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2-10-19 08:47:00

導語:高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高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安全穩定是全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青年學生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和社會的穩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學院安全管理實行“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各級領導、教師和學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樹立安全、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進一步提高對學生安全穩定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居安思危,認清形勢,克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事業心,全力以赴把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細、抓緊、抓實、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學習、生活場所的安全秩序和規定,聽從指揮、服從管理。在日常的學習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防止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二章學生應遵守的安全紀律

第四條學生對國家、社會、學校工作和有關切身利益的意見和建議,應該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反映,不得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示威、罷課、游行、靜坐活動;不得參加邪教等非法組織;不得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嚴禁張貼大小字報。學生在涉外活動中要遵守外事紀律,不得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第五條學生不得在社會營業場所(舞廳、茶座、酒吧、夜總會等)當“三陪”(陪吃、陪跳、陪唱)。嚴禁觀看、下載、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圖片,不得利用計算機和網絡進行各種違法違紀活動。

第六條學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險物品,嚴禁攜帶、藏匿、制販、傳送、注射、吸食、嚴禁盜竊、酗酒、打麻將、賭博,嚴禁打架斗毆、打砸搶、敲詐勒索、聚眾鬧事,學生必須遵守在學期間禁煙禁酒規定。

第七條學生必須嚴格遵守防火、防盜規定,不得在宿舍內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高功率電器和液化氣灶。

第八條學生不得擅自離校出走,住校生未經批準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過夜。

第九條學生離?;丶液头敌M局幸袷亟煌ㄒ巹t,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任何學生不得擅自到非游泳場所野泳和岸邊戲水,不得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三章教育管理措施

第十條切實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系專兼職學生政治輔導員、學生導師要人員到位,工作到位;要遵循學生工作規律,切實做好新生、老生和畢業生的思想教育教育學生愛國愛校,自覺維護學校安定穩定。

第十一條認真做好特殊學生的思想工作。學生導師和政治輔導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患病學生、有特殊心理問題學生、感情受挫折學生和犯錯誤學生要主動關心,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引導他們及時走出思想誤區,促進他們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加強學生的安全紀律教育。學生導師和政治輔導員要經常深入學生宿舍開展安全穩定調研,對學生進行紀律教育。及時把握學生思想動態和考勤情況,溝通學生反映情況的渠道,妥善處理學生反映的各種問題,做好節假日和敏感時期的學生安全穩定工作。

第十三條各系要建立“措施有力,責任明確,信息暢通,防范嚴密,處置迅速,師生共防”的學生安全穩定工作機制,做到“領導、組織、人員、職責、措施”五到位。深入了解和及時反饋學生公寓等公共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學生遵守安全紀律情況,確保學校安定穩定。

第十四條加強安全保衛和后勤保障工作。各系要健全落實“五級”治安保衛制度,在系、年級、班級和宿舍設立安全員。嚴格執行門衛查驗、值班守護、巡查督導、財物保管、作息請銷假、查宿查鋪和周日晚點名等制度措施。學校后勤保衛部門應增強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第十五條加強對各種大型社會活動的管理,各單位組織學生進行校外實訓、社會實踐、外出參觀、春游等大型活動,要嚴格實行學生集體活動審批制度。整班外出活動,由系主任批準,報學生處備案,政治輔導員或教師帶隊;整系外出活動,按外出性質由主管處室和主管院領導批準,系領導帶隊,并有足夠學生工作干部或教師參加。負責學生外出審批的領導要對學生活動方案進行詳細了解,對活動可行性和必要性、交通工作、安全系數等進行充分論證和檢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審批。經系批準的集體外出活動必須根據活動性質按程序審批后分別報主管處室備案??缦到M織的大型校外活動,由學生處或團委牽頭組織,報主管院長審批。對組織的各種大型活動,主辦單位在上報方案時,要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報告,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不予批準。

第四章相關責任和處置辦法

第十六條學院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實行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因學院管理不當和過錯造成學生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1.學院的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用具、活動場所和生活服務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的;

2.學院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3.學院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法定衛生標準的;

4.學院知道學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異體質,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5.學院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職員工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的;

7.教職員工未履行工作職責或擅離工作崗位的;

8.事故發生后,學校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9.學院或教職工違法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由學院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學生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學院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管理無不當、無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承擔賠償責任:

1.校園內學生自殺、自傷或突發疾病,學院發現后已及時采取救護措施的;

