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黨的基層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規定(試行)

時間:2022-03-03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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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黨的基層組織換屆選舉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重慶市直屬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直屬機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關黨的基層組織,是指重慶市直屬機關黨的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支部委員會,包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機關黨的委員會任期為4年,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任期為4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任期為3年;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任期為2年。機關黨的基層組織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機關黨的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9人,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至5人;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人,黨的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至5人,黨員不足7人的黨的支部可不設支部委員會,只設書記1人,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人。

第五條: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原則上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章換屆選舉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機關黨的基層組織任期屆滿前,應提前1至2個月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換屆選舉工作有關事宜,確定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初步時間、指導思想、主要議程,下屆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名額及提名和選舉產生辦法等,并向上級黨組織呈報關于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請示。上級黨組織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之內對請示事項進行批復。

第八條:上級黨組織批準同意換屆選舉后,應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推薦并根據多數黨員意見提出下屆委員會委員、書記和副書記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由上一屆委員會進行考察,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初步人選由上級黨組織進行考察;委員、書記和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由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確定,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提交大會表決通過后進行選舉,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提交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醞釀討論,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后進行選舉。

第九條: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十條: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方為有效。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

2、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本人同意不參加選舉的;

3、工作調動、下派鍛煉、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出正式組織關系而未轉出,又不能參加選舉的;

4、其他經認定可不計入應到會人數的。

第十一條: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黨支部書記主持。

第十二條: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委員會委員選舉的監票人應從不是委員候選人的黨員中推選,經大會表決通過;書記、副書記選舉的監票人應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選舉前,應將候選人的簡歷和基本情況向選舉人進行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復。

第十四條: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填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十五條: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十六條:投票結束后,應將發出選票數和收回選票數加以核對。收回選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選票數,選舉有效;收回選票數多于發出選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選舉結果由監票人簽字,并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

第十七條: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在票數相等的候選人中重新投票選舉,得票多者當選。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委員會書記、副書記應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在黨員大會上直接選舉產生。

設立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應將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一次全委會選舉紀委書記、副書記的結果在機關黨的委員會一次全委會上通過。

第十九條: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補選,并報上級黨組織審批;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出缺,可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補選,也可由上級黨組織指派。

第二十條:重慶市直屬機關黨的基層組織的換屆選舉工作,由中共重慶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工委”)組織部負責檢查督促實施。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在規定時間內未開展換屆選舉工作的,黨工委組織部應督促其按期進行換屆,指導其按規定程序進行選舉。

第三章換屆選舉的違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選舉應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十二條: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在換屆選舉工作中若出現違內選舉有關規定和程序,造成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黨工委在調查核實后,應做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列程序性要求主要針對黨員大會形式,黨員代表大會有關程序性要求請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黨工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