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部機關干部任免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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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部機關干部任免暫行辦法

機械部機關干部任免暫行辦法

1994年7月11日,機械部

第一章總則

第—條為加強部機關干部任免工作的管理,實現干部任免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部機關干部任免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三條根據德才兼備原則,按照干部“四化”要求,選拔、考核、任免干部。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列入《機械工業部機關干部職務名稱表》的干部。

第二章司(局)級干部的任免

第五條司(局)級正職的任免人選,由人事勞動司協助部領導提出。司(局)級副職的任免人選,由人事勞動司征求司(局)級正職意見后提出。

第六條司(局)級正職、司(局)級副職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提出任免意見。經部黨組研究決定后,人事勞動司負責向中央組織部辦理備案手續,起草任免文件,報主管部領導簽發。

第七條人事勞動司的正職、副職任免前需征得中央組織部同意。

第八條直屬機關黨委、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審計局的司(局)級干部,由人事勞動司分別會同國家機關黨工委、派出機構提出任免人選,進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見。經部黨組研究決定后,由人事勞動司分別報國家機關黨工委、派出機構進行任免。

第三章處級干部的任免

第九條處級正職、副職的任免人選,由各司、局(含派駐機構,下同)提出。

第十條處級正職、副職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考察。處級正職由人事勞動司根據考察情況,提出任免意見,起草任免文件,并報主管部領導簽發。處級副職原則上由部黨組授權人事勞動司根據考察情況,進行任免。但人事勞動司處級副職的任免文件須由主管部領導簽發。

第十—條部黨組機要秘書、部長機要秘書任免前,須征得國家機關黨工委同意。

第十二條機關服務局除機關財務處、房產處的處級正職、副職由人事勞動司考察、任免外,其他處級干部均由機關服務局負責考察、任免,但任免前需向人事勞動司備案。

第四章非領導職務的任免

第十三條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及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的任免,分別按照第二章、第三章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的任免,由各司、局進行考察,并提出任免意見。人事勞動司負責審核,辦理任免手續。

第五章非常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干部的任免

第十五條非常設機構的組長、副組長、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其業務歸口的司、局或掛靠單位提出任免人選,人事勞動司負責考察,并按司(局)、處級干部的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

第十六條派出機構的主任、副主任,由其業務歸口管理的司、局提出任免人選。人事勞動司負責考察,并按司(局)、處級干部的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