批評教育,科級干部要補訓,后備干部不予提拔,新提拔的科級干部要延長3-6個月試用期。
(3)對無正當理由限制本單位干部參加上級調訓的單位和單位主要領導要進行通報批評。
2、干部管理監督工作聯系制度
(1)組織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經常向執紀執法、審計、信訪等部門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
(2)干部監督工作各成員單位必須如實向組織部反映干部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
(3)對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和具體負責人要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干部信訪回復制度
(1)除執紀執法機關已經立案審查的干部外,組織部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較多的領導干部,必須下達回復通知,否則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2)被通知回復的領導干部接到通知后,必須按要求在一周內實事求是地向組織部寫出書面回復材料。
(3)未經組織批準延遲回復期或隱瞞問題、避重就輕或欺騙組織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4、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1)副科級以上干部(包括非領導職務)本人或家中發生了尚發[2000]27號文件中規定的10項應報告的重大事項,必須在事后15日以內以書面形式向指定部門報告。
(2)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告,應及時補報說明原因。按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要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3)對報告不及時或該報告不報告的,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或在全市進行通報。
(4)需提前請示批準而沒有請示,或先斬后奏的,要給予當事人行政警告或黨內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作降職處理。
(5)紀檢委、市委辦、組織部是領導干部報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門,對需要答復的請示必須及時答復。對因答復不及時而產生不良后果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5、領導干部談話制度
(1)各級黨政部門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對受到上級表彰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勉勵談話。
(2)對新調整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新提拔的領導干部進行任前談話。
(3)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干部及時進行誡勉談話。
(4)勉勵談話和任前談話要在干部受到表彰、調整和提拔后不超過一周的時間內進行。
(5)談話部門沒有按規定組織談話,導致干部上訪或因對應談話教育對象談話不及時,使其錯誤長期不改或又犯了新的錯誤,給予談話部門主要領導黨內警告處分。
(6)談話對象必須無條件地按要求時限,到指定地點接受談話。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談話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6、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1)市委組織部要與審計局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確保對各鄉鎮、市直各部門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在2—3年內必須審計一次。
(2)市委組織部要根據計劃和需要及時向審計局下達各鄉鎮、市管各部門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
(3)審計局必須保質保量地完成審計任務,并按規定時限報告審計結果,被審計對象必須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實施審計。
(4)市委組織部和審計局要分別建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
(5)組織部下達審計通知不及時,對應該審計的對象出現遺漏,審計檔案不健全,要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6)審計局審計結果不實,報送審計報告不及時,或審計檔案不健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給予審計部門主要領導和責任人黨內警告直至降免職處分。
(7)被審計單位不準阻撓、拒絕審計,不準出偽證和毀滅、轉移證據,不準隱瞞事實真相,不準陷害審計人員,出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和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直至刑事處罰。
7、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責任制度
(1)對符合不勝任現職基本條件的領導干部,要堅決予以調整。
(2)黨委對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不調整或調整不力,要對主要領導進行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主要領導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3)對拒不接受組織調整的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要在組織決定其任職的新單位就地免職。
8、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1)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
(2)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要主動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3)對已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要責令其辭職。
(4)自愿辭職的干部,未經批準,不準擅離職守,違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5)對符合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條件干部進行無原則袒護,要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6)對不主動引咎辭職和拒不服從責令辭職的干部要就地免職。