2.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或擅自離校發生的;

3.學院放學清場后,非住校生滯留學校或自行到?;顒影l生的;

4.學生在對抗性、競爭性體育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

5.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

6.學生自身或學生之間因違反學院安全管理制度或違法原因造成的;

7.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學院管理職責范圍外,學院無過錯,不應當由學院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加強學生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根據我院實際,在學生管理工作中,院長是學院安全的責任人,主管院長是學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學生處是學院學生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門,學生處處長是學院學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系主任是本系學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負責人,政治輔導員和學生導師是系學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在學生各項教學和社會活動工作中,主辦單位的主要領導是學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生處要對學生安全工作進行及時的教育、指導、檢查、督促,學生處對報經審批和備案的相關學生活動負相關管理責任,主管院領導對所審批的學生活動負有相關領導責任。責任人要以對學院和學生的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來抓安全工作,確保學生安全。學生安全工作納入各級學生工作評估考核體系和學生工作干部目標責任制的主要內容。凡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和班級,一律取消本年度評比各項工作先進的資格。對因玩忽職守、安全意識淡薄而釀成較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促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完善獎懲機制,追究有關人員因安全意識不強、思想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對在學生安全穩定工作中成績突出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二章中內容的學生,學院將根據《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處分條例(試行)》嚴肅處理。對擅自離校15天不歸且未說明理由者,學校將張榜公布,并按自動退學除名。

第二十條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經治療后病情穩定,學院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經市級醫院證明不能堅持學習者,予以退學,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校園內發現刑事、治安案件、交通、災害、意外傷亡等事故和各類政治性事端時,應迅速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學院保衛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各系、學生處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學生工作系統緊急、重大信息報送制度,防止瞞報、遲報、誤報、漏報。對于緊急、重要信息,必須全面及時、準確客觀地匯報,出現漏報、遲報、瞞報等現象,將視情節、影響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系和學生處應建立學生安全穩定工作信息網絡。加強宿管會和信息員隊伍建設,暢通信息反饋渠道,依靠學生黨團員及學生干部形成覆蓋全面的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潛在的不安定因素。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力爭事故發生后責任人在第一時間內趕到現場,準確了解、上報情況,采取妥善措施控制事態,將事故損失和影響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學生突發事件防范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生突發事件是指:具有突發性的正在造成或者即將造成學生人身傷害、財產重大損失等后果的事件。

第二十五條學生突發事件的范圍:

1.突發學生群體性事件:包括由于內部原因和社會因素引發的學生群體性上防、集體罷餐、罷課、聚眾鬧事等。

2.突發學生治安事件:包括涉及學生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大規模群毆以及學生意外死亡、自殺、走失等治案事件;由學生造成的火災、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

3.突發學生傷害事故:包括涉及學生因火災、交通事故、中毒、體育運動意外等事故。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的防范

1.落實責任。高度重視學生突發事件的預防,提高防范意識。政治輔導員、導師及系領導要共同做好學生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理。

2.加強管理。加強對學生的日常行為管理,輔導員、導師要深入學生之中,及時掌握和了解學生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及時采取措施,防患未然。

3.信息暢通。強化信息意識,廣開信息渠道,建立以班級、學生宿舍為單位的信息網絡,一旦出現突發事件,要立即上報,堅決杜絕信息滯后的情況出現。

第二十七條學生突發事件處理辦法

1.凡我院師生在日常工作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上前制止,消除隱患鈍化矛盾,嚴防惡性事件發生。按照學院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類突發事件和有關信息的報送工作。

2.發生本章第二十五條所指的突發事件時,應當遵照以下流程執行:

(1)遵循就近原則,所有目擊的教職員工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2)現場職級最高的教職工應當立即組織教職工、保衛人員、醫務室人員進行施救,情況緊急可直接撥打當地社會救援電話請求施救。如發生學生斗毆的,應當指揮在場教職工將參與斗毆的學生分開,穩定學生情緒;如發生盜竊等事后難以取證的情況,應當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

(3)發生上述情況應立即上報院、系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接到應急情報應當按照相關應急處理程序規定組織處理,并根據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或者請求當地社會救援機構施救。

(4)事件發生后,學生管理職能部門和各系政治輔導員、學生導師應當組織人員對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等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根據情況通報上級領導。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規定中的學生指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學生。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