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業賄賂制度是利劍——訪省檢察院檢察長陳文清

時間:2022-03-23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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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業賄賂制度是利劍——訪省檢察院檢察長陳文清

商業賄賂的防范措施

●我們缺少一部較高立法層級的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反商業賄賂行動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消除商業賄賂中的“灰色地帶”

●要從根本上治理商業賄賂,必須加快改革,建立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

■本報記者黃先明商業賄賂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當今世界各國,商業賄賂已成為主要的一種賄賂形式。作為一種社會普遍存在的“潛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商業賄賂,如何從根本上予以治理?4月30日,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省檢察院檢察長文清。

法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

記者:有專家指出,商業賄賂行為之所以在我國泛濫,成為“行規”和企業運行的潛規則,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相關立法存在缺陷,對此,你怎么認為?

陳文清:事實上,對于商業賄賂,我國并不缺禁止性的法律,早在1993年和1996年我國就分別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但這兩個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形式的規定比較簡單,已不足以概括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業賄賂行為。而且,《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屬于部門規章,立法層級過低,無法滿足懲治商業賄賂的現實需要。我們缺少的是一部較高立法層級的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記者:鑒于商業賄賂的嚴重危害性,世界各國都十分關注運用經濟、行政和刑法等多種手段予以綜合治理,從加強行政監督管理的角度,我國對商業賄賂行為有哪些規定?

陳文清:行政制裁是治理商業賄賂的常用手段,國外對商業賄賂的行政制裁非常嚴厲,如德普“回扣門”的主角被處以450萬美元的巨額罰金。相比之下,我國對商業賄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夠,不但罰款數額過低,而且單位商業賄賂中的個人以及總公司或母公司對下屬單位的商業賄賂應承擔何種責任規定也不明確。除《藥品管理法》外,我國目前規制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對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資質罰(即取消從事某種職業或業務的資格),這都不利于有效遏制商業賄賂行為蔓延。

記者:我國是當今世界上運用死刑嚴懲賄賂罪的少數國家之一,表明了我們對懲治商業賄賂的決心。

陳文清:盡管如此,我們治理商業賄賂的刑事立法也不夠完善。當前,法律對受賄犯罪的主體范圍規定過窄,致使大量的商業賄賂犯罪難以追究。對商業賄賂的犯罪對象范圍規定也有限,僅限于財物,無法滿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現實需要。

讓“灰色地帶”暴露在陽光下

記者:打擊商業賄賂犯罪過程中,最難的就是有一些商業賄賂難以界定。

陳文清:我們可以把這些難以直接取證或者難以界定的商業賄賂稱為“灰色地帶”,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將商業賄賂隱藏于人情往來中;二是政府官員權力與商業結合的尋租;三是集體的商業賄賂。正是類似以上情況的許多“灰色地帶”,為商業賄賂的存在提供了相當大的生存空間,也給反商業賄賂帶來相當多的難題。因此,反商業賄賂行動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能否消除商業賄賂中的“灰色地帶”。只有將這些“灰色地帶”都暴露在陽光下,才能迎來真正健康的商業環境,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

記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折扣、傭金、中介費等形式長期存在,甚至被業內人士奉為慣例,如何在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同時保證正常的市場秩序?

陳文清:關鍵是要準確區分正常的市場交易與商業賄賂行為之間的界限。《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可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給予和接受折扣的雙方必須如實入賬,因此,如果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和接受折扣的,屬于合法的經營讓利行為;在賬外暗中給予或接受回扣的,屬于商業賄賂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認定。

建立健全防治的長效機制

記者:俗話說:“打蛇打七寸”。從根本上治理商業賄賂,關鍵在哪里?

陳文清:歸根結底,商業賄賂是市場經濟體系不健全的產物。從我國的實踐來看,商業賄賂的高發領域經歷了日常消費品(如彩電)———生產資料(如木材)———生產要素(如土地)的過程,哪一個領域的競爭不充分、相關制度不完善,哪一個領域的市場交易活動中就容易出現商業賄賂行為。因此,要從根本上治理商業賄賂,必須完善制度,加快改革,建立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

記者:目前我們的著力點在哪兒?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陳文清:從具體打擊手段來看,長期以來,我們一直習慣于專項行動、突擊行動等運動式手段,在某一階段往往能取得突出效果,但因為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只能是治標而不能治本。在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過程中,有關單位和部門必須協調配合,推動建立健全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才能徹底鏟除商業賄賂這顆“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