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
時間:2022-03-04 0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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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制度,提高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水平,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工作必須堅持《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6項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市委和縣(市、區)委管理的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及法院、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公開選拔任用的領導干部,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的職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為公開選拔的范圍。
第四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
1、為改善領導班子結構,或者領導班子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的;
2、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暫無合適人選的;
3、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的領導干部的。
第五條凡需公開選拔的職位,應適當擴大公開選拔的比例,逐步達到公開選拔任用的領導干部占新提拔的同級領導干部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章公開選拔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條公開選拔領導干部采取公開報名與考試、考察相結合的辦法,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統一考試;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5、黨委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6、對擬任人選進行公示;
7、根據公示結果決定是否任用。
第七條制定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實施方案,通過報社、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公布公開選拔的職位及職位說明、報名范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廣泛宣傳,動員符合條件的人員參與競爭。
第八條根據選拔職位的層次、任職要求和國家有關政策,合理確定報名人員的范圍。報名范圍一般不超出干部管理權限所涉及的區域。選拔專業性較強的領導干部時,報名范圍可適當擴大。
第九條公開報名采取組織推薦、群眾推薦、個人自薦、領導干部署名推薦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報名人員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干部任用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企事業單位的報名人員,除應具備與報考職位所要求的任職資格條件外,還應具備國家正式干部身份。
對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在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實施方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條嚴格按照公布的職位和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參加考試。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適當放寬職級、任職年限等任職資格和條件。
第十二條統一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知識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運用這些理論、知識和方法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心理和個性特征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必要時,還可以進行心理素質測試。
筆試、面試的命題工作根據《全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考試大綱(試行)》和選拔職位的需要進行。命題前應進行職位分析,增強命題的針對性,并根據職位層次合理確定主觀性試題和客觀性試題的比重,盡可能做到試題范圍寬窄適度,容量大小適宜,難易程度適當。筆試和面試按干部管理權限自行組織,也可由市委組織部根據各縣(市、區)公布的公開選拔的職位統一組織。
第十三條在公開選拔領導干部過程中,參加筆試、面試和進入考察的人員應有一定比例,并嚴格按考試成績確定參加下一輪競爭的人選。
參加筆試的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0:1。如少于這一比例,相應職位一般不再列入公開選拔的范圍。
參加面試的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5:1。少于這一比例的按筆試成績實際進入面試的人數確定。
考察對象應根據面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確定。列入考察對象的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少于這一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第十四條考察人選確定后,由組織部門派出考察組,按照《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對參與同一職位競爭的人選,一般應由同一個考察組考察,以便在縱橫比較中對考察對象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十五條考察后,組織部門在認真聽取考察組匯報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任用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及規定的程序,提請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公開選拔某一職位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空缺,也可從報考其他職位符合條件的人選中統一調配。
第十六條正式任命前,應將擬任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根據公示結果做出是否任用的決定。
第三章公開選拔的紀律和要求
第十七條要嚴格執行干部工作紀律。公開選拔領導干部的命題、考試、評卷及考察、任用等環節要嚴格保密。違反干部工作紀律的要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要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注意整合資源,降低選拔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條對參加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考試,成績合格并經組織考察確認德才兼備的干部,如因職位或職數限制暫時未能任用的,納入后備干部隊伍進行培養,條件成熟時,應及時提拔任用。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公開選拔市委和縣(市、區)委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白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已于2003年4月15日白山發[2003]15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