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規章制度辦法
時間:2022-10-31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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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持依法治企,使國家電網公司規章制度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備案工作程序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質量,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電網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本部各部門制定、修改和廢止各種規章制度。
第三條規章制度指公司各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根據電網公司實際,以國家電網公司名義起草頒發的有關公司投資、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等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措施、辦法、制度及相關指導意見等。
第四條規章灼度按適用范圍,分為公司本部適用的規章制度和公司系統各有關單位適用的業務管理規章灼度。
第五條規章灼度的編制工作要按照起草、修改、審核、簽發、備案程序辦理。
第六條規章制度的編制工作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堅持貫徹黨與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保持一致的原則;
(二)堅持實事求是從公司實際出發的原則;
(三)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公司的改革發展穩定的原則;
(四)堅持公司規章制度銜接一致,互不沖突原則。
第二章編制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七條公司各部門制定、修改、廢止規章制度應有形成制度體系的整體規劃,每年應有年度具體規章制度的實施工作計劃。
第八條規劃、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章制度的名稱;
(二)編制目的;
(三)主要內容;
(四)起草或承辦部門;
(五)審核和的部門;
(六)進度安排和的時間等。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實施編制規劃和年度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需要作適當的調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條公司各部門根據制定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組織規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規章制度的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及以上業務工作范圍的,應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參加起草。
起草工作必須明確起草承辦單位、參加單位、完成的時間等。
第十一條除技術規程規范外,規章制度格式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章(節)、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單一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中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的文字表達應當條理清楚、結構嚴謹、用詞準確、文字簡明、標點符號正確。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的草案應對起草目的、適用范圍、主管部門、具體規范、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十五條新起草的規章制度必須注意與公司現行的有關規章制度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作出與其它有關規定不一致的規定,要在上報時說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起草規章制度,承辦部門在前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時,要進行充分協商,經協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在報送規章制度草案時應予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七條新的規章制度代替原有規章制度應在草案中寫明自本規章制度生效后原規定廢止的內容。
第四章規章制度的報送與審核
第十八條規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及有關部門會簽后,由承辦單位負責將草案送法律事務部審查并會簽。再由承辦單位報送公司分管領導簽發后。
第十九條對于業務范圍涉及公司全局性工作,須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的重要規章制度草案,由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并送法律事務部和總經理工作部審查會簽后,由總經理工作部負責安排。
法律事務部或總經理工作部認為是重要的規章制度草案,也可向承辦單位建議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
第二十條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的重要規章制度草案,由承辦人將規章制度草案并附關于制訂該規章制度的簡要說明或相關背景材料,按需要數量送總經理工作部。
第二十一條本章所稱“重要的規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發展、穩定、安全等全局性規章制度或社會影響較大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法律事務部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三)是否與現行規章相沖突、重復;
(四)格式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五)是否存在實施后的法律風險;
(六)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五章公布與備案
第二十三條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核(批)的規章制度,由總經理工作部統一編號后送總經理簽署并以公司文或總經理令形式。重要的規章制度可以由承辦部門在《中國電力報》或信息中心國家電網公司內部主頁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其他規章制度,除必要報請總經理簽發的以外,根據公司領導職責分工由分管領導簽發后以公司文件形式。
第二十五條經公司領導簽發的規章制度,應注明生效時間,以“自之日起執行”或“現予,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自規章制度后10日內,承辦單位送法律事務部一份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已生效規章制度的修改工作適用本辦法規定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