9、干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制度
(1)采取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辦法選拔任用干部,必須遵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制定出詳盡的工作方案,在報上級黨委或組織人事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2)沒有方案或方案未經批準就擅自組織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或不嚴格按上級批準的方案操作的,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按《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予以糾正。
(3)對不按要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及主要領導要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10、干部工作保密制度
(1)對干部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和監督管理過程中的任何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2)不準向外透露推薦干部的有關情況,不準在考察公告前向外透露考察對象。
(3)不準向外透露干部考察中的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結果,考察談話內容以及反映問題的談話人或舉報人。
(4)不準向外透露征求意見內容和溝通、醞釀情況。
(5)不準向外透露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會議與會人員的個人發言內容和表態意見。
(6)不準向外透露公示舉報問題及調查情況,不準向外透露干部監督聯系工作和日常舉報工作中的有關信息
(7)不準擅自向外透露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內容。
(8)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或做出組織處理。
以上制度適用于全市股級和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xx市直部分部門一把手和鄉鎮
黨委書記選拔任用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做好市直部分部門一把手選拔任用和鄉鎮黨委書記競職競崗工作,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市委主要領導的選人用人權力,擴大干部工作民主,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提高部分領導崗位干部選拔任用質量,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1、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部分部門一把手競崗和鄉鎮黨委書記競職工作。
2、選拔任用人選條件。
符合市委確定條件的科級、副科級領導干部。
3、工作程序。
(1)公布空缺崗位及報名條件。
(2)自愿報名。符合市委確定條件的同志均可按崗位、職位自愿報名。報名時要提交本人書面申請。
(3)民主提名。召開全市中層班子一把手以上干部大會對市直部分部門一把手空缺崗位和橫向串動后鄉鎮黨委書記空缺崗位按1:4的比例,在自愿申請報名的人員中進行無記名提名推薦。報名人數不超過4人的崗位,此程序省略。參加會議人員是市委委員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班子中非市委委員成員,市直部門一把手,黨組織關系在地方的上管部門一把手,人大、政協各辦主任,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及市級離退休老干部代表。報名競爭的人員回避。會上當場計票,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4)召開全委擴大會議推薦考察對象。召開由市委委員和四大班子成員參加的推薦會議,報名競爭的市委委員回避。對經全市中層班子一把手以上領導干部大會推薦產生的每個空缺崗位前4名提名人選再次進行無記名民主推薦,取每個崗位前2名人選作為考察對象。報名人數不超過2人的崗位,此程序省略。會上當場計票,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5)差額考察。市委組織部組成考察組,對考察對象進行考察。
(6)召開部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任人選排序并報書記辦公會通過。
(7)召開常委會議集體討論確定任用意見。實行差額上會,無記名票決。無合適差額人選的,可以等額票決。票決結果由市委書記當場公布。
(8)任前公示及履行法律程序。對涉及職級提拔的擬任人選在市電視臺進行公示。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規定履行法律程序。
此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市直部分部門崗位名單
財政局局長
公安局局長
發展計劃局局長
人事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審計局局長
農委主任
建設局局長
交通局局長
經濟局局長
民政局局長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環保局局長
林業局局長
水務局局長
衛生局局長
廣播電視事業局局長
糧食局局長
xx市關于規范領導干部
從政行為的若干規定
為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強化廉潔自律意識和依法從政意識,特作如下規定:
1、領導干部必須無條件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各項決定。對拒不執行或明拖暗頂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各級黨政主要領導每年要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選擇確定1-2個調研課題,深入基層開展調研活動,并形成有價值的調研報告報送市委政研室。對未完成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
3、密切聯系群眾,積極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及時解決基層和群眾反應的難點、熱點問題。市、鄉鎮兩級黨政部門每周要確定一個主要領導信訪接待日。對因推諉扯皮造成問題久拖不決,引發矛盾升級的,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撤職處分。
4、嚴禁以弄虛作假、虛報浮夸等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對因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政治影響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撤職處分。
