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規章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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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規章制度2

取消入學資格后,其中原為高校應屆畢業的學士或碩士,按照現行就業政策就業;原為在職人員者,退回原單位;原為待業青年的,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三條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健康復查,發現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不屬于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疾病),經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過短期治療能達到健康標準者,校醫院提出意見,報研究生教育中心核準,最多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一年,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治療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于下年度新生報到前二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報研究生教育中心批準,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證到院系辦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者,以曠課論.

無故逾期兩周不注冊者,由院(系)提出意見,研究生教育中心核準,報分管校長批準后按自動退學處理.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紀律與考勤

第五條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第六條研究生應按培養方案與個人培養計劃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1,研究生課程首次考試累計三門以上(包括三門)不合格者,不得進行重修和補考,取消研究生學籍.課程兩門不合格或一門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轉為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不發放普通獎學金,若再有一門課程不及格,取消其研究生學籍.

2,博士生有二門專業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或一門考試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學籍.

3,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正??己苏?應事先持有關證明提出申請(因病必須有校醫院證明),經分管院長批準,報研究生教育中心備案后,方可緩考.其中學位公共課的緩考須經研究生教育中心批準,考前未經批準,以曠考處理.一學期曠考二門以上(包括二門)課程,取消研究生學籍.

4,考試作弊和擅自缺考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注明"作弊"或"曠考"字樣,不準參加正常補考.確有悔改表現者,在研究生課程學習階段結束后經個人提出申請,學院領導同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準可給一次補考機會.對考試作弊者應予以紀律處分.

第七條研究生應按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科學研究,教學實踐,社會實踐和專門技術訓練,遵守論文答辯和實踐考核的規定.研究生除教學計劃中安排的教學實踐外,提倡兼作三助工作(助教,助研,助管),其在三助工作中之成績,作為對其全面考核之重要參考因素,并發給一定的酬金.

第八條在學期間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請假出國探親.出國進修,留學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提倡晚婚.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晚婚年齡而要求結婚者,按《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結婚問題的規定》辦理.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條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和轉專業,如因專業調整,導師調動工作或導師及所在院系認為確實不適宜在本專業培養等特殊原因者,可以轉專業.

在校內轉專業,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見,征得欲轉入院(系)同意,報研究生教育中心批準.并對轉專業學生進行轉入專業水平考核,合格者才可轉入.

研究生轉專業的手續一般應在第一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十一條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診斷證明,確需停學休養或較長時間治療者,經研究生教育中心核準后,準予休學,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休學期滿而未康復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十二條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休學在半年之內普通獎學金照發,超過半年的其余月份,按80%發給.

第十三條患傳染病休學的研究生,由縣以上醫療機構檢查證明,各項化驗結果恢復正常三個月之后于該學期末前申請復學,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準予復學.其他因非傳染性疾病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滿,確已恢復健康,要求復學,必須在下一學期開學前兩周提出復學申請,并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經校醫院復查確認,所在院分管院長批準并報研究生教育中心備案,即可辦理復學手續.

退學與取消學籍

第十四條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第十五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系)提出,研究生教育中心同意,報主管校長批準,可予以退學.

1,研究生休學期滿,既不申請復學,又不辦理繼續休學或累計休學一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

2,研究生在一學期內,累計事假超過四周者;

3,本人有正當理由申請退學者;

4,自費出國者;

5,不愿意繼續在本專業學習者;

6,中期篩選或綜合學科考試不合格者.

第十六條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導師和院(系)提出意見,研究生教育中心核準,取消其學籍.

1,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麻瘋病者.

2,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第十七條退學或取消學籍研究生的善后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1,入學前是在職職工的,退回原單位.

2,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或碩士研究生納入本校下年度本科生和碩士生就業計劃,因病休學滿一年不能復學或患上述精神病等疾病的回原戶口所在地.病愈后由當地勞動部門參考其學歷和實際情況按現行就業政策指導就業.

3,入學前是其他人員的回家自謀職業.

4,自費出國取消學籍又回國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5,退學或取消學籍的研究生,發給退學或取消學籍證明.

自規定離校之日起,停止研究生待遇,學習滿一年以上考試成績合格或已取得20個學分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對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研究生不發給以上證明和證書.

6,退學和取消學籍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畢業與就業

第十八條研究生在畢業離校前均須由院(系)在德,智,體方面作一次全面鑒定,實事求是地肯定成績,找出不足,明確今后努力方向,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九條研究生達到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有關培養過程的要求,論文答辯合格,發給畢業證書,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而又繼續修改論文重新答辯者發給結業證書.

