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單位創建管理規定
時間:2022-10-27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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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持久、扎實有效地開展文明單位創建工作,進一步加強文明單位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創建水平,使創建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創建省級文明單位工作分三個層次展開:江蘇省文明單位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協調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成績突出,群眾滿意,社會認可,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測評考核,由省文明委批準并命名、表彰的先進集體。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是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方面作出較好成績,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處于先進水平,群眾滿意,社會認可,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測評考核,由省文明委批準并命名、表彰的先進集體。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是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方面成績特別優異,精神文明建設成績特別突出,能發揮排頭兵作用,群眾滿意,社會認可,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測評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準并命名、表彰的先進集體。
第三條文明單位創建是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入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是“弘揚‘三創’精神、推進‘兩個率先’、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載體,是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各項任務落實到基層的重要途徑,是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素質和單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條省級文明單位創建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設為主線,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注重實效、多辦實事,廣泛吸引群眾參與,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創建活動,加強基層建設,培育優秀文化,提高干部職工素質,樹立良好形象,為“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作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文明單位創建工作應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要把創建文明單位作為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基本任務之一,納入總體工作布局之中,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業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地區文明單位創建的規劃、協調、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標準
第六條業務工作實績顯著。依法履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職責和義務,改革進取,科學管理,工作實績顯著。注重誠信建設,履行服務承諾,社會形象良好。生產經營單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穩步提高,主要經濟指標居于本省或本省轄市同行業或同類型單位前列。黨政機關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辦事公道,決策民主,關注民生,群眾滿意率高。教學科研單位校風、教風、學風良好,成果優異。醫療衛生單位堅持以患者為中心,文明行醫,形成和諧的醫患關系。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依法經營,認真擔當社會責任,積極履行社會義務,社會聲譽好。
第七條思想道德風尚良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弘揚和培育“創業創新創優”的新江蘇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認真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扎實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干部職工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愛、勤儉自強、敬業奉獻,整體素質良好。堅持開展文明班組(科室)、文明職工、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積極參與“城鄉結對、文明共建”等活動,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組織志愿服務。扎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項工作達標。
第八條文化建設扎實有效。創建學習型單位,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組織讀書學習、勞動競賽、崗位練兵、技能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干部職工科學文化素質。文化建設內涵豐富、特色鮮明,氛圍濃厚,凝聚力強,典型影響廣泛且示范帶動作用明顯。倡導健康、科學、文明、環保的生活方式,開展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
第九條民主管理科學規范。工會、職代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落實,職工以及其他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關心職工工作、學習、生活,干部職工之間形成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前進的和諧人際關系。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健全、措施落實,治安狀況良好,無黃、賭、毒和邪教活動等丑惡現象。
第十條內外環境整潔優美。積極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嚴格執行衛生管理制度,衛生防疫和群眾保健工作成績顯著。單位環境整潔有序,綠化工作達標,職工工作生活環境良好。注重生態環境建設,環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實,環境質量指標、環境污染控制指標達到國家環保標準。
第十一條領導班子堅強有力。認真學習、實踐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重視精神文明建設,把創建活動列入單位發展總體規劃,計劃周密、目標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開拓進取,求真務實,團結協作,勤政廉政,關心職工,作風民主,在群眾中威信高,在各方面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三章創建
第十二條切實加強對創建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專門負責,班子其他成員積極配合,職能部門具體組織協調,黨、政、工、團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條認真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建規劃。從實際出發,明確創建目標、措施及實施步驟,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定期檢查、考核,把創建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第十四條精心組織干部職工廣泛參與。教育、引導全體干部職工不斷增強創建意識,充分調動、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實現創建目標共同奮斗。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創建工作機制。逐步加大對創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環境、條件。制定相應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措施,將創建成效與干部職工的收入掛鉤。強化社會監督,及時妥善處理群眾投訴和意見,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評價創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