5、嚴禁在工作時間和下基層時酗酒、打麻將、打撲克、釣魚和出入娛樂、按摩、洗浴場所。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6、嚴禁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違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留黨察看、撤職處分。
7、嚴禁領導干部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嚴禁向下屬單位索要財物、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折款在500元以下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折款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折款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給予開除黨籍、撤職處分。
8、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大操大辦,招待親朋要限制在100人以內,婚禮用車限制在5臺以內、喪事用車限制在6臺以內且不得動用公車;本人及家庭成員工作調動、過生日、入學、當兵等事宜,不準以各種方式向職權范圍內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發請帖和通知。違者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9、嚴禁借過年過節、參加會議慶典、下基層工作等機會收受禮金、禮品、紀念品和農副產品。違者將責令其作出檢查,并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10、嚴禁用公款互相宴請、送錢送物、探親旅游、出版書籍、高消費娛樂活動和購買通訊工具。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撤職處分。
11、嚴禁無償占用所在單位或所管轄地區、單位、企業的房產和錢物。違者將責令其退賠,并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12、領導干部嚴禁參與賭博或接受色情服務。參與賭博活動且賭資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賭資在1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撤職處分;接受色情服務的,給予開除黨籍、撤職處分。
13、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違法亂紀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對其主要領導和責任領導給予嚴重警告、降職處分。
14、對包庇縱容家庭成員和下屬,從事違法違紀行為的,指使或默許下屬到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吃拿卡要?!钡模o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15、下基層工作時要輕車簡從,不接受超標準接待,違者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影響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6、嚴禁在行使行政審批權和分配使用財政資金過程中搞權錢交易,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違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17、在公務交往中接受的饋贈禮品,其價值超過200元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登記上交所在單位。違者將給予批評教育或黨內警告處分。
18、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盜伐林木、破壞環境和非法占用、買賣、轉讓土地,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或撤職處分。
19、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尚志市科級及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股級以下干部參照執行。
xx市國家公務員和機關
工作人員禁令
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作如下規定:
1、嚴禁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不報實情。
2、嚴禁對當事人故意刁難、吃拿卡要、收受財物。
3、嚴禁對群眾耍態度,不依法、不公正、不文明執政。
4、嚴禁酗酒鬧事和飲酒影響工作。
5、嚴禁上班時間打牌、下棋、打麻將和玩電腦游戲。
6、嚴禁用公款吃喝、跳舞、釣魚、旅游。
7、嚴禁參與賭博。
8、嚴禁遲到早退,中途溜號。
違反第1、6、7條禁令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影響惡劣的,予以辭退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第2、3、4、5、8條禁令的,情節較輕的,予以行政警告,情節較重的,予以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影響惡劣的,予以辭退或開除。對違反以上禁令,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xx市關于進一步做好老干部
工作的規定
為加強對老干部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1、按規定落實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1)要按上級規定向老干部傳閱上級有關文件,為老干部訂閱有關報刊。不準截留應向老干部傳達的文件,不準以經費緊張為由,減少應為老干部訂閱的報刊。違者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主要領導黨內警告處分。
(2)市委老干部局要經常組織老干部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必須認真做好“五個一”工作,即:每年組織老干部代表進行一次視察;舉辦一次老干部運動會;召開一次老干部座談會;召開一次向老干部通報工作的情況通報會;組織老干部召開一次形勢報告會,如沒完成好上述任務,對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資格。
(3)各單位要加強老干部活動室建設,經常組織老干部開展活動。對因開展活動不好而引起上訪的單位和單位主要領導,要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資格。
2、按標準落實老干部活動經費。