答辯委員會根據論文的質量作出是否授予該生學位的建議,經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綜合學生各方面的情況,作出是否授予該生學位的決定,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條研究生必須根據國家就業政策,本著雙向選擇和學以致用的原則,選擇就業單位.要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一條定向委培研究生,其畢業去向按定向委培合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的學習年限為彈性學制,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一般為2至3年;全日制攻讀博士學位一般為3至4年;碩-博連讀一般為5至6年;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一般不超過4年;非全日制攻讀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6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允許研究生提前或延期畢業.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發放辦法

(2003年6月修訂)

根據原國家教委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辦法》教財[1994]5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目的在于鼓勵研究生在校期間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品學兼優,使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全面發展的高級專門人才.

一,享受普通獎學金的條件

凡是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獎學金: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學生守則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3,勤奮學習,努力掌握專業知識,各門課程學習成績均達到要求.

二,普通獎學金的發放范圍和發放辦法

1,在國家計劃內招收的應屆畢業生及其他非在職人員.

2,參加國家統考,統一分配的脫產學習人員.

3,按照有關協議規定需要享受普通獎學金者.

4,普通獎學金每月發放一次.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發或停發普通獎學金.

1,定向委培,合同中規定不享受普通獎學金的自籌經費的研究生,在學期間不享受普通獎學金.2,研究生在學期間,自費或公派出國,從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停發普通獎學金.

3,畢業研究生,從學校規定派遣時間的第二個月起,停發普通獎學金.

4,原享受普通獎學金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延長學習期間(超過三年的部分)不享受普通獎學金,也不參加優秀獎學金的評定.

5,試讀生不享受普通獎學金.

6,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間,不享受普通獎學金.

中國海洋大學優秀研究生評選辦法

(2002年9月)

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級優秀人才,激勵先進,逐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質量,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選范圍和對象:

凡具有中國海洋大學學籍的在校二,三年級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有資格參與評選.在本年度受處分或仍在處分期內者不能參與評選.

二,類別和比例:

優秀研究生包括: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干部.

優秀研究生比例為在校研究生的10%;優秀研究生干部比例為在校研究生干部的15%.

三,評選條件:

1,優秀研究生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愛國守法,模范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學習馬列主義理論,積極參加政治活動,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及良好的思想品德;

(2)學習成績優異,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全部優良;學位課考試平均成績在本專業名列前茅;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修養,表現出較強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績顯著.學習期間有在核心刊物或國際性學術刊物上;或論文雖未發表,但學術結論或結果已被有關部門鑒定或驗收,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或較大的經濟價值,研究生為主要完成人;研究生作為正式代表參加全國性或國際學術會議,宣讀論文或論文被收入會議論文集者;

(4)積極參加社會活動,表現出良好的道德風貌和合作精神;

(5)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身體素質好.

2,優秀研究生干部

凡在校,院(系)及班級黨,團組織,研究生會和學校社團組織擔任一定職務的學生干部,具備下列條件者:

(1)具備"優秀研究生"的第一條,第四條的規定;

(2)具備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奉獻精神,熱心社會活動,工作積極肯干,能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出色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

(3)嚴于律己,關心同學,自覺維護研究生的合法權益,抵制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建議.

四,組織實施:

評選工作堅持公正合理,實事求是,保證質量的原則,采取自下而上,逐級優選的辦法,具體步驟是:

1,院(系)根據評選條件,廣泛聽取意見,實行民主評選或無記名的方式確定推薦人選,上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2,經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五,獎勵辦法:

評選出的各類優秀研究生由學校予以表彰,并頒發榮譽證書,存入個人檔案.

六,評選時間:

評選工作每年度組織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初評選上年度的優秀研究生.

七,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和實施.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優秀獎學金評選辦法

(2002年9月修訂)

為鼓勵研究生在校期間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品學兼優,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級專門人才,根據原國家教委頒發的教財[1994]50號《普通高校研究生獎學金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選范圍和對象:

國家統一招收的二,三年級全體碩士,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

二,類別:

優秀獎學金分綜合優秀獎,單項優秀獎及優秀研究生干部獎三種.單項優秀獎包括創造發明獎,學習優秀獎,文體與社會活動獎三種.

三,獎勵金額和比例:

綜合優秀獎:博士1800元/人;碩士1400元/人;博士,碩士研究生獲獎比例皆為國家統一招收二,三年級學生總數(委培生除外)的10%.

