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工作人員出勤及請銷假規定
時間:2022-02-20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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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機關工作人員組織紀律性和作風建設,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作出如下規定。
一、出勤規定
機關工作人員應按國家規定的上下班時間準時到達和離開工作崗位。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后須首先到局辦公室打卡簽到。
二、假期規定
1、事假。工作人員因個人私事在工作時間內不能正常出勤,經領導批準,可請事假。
2、病假。工作人員因病需要治療和休息,經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和領導批準可請病假。
3、婚假?;榧僖话銥?天。符合《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的工作人員(男25周歲,女23周歲,初婚為晚婚),可享受婚假一個月。
4、喪假。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祖父母及岳父母)死亡,給予5天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時間。
5、生育假。女性工作人員產假90天,符合晚育規定的(24周歲以上)為4個月,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為6個月。
6、探親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夫妻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人員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30天;與父母不在一地的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給予探親假20天;與父母不在一地的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日。
7、休假。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滿五年,不滿十五年者,每年休假10天;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休假和探親假不重復享受,以期限長的為準。當年內事假和病假累計天數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的,不再安排休假。
8、工作人員如要續假,應在原定假期期滿前提出申請,按請假的審批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無故超假。
工作人員凡因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生育假、探親假、休假等需請假,都必須履行書面請銷假手續。
1、局領導離開工作崗位,應向省委組織部和省委分管領導報告。
2、處級干部請假一天,須經分管副局長批準;請假兩天以上,須經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批準。
3、其他工作人員請假一天,由本處(室)處長(主任)批準;請假兩天,經分管副局長批準;請假三天以上者,須經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批準。
5、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按時上班后,要及時銷假,未銷假者視為缺勤。
四、要求與說明
1、機關工作人員出勤,要按時打卡簽到;因事請假和休假,要填寫請假登記表。
2、各處室安排一般干部的休假,應于每年2月底前編制計劃,報局人事處;各處室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的休假,經征求分管局領導意見后統一安排。
3、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紀律處分。人事處對機關工作人員出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