各單位要按上級規定標準把離休干部的特需經費和公用經費每人每年600元,退休干部公用經費每人每年200元,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按期撥付。在市委老干部局活動的老干部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撥付到老干部局;在各鄉鎮和其它單位活動的老干部經費,由各鄉鎮;各單位撥付到各自的老干部,活動室。對老干部經費不準挪用占用,如有不納入財政預算或挪用占用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按政策落實離休干部“兩費”待遇。
嚴格執行《xx市實行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統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工作方案》。對拖欠離休干部的醫藥費、離休費,各相關單位要按政策規定盡快解決,單位確有困難無力解決的,由主管部門解決。對不認真執行《方案》,仍拖欠離休干部醫藥費、離休費的單位及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xx市關于車輛配備管理和違規
處理的規定
為加強車輛管理,嚴格控制公車私落和超標準購車,特作如下規定:
1、市直部門和鄉鎮機關確屬工作需要,經市政府批準可配備一臺公務用車。市直部門、鄉鎮配車購價不得超過20萬元(不含上級贈送的車輛)。未經批準超標購車的,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國有企業配備生產、經營、業務用車,須經市控辦批準。國有企業配車主要以經濟效益為標準,虧損企業嚴禁配車。經批準的企業配車,原則上要配備國產車,不準購買進口豪華小轎車。違者,給予企業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國有企業配車標準執行。違者,給予單位負責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嚴禁超標超編配車。對超編配車予以沒收,并對責任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超標配車一律不予審批和不得辦理落戶手續,并予沒收。同時,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不得隨意更換未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公務用車原則上5年以內不準變更。使用5年以上,符合報廢更新標準的經審批后方可更換。違者,給予單位負責人黨內警告處分。
6、不準非法購買走私車輛。對非法購買的走私車一律予以沒收,并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7、不準貸款、集資或挪用專項資金購置小汽車。違者,沒收車輛,并給予責任人撤職處分。
8、拖欠職工工資的企業不準購買小汽車。違者,沒收車輛,并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9、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調換、借用小汽車。違者,調換、借用的小汽車予以收繳,并給予借用雙方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嚴禁公車私落。違者,對私落車輛處以原值5--10%的罰款,并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對本規定下發前發生的利用帳外資金購車并公車私落的,處以車輛原值5--10%的罰款,限期變更,到期不變更的沒收車輛,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11、不準不按批準的車種、車型購買車輛。違者,按原值的5%罰款,對提高檔次購買的車輛予以沒收,并對責任人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不準冒掛公安、武警、軍隊、外籍車牌照。對符合配車條件與標準,但未辦理控購手續的冒掛牌照問題,按購車價的20%罰款,由市控辦補辦定編控購手續;對不符合配車條件與標準的,冒掛車輛一律沒收,并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
13、特種行業需增加車輛配備時,經申請批準,由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是否合理,并取得控購手續的,可以增加車輛配備,增配的車輛原則上是在現有的車輛中解決。對未經審核和取得控購手續而購車的單位,予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對本規定下發前發生的符合配車條件,但購車未辦理控購手續的單位,暫作以車輛原值1-2%的罰款處理,要求盡快申報補辦手續。
15、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申報審批審核制度,對隱瞞購車的單位,一經查出,除沒收車輛外,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以上處分。
16、公務用車的更新和增配,一律實行政府集中采購。舊車的處理必須經財政審查和國有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后方可進行。違者,給予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17、此規定由市紀委、監察局和財政局負責監督執行。
xx市關于禁止用公款配備電話、
支付話費的規定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自律行為的管理,堅決剎住公款配備電話和支付話費的不正之風,特作如下規定:
1、不準用公款購買移動電話和安裝住宅電話。違者,除糾正處理外,還要給予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本規定下發前發生的用公款購買的個人使用的移動電話,按每年20%折舊處理給個人,剩余款項由移動電話持有者向單位補交。用公款安裝的住宅電話,由使用者向單位全額補交電話初裝費。對不能主動糾正者,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追繳應交費用。
3、不準利用工作職務之便,讓下屬單位為個人購買移動電話和安裝住宅電話。違者,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并追繳應交費用。
4、不準在本單位和下屬單位報銷個人移動電話話費和個人住宅電話費。違者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5、特殊部門按上級規定配備的移動電話和住宅電話,不在此規定范圍之內。
xx市稅收監管工作辦法
為強化稅收監管,加大稅收清查力度,嚴格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1、加強內部監督。實行定稅、納稅、完稅區域公示制度,設立鄉鎮、社區稅收公示板,每月公開納稅人定稅標準及完稅情況。市國稅、地稅、財政部門利用電子顯示屏滾動公示納稅人定稅標準及完稅情況;實行稅收首辦負責制,辦稅員未依法確定稅收標準、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款、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40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加強社會監督。實行稅收聽證會制度,定期召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納稅人代表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設立稅收監管舉報電話。舉報電話設在市政府督令室,對舉報反映的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及時向市領導反饋;實行稅收舉報獎勵制度,凡是經查證核實的舉報情況,要按追繳稅款的5%對舉報者給予獎勵,獎金于追繳稅金入庫之日起15天內到位。