單項獎:500元/人;優秀研究生干部獎:500元/人;博士,碩士研究生獲獎比例皆為國家統一招收的二,三年級研究生總數(委培生除外)的15%.

四,評選條件:

1,綜合優秀獎學金

獲綜合優秀獎學金的研究生,必須是優秀研究生獲得者.

2,單項優秀獎學金

(1)創造發明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就可獲獎)

我校研究生在評獎年度有下列成績者:

(A)有創造發明,較大發現及較大技術革新,獲得某項專利,或在國家,省,市級科技創新競賽中獲得優異成績;

(B)提供了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重大經濟價值的信息和建議,并被有關部門采用;

(C)在某一領域有開拓性的研究成果;

(D)科研成績比較突出,作為第一作者,博士生有2篇(含2篇)以上,碩士生有1篇(含1篇)以上的在核心學術期刊上.

(2)學習優秀獎

修完全部必修課程,各科成績平均90分以上,單科成績不得低于80分.

(3)文體與社會活動獎

(A)在文藝,體育方面有一技之長,并積極參加集體活動,用自己的特長為同學們服務,在同學中有良好的影響;

(B)代表研究生參加校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各項文娛,體育活動和比賽,成績優良.

3,優秀研究生干部獎

獲優秀研究生干部獎的必須是優秀研究生干部榮譽稱號獲得者.

五,組織實施

1,評選步驟

(1)在研究生綜合考評基礎上,經指導老師推薦,由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學習成績表,論文或論文的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書);

(2)由各院(系)分管院長(系主任),黨總支副書記,研究生秘書等人員組成審核小組,對個人申請進行審核,提出獲獎名單,并對獎勵類型提出推薦意見,把有關材料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3)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對上報材料復審,確定獲獎名單和獎勵類型,報主管領導批準;

(4)召開表彰大會,并將獲獎者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當年的獎學金評定:

(1)違反校規校紀,受到處分者.

(2)未通過國家英語六級的三年級研究生及培養方案中所規定課程有一門以上不及格的研究生不得參加綜合優秀獎學金的評選.

3,評定時間安排:

優秀獎學金在進行綜合考評的基礎上,每年度評定一次.各單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將評定情況上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中國海洋大學"優秀研究生論文獎"

及"優秀研究生論文指導獎"評獎辦法

(2001年5月)

為了促進我校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取得高水平的創造性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成果,激勵研究生指導教師勤勉治學,為國家培養造就出現代化建設急需的優秀人才,經學校研究,決定設立"中國海洋大學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獎"和"中國海洋大學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獎",用于獎勵獲獎研究生和獲獎研究生指導教師.

一,評獎范圍

前一年度獲得學位的博士生和碩士生的學位論文.

申報的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及其相關成果如為基礎研究必須有2篇以上(含2篇)被SCI收錄;應用研究其應有1篇及其以上被SCI收錄或2篇及其以上被EI收錄或有省部級以上驗收,鑒定的成果,專利等;文科應有論文被SSCI收錄或其他成果.否則不具有申報資格.

申報的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其相關成果如為基礎研究必須有2篇以上(含2篇)文章在核心刊物上發表;應用研究應有省部級以上驗收,鑒定的成果,專利等.

二,評選標準

博士生和碩士生學位論文

1,論文選題為本學科前沿,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較大的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研究方向明確;

2,在理論或方法上有較大創新;

3,取得突破性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和良好的應用前景.4,論文休現作者具有本學科及相關領域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與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表現出較強的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

5,材料詳實,推理嚴謹,文字表達準確,論文格式規范.

三,評選程序

優秀研究生論文的評選程序

1,研究生論文作者經指導教師推薦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報并提交《中國海洋大學優秀研究生論文申報表》,參評論文及有關材料;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實事求是,嚴格標準,守缺毋濫的原則,進行限額推薦.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學校下達名額的優秀論文數,被推薦的參評人向學校交納評審費.各院系若無優秀學位論文,允許空缺;

3,學校請校外專家對被推薦論文進行通訊評議(盲評)(博士論文除原論文評部人外請3位專

家評議,碩士論文為2位專家),并根據評議意見進行篩選.提請學校組織的專家評議組進行評審.專家評議組由15人組成,專家組成員來自各學位授予點,有博士點的院系一般應為博士生指導教師.專家評議組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采用投票表決方式評審出獲獎論文及其等級(評議小組2/3以上成員同意為通過).

四,評獎時間

1,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于每年9月底前將被推薦人的申報材料報送中國海洋大學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專家評議組于每年10月底前進行評定.

