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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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改進黨和國家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以下簡稱機關黨組織)的建設,直接關系到黨政機關領導作用的發揮,關系到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令的貫徹落實,關系到執政黨的地位的鞏固,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機關黨組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重點,緊密結合市委每年的黨內主題教育活動加強黨員教育。幫助黨員從總體上領會鄧小平理論的基本觀點和基本精神,從各自工作的領域對鄧小平理論的有關內容進行系統的鉆研和理解,把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這一精髓,學習小平同志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和科學態度和創造精神,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四條機關黨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

第五條機關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的指導。

第二章黨組織的設置

第六條根據《條例》規定,從我市實際出發,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局級以上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機關黨員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八條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的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

第九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通過選舉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書記一般應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也可由同級黨員干部專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就為部門中層正職擔任。專職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須事先征得上級機關黨組織的同意,由直屬機關黨工委任免。

第十條黨和國家機關,在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同時,一般應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檢委、同級黨的機關工委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一條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其書記一般由同級黨委專職副書記(紀檢組長或委員)兼任;不設黨的紀檢委員會的機關,其紀檢委員可由同級黨委委員兼任。

第十二條機關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可設置相應的辦事機構,列入部門內設機構序列,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辦事機構負責人可由機關黨委副書記兼任,也可由部門中層正職專任。機關黨組織的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按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2%劃撥。

第三章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三條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和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六)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四條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或申訴。

第四章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第十五條機關黨組織應對黨員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組織、引導黨員努力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各種業務知識,使黨員不斷增強黨性,提高素質。

第十六條機關黨組織以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為重點,緊密結合市委每年的黨內主題教育活動加強黨員教育。幫助黨員從總體上領會鄧小平理論的基本觀點和基本精神,從各自工作的領域對鄧小平理論的有關內容進行系統的鉆研和理解,把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這一精髓,學習小平同志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科學態度和創造精神,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十七條充分利用黨校、干校等干訓基地,完善黨員干部脫產進修制度。加強調查研究,加強學習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訂學習教育計劃,堅持黨員干部在職自學制度,建立黨員干部學習考核制度。加強檢查督促,把學習考核結果作為選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每月一次組織生活制度,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健全黨內生活制度。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定期表彰優秀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九條嚴格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

第五章黨內監督

第二十條機關黨內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二十一條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六)能否堅持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以及有關規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潔自律、模范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八)能否堅持原則,敢于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二十二條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并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定期開好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后,監督黨員領導干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并及時在黨內通報整改措施,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每年一月底以前,督促將上年度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情況寫出報告。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或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行政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并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于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干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揭露和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半年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大會或黨員干部大會,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協助領導班子制定和實施創建先進領導班子的規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機關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地區、本部門和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條機關黨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機關黨組織應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形勢和任務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幫助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全局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

第二十六條思想政治工作要聯系實際,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區別不同對象,采取多種方式,增強工作實效。黨員行政領導干部要重視并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七條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2%,列入機關行政編制。50-100人的部門,配備1-2人;100-150人的部門,配備2-3人;150-200人的部門,配備3-4人;不足50人或200人以上以及直屬單位較多的部門,可適當增加配備比例。

第二十八條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作風正,具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工作情況,得到群眾信任,工作能力較強,具有敬業,奉獻精神。

第二十九條本著有利于優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的原則,在加強培訓、提高素質的同時,須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任職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其他專職黨務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工作五年以上的,應及時交流;要有計劃地選拔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到其他部門工作,選拔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到機關黨組織工作,使機關黨的工作部門逐步成為干部經受多崗輪換鍛煉的重要基地。

第八章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三十條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委(黨組)工作議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專題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黨組織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具體問題。

(四)黨委(黨組)成員以身作則,支持并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第三十一條各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縣以上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