3、加強行政監督。從法院、檢察院、審計局、監察局、國稅、地稅、財政、公安等部門抽調人員,每年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一次以上財稅大清查,嚴肅查處偷稅、抗稅、人情稅、混級稅行為。
4、加強司法監督。公安稅偵部門在快速查處領導交辦、群眾舉報、國稅、地稅移交涉稅案件的基礎上,定期進行明查暗訪,嚴肅查處超過5000元的涉稅案件,并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法院、檢察院從快、從重辦理涉稅案件,堅決將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執結。
5、強化輿論監督。在廣播電視臺開辦專欄,定期宣傳稅收先進典型事跡,曝光違規辦稅人員和涉稅案件,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
6、依法查處涉稅違紀的辦稅員。凡經查實的涉稅案件,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和《xx市地方稅務局稅收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對辦稅員和納稅人進行處分和處罰。
xx市關于建設改造辦公樓的若干規定
為強化建筑市場管理,嚴格落實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杜絕私建、濫建現象,特作如下規定:
1、從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不允許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建設辦公樓。因實際情況確需建設辦公樓的,需向市政府申請,由市政府組織計劃、財政、審計、土地、建設、城建等部門實地踏查、逐項審計批復后,方可建設。
2、在項目申請中,市政府要對該項目的選址、規模、設計、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嚴格把關,并認真查驗計劃、土地、建設、城建等部門出具的審批手續。因把關不嚴造成項目建設出現矛盾糾紛、群體上訪或經濟損失的,將視情節分別給予市政府責任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降職處分。
3、在項目的踏查和審核過程中,計劃、財政、審計、土地、建設、城建等部門要對其建設選址、用地、動遷、招投標以及工程質量和《準建證》執行等事項嚴格把關。因把關不嚴造成項目建設出現問題并造成經濟損失的,將視情節給予該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留黨察看、降職處分。
4、建設單位主要領導要對項目建設負全責。如因項目建設而背負巨額債務或造成集體越級上訪的,將給予該單位主要領導警告、嚴重警告、留黨察看直至撤職處分。
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據我市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1、初審制度:低保對象提出申請,低保評議小組要按照我市制定的《尚志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入戶核實,集體評議,提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政府。對不入戶核實,不進行集體評議或瞞報的居委會主任予以辭退。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要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在全市內通報。
2、公示制度:對初審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張榜公布5天,無異議的上報鄉鎮政府低保評審小組。對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區居委會主任要給予辭退。
3、復審制度:鄉鎮政府低保評審小組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申請低保對象要入戶復查后,由低保評審小組集體評審,符合低保條件的上報民政局審批。對不按程序復查和評審小組集體評審,或在復查中弄虛作假造成影響的,鄉鎮主管領導要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降職,街道辦主任及相關工作人員要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撤銷職務處分,并在全市內通報。
4、審批制度:民政局對上報申請低保對象進行集體審批,簽署審批意見,錄入微機,上報哈市民政局備案。不經過集體審批或審批把關不嚴,因工作失誤造成影響的,民政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工作人員要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區居委會對審批合格的低保對象要進行第二次張榜公布(7天),無異議的發放低保證,領取低保金,有異議的報市民政局調查處理。對不按程序辦事、不進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對社區居委會主任予以辭退。
6、建立三級檔案管理制度:社區居委會、鄉鎮低保評審小組、市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對象檔案,有微機的要錄入微機。不按要求建立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對三級主管領導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
7、動態管理制度:社區居委會和鄉鎮低保評審小組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進行不定期復查,及時掌握情況。對收入發生變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終止低保待遇的變更手續,并張榜公布。民政局對低保對象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進行復查或虛報、瞞報的鄉鎮主管領導要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居委會主任予以辭退,并在全市內通報。
8、資金發放制度:低保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專戶管理。要通過銀行按月發放到低保戶手中,財政局、民政局、鄉鎮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拖延低保金的發放。違者相關人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信訪制度:社區居委會、鄉鎮政府、民政局要指定專人接待有關低保問題的來信來訪,并對提出的問題給予及時解答,需要調查核實的要在10日內給予答復。對上訪信件和上訪人員提出的問題,不及時答復而造成越級上訪的直接責任人,要給予通報批評或黨內警告處分。
xx市關于精簡會議文件,減輕