3,學校于每年在適當時候向獲獎研究生及其指導教師頒獎.

五,獎勵辦法

1,"中國海洋大學優秀研究生論文獎",優秀博士論文以當年獲得學位人數的10%~20%進行評定和獎勵,其中一等獎為2%~5%,二等獎為8%~15%;優秀碩士論文以當年獲得學位人數的5%~10%進行評定和獎勵.

2,對獲獎博士頒發"中國海洋大學優秀博士論文獎"證書及獎金一等獎4000元,二等獎2500元;對獲獎碩士頒發"中國海洋大學優秀碩士論文獎"證書及獎金1500元.

3,對獲獎博士生指導教師頒發"中國海洋大學優秀博士論文指導獎"證書及獎金一等獎4000元,二等獎2500元,并在次年的博士生招生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招生;對獲獎碩士生指導教師頒發"中國海洋大學優秀碩士論文指導獎"證書及獎金1500元.

4,從獲獎論文中遴選產生"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參選論文和"山東生優秀研究生論文"參選論文,獲獎者可重復獲得獎金.若入選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學校再加獎10000元(導師,學生各半).

5,獎金每年由學校撥??畎l放.

六,解釋與實施

本辦法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負責解釋和實施.本辦法從二零零一年開始施行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

(2003年6月修訂)

第一條為建立良好的育人環境,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原國家教委,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及《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犯有錯誤的研究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以下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三條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期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內對所犯錯誤有深刻的認識并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事跡或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又犯錯誤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畢業年級研究生的察看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參加邪教頑固分子,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和校園秩序,破壞安定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欺詐,搶劫,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有嚴重越軌行為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者.

上述研究生,經教育后認識錯誤較好,并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酌情降一個等級處分.

第五條違反國家法令,觸犯國家刑律者:

1,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者,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3,被處以勞動教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4,被判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對于打架斗毆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結伙斗毆或毆打他人未造成致傷后果者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包括:

(1)動手打他人者;

(2)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態擴大或造成后果者;

(3)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他人傷害者;

(4)組織,策劃毆斗者,持械傷人者,勾引校外人員參與毆斗者,加重一級處分.

2,結伙斗毆或毆打他人造成致傷后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對偷竊,詐騙或故意破壞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到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有流氓行為,道德敗壞,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或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以下處分:

1,有流氓行為但情節較輕,經教育肯于悔改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注:流氓行為是指用下流語言或動作損害他人人格和人身的行為或出于流氓動機實施其他下流行為)

2,留宿異性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4,破壞他人婚姻,家庭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以談戀愛為名玩弄異性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5,凡參與觀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等淫穢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制作,復制,傳播或隱匿不交淫穢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和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到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有提供偽證,偽造證明,涂改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一條對酗酒及酗酒滋事者的處分:

1,酗酒情節嚴重而又不聽勸告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酗酒后辱罵他人,擾亂或破壞正常秩序者,給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

3,酗酒后打人或損壞公私財物者,比照第六條或第七條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二條有考試(考查)舞弊行為者,按下列情形給予處分:

1,考試(考查)舞弊者(包括舞弊雙方或協同舞弊的各方),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兩次舞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情節嚴重者,開除學籍.

2,竊取試題,私自改分,改卷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因個人舞弊造成集體重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一學期內曠課(一天按4學時計算)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給予相應處分:

1,曠課20學時(含20學時)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2,曠課50學時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曠課50學時(含50學時)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1,在餐館,餐廳,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者;

2,在集會,文藝演出等集體活動場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擾亂會場或集體活動秩序者;

3,在食堂就餐時夾楔,起哄,擾亂食堂秩序者;

4,漫罵師生員工者;

5,嚴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休息者;

6,因成績,論文答辯,畢業分配等原因尋釁滋事者;

7,拒絕,阻礙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

8,違反學校安全防火和用電規定者;

9,隨意損壞消防器材,廣播和通訊器材者;

10,損毀學校各部門張貼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11,違反圖書館,教室,宿舍,食堂,校園管理規章制度<>者;

12,在校園內打麻將者;

13,私自占用和串換宿舍者;

14,在公物上亂刻亂畫者.

第十五條其他違紀行為,可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1,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無理取鬧的;

2,對檢舉人,證人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3,屢犯不改或第二次受違紀處分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處分:

1,違紀后,認錯態度誠懇;

2,主動交待自己的違紀行為;

3,有立功表現.

