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檢舉、控告人的有關規定
時間:2022-01-08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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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紀委、監察部《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主要有: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檢舉、控告人依法進行的檢舉、控告。
(二)、檢舉、控告人應當據實檢舉、控告,不得捏造事實、制造假證、誣告陷害他人。紀檢監察機關對如實檢舉、控告的,應予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有功的,應給予獎勵。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對錯告的,應澄清事實;對誣告的,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和查處檢舉、控告案件,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單位或被檢舉、控告人。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追查檢舉、控告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及其親屬或假想檢舉、控告人。指使他人打擊報復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明知實施的行為是打擊報復的,以打擊報復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