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離休退休的年齡規定
時間:2022-02-20 0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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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和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干部的離休退休年齡為:中央、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擔任廳局長一級的干部,一般不超過60周歲;其他干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批準可提前離休退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適當推遲離休退休。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經選舉任職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委員,政協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屆末滿時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一般可待任屆期滿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離休退休手續。
高級專家的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準,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副教授、副研究員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準,最長不超過65周歲;教授、研究員及相當這一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準,最長不超過70周歲;曾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以及各派領導職務的高級專家和學術上造詣很深、在國內外享有很高聲譽、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有特殊貢獻的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和著述工作。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和管理職務的,應當免去其所擔任的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以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專業技術或文化藝術工作。特殊情況經任免機關批準的除外。
專業技術人員中,1990年以前對在教育、衛生、科學技術部門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農藝師、助理研究員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范學校)和高中畢業學歷或經嚴格考核取得同等學歷的,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小學教師中,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本人又愿意繼續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報請縣級以上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批準,可將他們的離休退休年齡延長1-5年。延長后的離休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超過60周歲,男同志最長不超過65周歲。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人員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一般應免去其擔任的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專業工作。
女干部除執行上述有關規定外,一般應55歲離休退休。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工作的縣(處)級女干部,凡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離休退休年齡可到60周歲。
上述人員中,在有關規定作出前已經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的,不再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