第十八條一人有違反本條例二款以上行為的分別裁決,在較重一款的處分上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九條違紀研究生受處分后的處理:

1,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按《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辦法》的規定停發普通獎學金;

2,受通報批評以上的處分者,當年內不予評優秀獎學金;

3,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在學期間一律不評優秀獎學金;

4,受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者,不授予學位,只發給畢業證書.受勒令退學處分的,只發給學歷證明.受開除學籍處分的,不發給學歷證明.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其善后問題按《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條處分材料裝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對犯錯誤的研究生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

第二十二條處分違紀研究生的批準權限及程序:

1,處分違紀研究生,必須有完備的材料(包括能認定違紀事實的證明材料),證據;本人的交待,檢查材料;調查報告;培養單位意見;處分研究生審批表等,嚴格履行各項手續.

2,給予嚴重警告以下(含嚴重警告)處分,由各院(系)討論決定,報研究生教育中心備案.

3,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各院(系)提出意見,報研究生教育中心批準.

4,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由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準,報國家教育部備案;對因政治問題而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委有關部門同意,由省主管高校部門審批.

5,凡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件,需要處分學生的,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負責協調;如協調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報主管校長裁定.

6,研究生教育中心有權對各院(系)處分學生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有權重新復議或直接處理.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結婚問題的規定

(2003年6月修訂)

根據原國家教委教學[1994]4號文通知及國家鼓勵晚婚精神,研究生學習期間,原則上不準結婚,對年齡偏大,有特殊情況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黨總支審查同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準后報校計劃生育辦公室批準.

(一)碩士生上學期間,一般不準結婚,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符合晚婚條件,并進入三年級,方可申請結婚.入學前有工作經歷的,年齡偏大的,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博士生符合晚婚條件,可申請結婚.

(三)非定向女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生育,如在入學前結婚懷孕,則在入學后必須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時間至少一個學期.

(四)定向委培女研究生,懷孕必須提供醫院證明,辦理休學手續.若懷孕后,不按規定辦理休學離校手續者,予以退學,取消其學籍.

(五)因特殊情況學校準予結婚的研究生,學校一律不解決住房問題,并不準在研究生樓住家屬,違者按學生社區服務中心管理規定執行.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研究生證管理辦法

(2003年6月修訂)

1,研究生學生證是證明研究生身份的,?;帐茄芯可臉酥?必須妥善保管.研究生證,?;罩幌薇救耸褂?不得損壞,不準轉借,送人,研究生證不得擅自涂改.

2,研究生?;諄G失一律不補發,研究生證丟失最多補發兩次,第一次丟失罰款二十元,再丟失加倍罰款.補辦學生證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不能找人代辦.

3,研究生如將研究生證,?;辙D借他人,送給他人或一人使用兩個研究生證,?;照?一經查出,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警告和記過處分,并記入本人檔案.

4,研究生證上信息填寫后不得隨意涂改,如要更改必須到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辦理更改手續.由于家庭所在地變動確實需要更改時,必須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變動證明.更改研究生證需交成本費十元.

5,研究生因畢業,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自費出國留學,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等原因離校時,應辦理離校手續并將研究生證,?;战坏窖芯可逃行淖N,方能離校.如果丟失或損壞?;?罰款十元.丟失或損壞學生證,罰款二十元.

6,補辦研究生證手續為:填寫《中國海洋大學補發研究生證申請表》,連同一張一寸照片和20元的手續費交到研究生秘書處,再由研究生秘書審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20—25日,9月20—25日交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制作研究生證,并于4月28日和9月28日由研究生秘書領取補辦好的研究生證(以上工作遇工休日順延).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

兼任教學助教工作的規定及實施細則

(2003年6月修訂)

研究生兼任教學助教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教育中實踐教學的重要形式,對改善高校師資結構,授課人員結構,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完善人才培養素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幾點意見》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及實施細則.

一,崗位

第一條由院(系)根據教學需要向教務處,成人教育學院或高等技術職業學院提交,申報本單位需要的研究生兼任助教的崗位數量及崗位要求,經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審核崗位并批準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匯總向各院(系)下發研究生兼任助教崗位一覽表.

二,申請

第二條在校碩,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請擔任教學助教崗位,根據學校公布的助教崗位填寫《教學助教申請表》,并由導師簽署意見,交所在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負責人匯總平衡.研究生可以跨學院申請教學助教崗位.研究生第一學年一般不宜擔任教學助教.

第三條申請時間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各一次.

