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門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暫行辦法
時間:2022-11-29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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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擴大黨內民主,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中辦發[2004]1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委全委會對鄉鎮黨政正職和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表決,以及全委會閉會期間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條鄉鎮黨政正職和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縣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
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四條全委會的表決由縣委常委會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縣委常委會提名的擬任人選、推薦人選名單;
(二)縣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縣委組織部負責人,逐一介紹擬任人選、推薦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況;
(三)對擬任人選、推薦人選進行審議;
(四)無記名投票表決;
(五)宣布表決結果。
第五條審議時,全委會成員是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以及與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有親屬關系的,本人必須回避。審議后,回避的委員參加投票表決。
第六條對審議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縣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縣委組織部負責人作出說明。
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由縣委常委會決定是否暫緩表決。
第七條全委會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委員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棄權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決以應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條投票表決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縣委常委會在全委會成員中提名,提交全委會審議通過。計票人由縣委常委會指定,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監票人和計票人應當實行公務回避。
第九條計票完畢,由監票人向全委會報告計票結果。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條全委會投票表決未獲通過的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一般不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確需再次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的,必須提交另一次全委會表決。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
第十一條暫緩表決的,縣委常委會應當在下一次全委會前作出是否繼續提名的決定。繼續提名的,應當提交全委會表決。
第十二條全委會閉會期間,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一)根據縣委意見,縣委組織部將征求意見表、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提名理由等材料,以書面方式送達全委會成員。
(二)全委會成員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向縣委組織部反饋。對提名人選,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的意見。不表示意見或者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征求候補委員的意見表不設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欄目,只設反映情況欄目。
如遇特殊情況,全委會成員本人可以電話或者口頭方式反饋意見,縣委組織部指定兩名工作人員做好記錄,該記錄與書面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縣委組織部將征求意見情況向縣委常委會匯報。
(四)經征求意見,超過全體成員半數不同意擬任人選、推薦人選的,縣委常委會應當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
(五)全委會成員反映擬任人選、推薦人選有重大問題的,縣委常委會應當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薦的決定。對署名反映問題的,應當將調查核實情況向反映問題的全委會成員反饋。
第十三條全委會成員必須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提名、討論、投票等情況。
在全委會表決和征求意見過程中,任何人不得誣陷誹謗他人和進行串聯、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縣委全委會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