基層負擔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精簡會議文件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1、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每年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召開的會議有:全委(擴大)會、人代會、政府工作會議、政協會、經濟工作會議、城建和建設工作會議、招商引資和發展非公有制濟工作會議、旅游工作會議、農村工作會議、政法穩定工作會議、紀委全會、黨群和宣傳工作會議。
2、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召開的會議,除全委(擴大)會、人代會、政府工作會議、政協會、城建和建設工作會議、招商引資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工作會議、農村工作會外,原則上不安排多位領導到會、主要領導講話,不要求鄉鎮和部門主要領導參加;市級重要會議可安排1天,人代會、政協會可適當延長,各部門專業性會議、內部工作會議控制在半天,凡是需要鄉鎮主要領導參加會議,必須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需鄉鎮副職參加會議,由市委、市政府常務領導批準。
3、嚴格控制會議經費。嚴禁在各類會議中贈送禮品和紀念品,嚴禁向基層和下屬單位攤派會議經費。違者對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
4、嚴格控制文件數量。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由各部門自行行文;涉及幾個部門負責的工作,由相關部門聯合行文;確需以市委、市政府發文的,經市委、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后,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市政府辦聯合行文;法律法規已有明文規定、已通過會議或其他形式作出安排部署的事項,不再行文;除重要會議領導講話,其它講話不再行文。
5、嚴格控制發行簡報。除市委辦、政府辦工作簡報或階段性中心工作簡報外,不允許各單位、各部門自辦簡報。
6、嚴格控制報刊訂閱。除上級明確規定訂閱的黨報黨刊外,嚴禁強行征訂報刊、雜志。違者對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
7、嚴格控制各種檢查、評比和達標活動。確需檢查、評比、達標的活動,須經市糾風辦批準,并不準向被檢查、評比、達標單位和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違者對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
xx市規范中小學收費行為的有關規定
為嚴格規范中小學收費行為保證義務教育目標的順利實施,特作如下規定:
1、在全市各中小學校實行《交費明白卡》制度。所有收費項目均要納入《交費明白卡》內,并經市糾風辦、市教育局嚴格審核。除《交費明白卡》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外,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違者給予學校主要領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責任教師停職待崗。造成集體越級上訪或被上級新聞部門曝光的,視情節給予學校主要領導嚴重警告、留黨察看、撤職處分。
2、學校領導、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取消一至兩年內評優、晉級和評定職稱的資格。
(1)以教學需要為名組織統一訂購規定教材以外練習冊、輔導書、參考資料的;
(2)在校內、校外亂辦班、亂補課、亂收費的;
(3)有償向社會辦的各類輔導班、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文化補習班等介紹學生的;
(4)在社會辦的各類輔導班、興趣班、特長班、提高班、實驗班、文化補習班等兼課的;
3、學校領導、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記大過、撤職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收取擇校費的;
(2)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仍在收取的;
(3)強迫學生購買學習用品、生活用品的;
(4)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與社會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活動收費的。
4、本規定適用于尚志市轄區內所有中小學校。
5、本規定由市糾風辦負責解釋。
6、本規定自之日起實行。
xx市規范執行《收費目錄》和《交費明白卡》有關紀律的規定
為嚴格規范收費執法行為,切實制止“三亂”現象,特制定xx市規范執行《收費目錄》和《交費明白卡》有關紀律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于xx市轄區內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政執法工作人員。
第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做到著裝整齊,配戴胸卡,持證上崗,文明禮貌,否則,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必須二人以上同時在場,向對方出示有效證件、票據后,方可進行收費、罰款或檢查。否則,對方有權拒絕。
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行政撤職、開除公職或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
1、違反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收費、罰款或處罰的。
2、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擅自減免應由本人或親屬交納的各項費款的。
3、接受納稅人或企業宴請、釣魚、娛樂、賄賂或其它好處的。
4、因索取財物未遂,對企業、個體戶、客商故意刁難,打擊報復,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5、利用職權用威脅或要挾手段,敲詐勒索錢物或獲取其他利益的。
6、以報銷吃喝招待費用或用納稅單位物品頂抵應繳費用的。
7、利用職權借用或占用企業、個體戶、外來客商錢物的。
8、收費時故意使用假票據、非正規票據,截留應上繳財政規費的。
9、野蠻執法、辱罵、毆打對方或故意損壞物品的。
10、檢查抽樣時超量抽取,檢驗后對仍有使用價值物品不予退還的。
第五條執法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經查實后,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條本單位、本部門發生行政執法人員違規違紀問題,對部門或單位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糾風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