三,錄用

第四條對研究生教學助教的錄用,各院(系)可根據《申請表》和教學助教的崗位數,教學任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及研究生在校期間的表現等進行聘用,聘用名單報教務處,成人教育學院或高等技術職業學院審批.同等情況應優先錄用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教學助教錄用情況由有關院(系)報教務主管部門,財務處,研究生教育中心和人事處備案.跨院(系)聘用研究生兼任教學助教由有關院(系)及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共同研究決定.

第五條研究生被錄用為教學助教后需簽署合同.合同一式六份,一份留院(系)所,一份歸研究生本人,其余四份分別報財務處,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處,主管部門(教務處,成人教育學院或高等技術職業學院)各一份.此工作由各院(系)辦理.

第六條聘用研究生兼教學助教,每學期聘用一次.

第七條各院(系)錄用的教學助教應擔任輔導(答疑,批改作業),指導試驗,指導實習等工作.在開學前,各院(系)應自行制定助教上崗培訓計劃,如指導撰寫教案,試教等,還要為研究生助教配備指導教師,以保證教學質量.

第八條錄用兼任教學助教的研究生數應控制在一定范圍,一般不超過研究生數的1/3,要選擇學業優秀的研究生擔任教學助教,以免影響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四,酬金

第九條為了不影響研究生的學業,被錄用為教學助教的研究生一般承擔1/2以下教師工作量,并按20~30元/學時付給酬金(根據課程性質,重復班按80%增加).

第十條聘用酬金由學校列支專項經費開支;為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繼續教育學院做兼職助教的酬金,按照同一標準由承擔教學任務的學院發放,每月領取一次.

五,考核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第十一條考核的主要內容:

(1)參加上崗培訓和上崗情況;

(2)在教學助教工作崗位上履行合同,完成任務,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教學效果等.

第十二條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要根據合同由聘用單位,主管部門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共同組織,兼任教學助教的研究生本人首先要自我考核,寫出小結,主講教師寫出考核評語,聽取學生和同行的意見后,寫出考核意見.考核結果計入研究生檔案.

第十三條考核標準

(1)優秀:工作認真負責,為人師表教學效果優秀的研究生可領取規定的研究生兼任教學助教酬金,并在下學期助教聘用中優先錄用,優秀人數應控制在20%以內.優秀兼職助教可依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獎勵和表彰.

(2)合格:能履行合同并完成任務教學效果良好的研究生可領取全部酬金,并可繼續聘用.

(3)不合格:凡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合同,教學效果差的研究生應給予批評,以后不得再聘用為教學助教.

六,其他

第十四條研究生兼任教學助教是學校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為確保良好的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各院(系)應對該項工作加強管理,并為研究生教學助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研究生兼任教學助教,是研究生教學實踐以外的教學活動,碩士研究生必須完成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教學實踐后才能兼任助教工作,教學實踐不得列入兼任助教內容.

第十六條本規定及實施細則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處,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高等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

兼任管理人員的規定及實施細則

研究生兼任管理人員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培養研究生能力的重要形式,對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和生活待遇以及改善我校管理隊伍人員結構和增強管理隊伍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及實施細則.

一,崗位

第一條人事處根據學校管理人員流動編制的需要及各要求設定崗位,確定學校有關部門需要管理人員的崗位,名額及條件,提供給研究生教育中心具體操作與實施.

第二條研究生教育中心將崗位,名額與聘用條件提供給各學院研究生秘書,通知研究生進行申請.

二,申請

第三條研究生經導師同意,填寫《助管崗位申請表》,報所在院系審核后,自行到聘用部門申請兼任管理崗位,新生第一學期不宜申請助管工作.

三,錄用

第四條聘用部門對研究生進行面試,將擬錄用的名單報人事處,經同意后即與申請人簽訂錄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研究生本人,錄用部門,人事處,研究生教育中心各一份.

第五條申請與錄用工作于每學期初進行,聘用期為一個學期.各聘用部門可根據研究生助管的工作情況和需要續聘或解聘,續聘或解聘情況也要及時報人事處,財務處和研究生教育中心.

四,酬金

第六條被錄用為助管的研究生應承擔每周15小時左右的工作量,每月發給酬金300~350元,酬金按學期發放.

第七條聘用酬金由學校從專門列支的流動編制費中開支.

五,考核

第八條聘用部門可根據提供工作崗位的性質,對助管人員制訂相應崗位職責與考核辦法,并將考核結果報人事處及研究生教育中心.

六,其他

第九條研究生兼做管理人員工作是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各部門應該加以重視,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條研究生助管人員是學校有關部門聘用的工作人員,各有關部門應對他們加強管理,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本規定及實施細則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中國海洋大學研究生

兼任助研人員的規定及實施細則

研究生兼任助研人員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培養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對加強我校的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和生活待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規范我校研究生的助研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及實施細則.