第十六條努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積極參與當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社區等各項創建活動,弘揚文明新風,承擔社會責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貢獻。
第四章評選
第十七條省級文明單位的評選實行預申報制。在每一評選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統一安排,向同級文明辦提交預申報報告。從2007年開始,省級文明單位每三年評選一次。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好中選優的原則,采取日??疾炫c集中驗收相結合,單位自評與群眾評議、社會監督、主管部門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選工作嚴格堅持標準和條件,以維護省級文明單位的聲譽和權威性。
第十八條全省縣團級以下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建有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或建有中國工會基層組織的各類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江蘇部隊,均可申報參評。
第十九條申報評選省級文明單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標準外,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申報前連續兩屆獲得省轄市文明單位稱號;
2.按規定上報創建規劃和創建總結;
第二十條在評選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加本評選年度省級文明單位評選:
1.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法亂紀的;
2.發生重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的;
3.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故的;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工作不達標的;
5.出現社會影響惡劣的黃、賭、毒、邪教活動和刑事案件的。
第二十一條省級文明單位的申報、評選程序為:
1.自查申報。申報單位自查,對照標準自我評估,認為基本符合標準后,提交書面申請。
2.初評公示。各省轄市文明委根據縣(市、區)文明委推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評。在寧中央企業和部省屬科研院所、省級機關直屬單位、省屬企業、部省屬高校,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委省級機關工委、省國資委、省委教育工委組織初評。黨組織隸屬關系不在江蘇的中央企業,可直接向所在地省轄市文明委申請,由省轄市文明委負責初評。初評合格的單位按照文明單位公示制的要求,將江蘇省文明單位的標準、條件以及省、市文明辦、省有關主管部門的地址、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在單位門前醒目位置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省級文明單位評選應征求紀檢、政法、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環保等部門的意見。各類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的評選,還應征求各地公安、稅務、勞動、工商、質檢、金融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3.推薦上報。初評和公示合格并被確定推薦的單位填寫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申報表,并附詳細材料,分別由各省轄市文明委或省有關主管部門加蓋公章,匯總上報至省文明辦。
4.考核驗收。省文明辦委托省轄市文明辦、省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抽查驗收。
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由省文明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考核驗收。
5.審批命名。省文明辦匯總考核驗收、社會監督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征求省各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文明委審批。
第二十二條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在省轄市文明委、省有關主管部門推薦的基礎上,經省文明委審核,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命名。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在連續兩屆以上的江蘇省文明單位中產生。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三條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由省委、省政府批準、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證書。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證書。
第二十四條被命名為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的單位,須在單位醒目處懸掛或擺放相應年度的匾牌。
第二十五條本著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獲得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的單位及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六條凡在省級文明單位評比中弄虛作假的,除取消評選資格外,同時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命名為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或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后,被發現和查實在評選年度內有隱瞞第四章第二十條所列嚴重問題之一的,或有其他嚴重問題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直至撤銷榮譽稱號,同時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撤銷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稱號由省文明委批準。撤銷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稱號,由省文明委調查核實后,報請省委、省政府批準。被撤銷榮譽稱號的單位,要上繳證書和匾牌,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參評。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級文明單位創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實行“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分類指導,統一管理”的原則。省級文明單位創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辦的指導下,由所在地省轄市文明辦負責。在寧中央企業和部屬科研院所、省級機關直屬單位、省屬企業、部省屬高校,省級文明單位創建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委省級機關工委、省國資委、省委教育工委負責。黨組織隸屬關系不在江蘇的中央企業,自愿參與文明單位創建工作的,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轄市文明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情況,要定期向省文明辦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省級文明單位創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單位創建電子檔案制度。主要內容為:單位概況,創建規劃及年度創建工作總結,重大創建活動紀錄,各類檢查考核及獎懲情況,公示制實施情況報告,申報、審批表等。
2.建立文明單位年報制度。省級文明單位每年應如實將創建工作的進展情況、各項獎懲及有關情況填表報至所在省轄市文明辦,由各省轄市文明辦匯總報省文明辦。
3.省文明辦組織有關部門,對省級文明單位創建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
4.根據江蘇實際情況,對生產經營單位、黨政機關、教學科研單位、醫療衛生單位、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以及部隊的創建工作實行分類指導。
引導、鼓勵各類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創建活動,履行社會義務,樹立良好形象,促進自身健康發展。
5.通過組織各類活動,加強文明單位之間的橫向聯系,互相學習,促進交流,形成合力,推動本地區、本行業整體創建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條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如變更單位名稱、變動隸屬關系或因故撤銷建制的,要在兩個月內向省文明辦作書面報告。否則,不再保留江蘇省文明單位標兵、江蘇省文明單位、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