一,崗位

第一條有科研課題的教師根據自愿和需要原則,在每學期末向所在院(系)提出下學期或學年需要助研人員的崗位,數量與要求.

第二條各學院匯總后向科技處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呈報全院下一學期或學年需要助研人員的崗位,名額,提供需要助研人員的導師名單及課題要求.

第三條科技處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在每學年開學初向全體研究生公布提供需要助研人員的課題名稱,導師名單及聘用要求.

二,申請

第四條按照助研人員的崗位,名額及要求,研究生在獲得導師同意后填寫《助研人員申請表》,交所在院(系).除特殊情況外,研究生應首先申請并擔任自己導師的助研人員.研究生如申請其他教師的助研人員,必須先征得自己導師的同意,新生第一學期不宜申請.

三,錄用

第五條各院(系)需要助研人員的導師可根據申請表,研究生的個人情況,聘用要求錄用,并將擬錄用名單報所在學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及科研處各一份備案.

第六條一般情況下,助研人員的聘用期為一學期,聘用期滿后可以根據需要續聘.在工作期間研究生不能履行助研職責,可依照合同隨時解聘.

第七條研究生兼任助研人員工作的范圍包括資料查詢,實驗,野外觀察,設計,資料整理,材料采購,設備維修,調試等.研究生助研的課題應該是老師們承擔的科研項目,研究生的學位論文不屬于兼職助研的工作內容.

四,續聘

第八條各學院于每年6月份和1月份對擔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進行考核,并根據導師意見予以續聘.各學院應在6月下旬及1月上旬將考核結果報研究生教育中心備案.

五,酬金

第九條研究生擔任助研工作的酬金由提供崗位的教師從其科研經費中支付,被錄用為助研人員的研究生應為提供崗位的教師承擔每周15小時左右的科研工作量,每月可獲酬金200~300元(根據工作量和工作質量而定).如由于科研工作需要增加工作量時,聘用教師可酌情增加酬金.

第十條聘用酬金逐月發放.所在院(系)審核簽字后到校財務處領取酬金.

六,其他+

第十一條研究生擔任助研人員是學??蒲泄ぷ鞯囊恢е匾α?各學院應對擔任助研的研究生加強管理,并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二條為研究生提供助研崗位是學??蒲泄ぷ鞯男枰?也是學校辦學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各學院應積極組織教師提供科研助研崗位.

第十三條本規定及實施細則由研究生教育中心,科研處負責解釋.

中國海洋大學自行審定

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實施細則

(2003年6月修訂)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1995]20號文《關于改革博士生指導教師審核辦法的意見》和學位[1999]9號文《關于進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導教師審批權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我校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實施細則如下:

一,自行審定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原則:

1,有利于促進學校的學科建設,促進博士生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博士生的培養質量,更好地培養適應經濟建設,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所需要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2,堅持標準,嚴格要求,按需增列,保證質量,寧缺毋濫;

3,自行審定增列的博士生指導教師,以中青年學者,專家為主,以改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為目標.并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有關退休規定,形成有進有退的動態機制,實現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新老更替.

二,自行審定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學科,專業范圍:

自行審定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只限于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的我校已有的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科,專業(文科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審定在條件成熟時另文規定).

三,申請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國家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治學嚴謹,作風正派,團結協作,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每年能保證有半年以上的時間在國內指導博士生.

2,學術造詣較深,在科學研究方面已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具有發展潛力,對本學科建設和學術研究工作有創新性構想,具有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的能力;具有團結協作精神及對學術梯隊的組織,管理和領導能力.

3,我校博士點學科,專業領域內學術水平較高的,有明確科研方向的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者),原則上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1)近五年來在國際,國內核心刊物上發表10篇以上的學術論文(其中第一作者論文6篇以上;《中國海洋大學重要核心學術期刊(A類)》論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署名為第一作者;被SCI或EI收錄的第一作者論文2篇以上),或出版2部以上高水平的學術專著,編著及全國統編教材(至少有一部專著為第一作者;導師與研究生合著的論文,著作,以研究生為第一作者,導師為第二作者的,可視為導師第一作者);

(2)具有獨立申請及主持國家計劃課題的能力.主持并完成過兩項以上(含兩項)國家級科研課題(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重大,重點項目,如:863,973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攀登計劃等的二,三級課題,即指由國家直接劃分的課題),其中有一項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獲得過國家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和發明獎或部(省)級科技進步一,二等獎的主要獲獎人(第一,二位)優先考慮.目前正主持國家計劃科研項目或部(省)級攻關項目,或其他有重要價值的項目(如重要國際合作項目,具有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橫向項目等.對年齡在45歲以下的青年學術骨干要求正在主持一項國家級科研項目即可).有較充足的科研經費,能滿足指導博士生學位論文所需的實驗,調研,學術交流等需要;

(3)完整指導過一屆以上碩士生(學生已畢業并獲得碩士學位),并系統主講過水平較高的研究生學位課程或專業課程,且有協助指導博士生經驗;

(4)擔任教授職務一年以上,為本科生主講過一門以上主干課程(非教師編制人員不受為本科生講課要求限制).

4,身體健康,并有結構合理,相對穩定,能協助本人指導博士生的學術隊伍.

5,年齡在60歲以下(不含60歲),重點放在55歲以下,特別考慮有突出貢獻的45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青年學術骨干.

6,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請者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

7,在某方面有杰出成就者(由校學位委員會審議鑒定),可考慮破格.

四,增列兼職博士生指導教師

國家海洋局所屬科研機構和"海洋科學研究生教育中心"成員單位中的非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博士學位授予單位中非博士學位授予專業的我校兼職教授,可申請增列我校兼職博士生指導教師.

1,申請者必須與我校有關博士點有實質性的教學和科研合作,并已正式被聘為我校的兼職教授一年以上.

2,申請者應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同樣條件.

3,兼職博士生指導教師招生時不占學校的國家計劃內招生指標,只招收委托培養博士研究生和自籌經費博士研究生.

4,在其他單位中的我校兼職教授,可根據需要和條件,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自行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的評審程序

1,初審:

申請者向院學位分委員會主席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填寫《申請培養博士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簡況表》,并呈交近五年發表論著全部原件一份,并自行指定代表作三份送審,由院學位分委員會會同所在院,系按評審條件核實有關材料.

院學位分委員會在初審時,對交叉學科申請者可聘請相關學科的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深教授參加.院學位分委員會初審投票表決后,將投票結果和通過者的材料報研究生教育中心.初審結束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將初審結果張榜公布,廣泛征求意見.

2,通訊評議:

研究生教育中心對每位初審通過者組織校外三名同行博士生指導教師進行通訊評議,參加評議的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導教師將"通訊評議意見書"密封后直接寄研究生教育中心.

3,學科評議組評審:

在院學位分委員會初審及通訊評議基礎上,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召開學科評議組會議,學科評議組原則上按一級學科或學科群組成,其成員均應是博士生指導教師,一般不少于7人.也可聘請相關學科和交叉學科的博士生指導教師參加該學科評議組.研究生教育中心負責向各學科評議組報告院學位分委員會初審和通訊評議的結果,各學科評議組在審核有關材料和充分評議的基礎上,按照學校確定的指導性限額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4,校學位委員會通過:

校學位委員會對各學科評議組表決同意的申請者逐個審核后,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院學位分委員會初審,學科評議組的評議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投票表決均須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獲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贊同者為通過.最后評審結果在校內公示,1個月后公布.

六,評審質量保證措施和博士生指導教師崗位責任約束機制

1,為保證自行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的評審質量,將采取以下措施:

(1)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并須經所在院系的核實;

(2)各級評審人員必須堅持標準,態度公正,不徇私情,嚴格把關;

(3)建立嚴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請博士生指導教師者及其近親一律不參加評議工作和有關的組織領導工作;

(4)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無論是聘請同行通訊評議的專家名單,評審的內容及其有關材料,還是學科組,校學位委員會會議內容都將嚴格保密,由專人負責保管;

(5)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的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公布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任何個人和單位如發現申請人材料有虛假,或評審過程違反規定,或評審人員有舞弊行為,可以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異議和申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將會同校紀檢,監察部門調查研究,作出處理,在校內公布;增列博士生導師名單確定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山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2,建立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崗位約束機制

研究生教育中心與人事處共同實行對博士生指導教師崗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博士生指導教師崗位責任制,對履行崗位情況施行監督檢查.凡經評審通過后連續3年沒有招收博士生,其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即視為自動放棄,以后若再要求指導博士生,需重新申請,并經評審通過方可招生.

博士生指導教師在崗期間,由于某種原因不能履行其正常職責,經檢查證明不稱職者,由校學位委員會裁決,取消其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中國海洋大學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審核辦法

(2003年6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