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時間:2022-03-04 0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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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嚴肅黨的紀律,強化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意識,約束和規范各級組織及決策者的用人行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干部選拔任用失察失誤,系指黨組織和干部管理部門,違反《條例》規定選拔任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或違背干部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嚴重失職、瀆職行為。

第三條對干部選拔任用失察失誤的組織及個人,將依照本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人員。

第二章責任追究的內容

第五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實后,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1、提出的考察對象未經過民主推薦的;

2、民主推薦的組織者,不按《條例》規定履行推薦程序或違反《條例》規定圈定參加推薦的人員,不如實匯報民主推薦結果或未經組織批準泄露推薦情況的;

3、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不如實匯報推薦對象基本情況、黨委(黨組)會研究情況及使用建議的;

4、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時,明知能力素質和群眾威信偏低或推薦對象有嚴重問題仍堅持推薦,造成用人失誤的;

5、在民主推薦過程中,采取威脅、賄賂、欺騙、拉票等不正當手段,妨礙民主推薦正常進行或推薦的主持者篡改推薦結果的;

6、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負責任,不客觀反映考察情況,隱瞞、歪曲事實真相,造成考察結果失真的;

7、考察人員在考察干部時,必須回避而沒有回避或在考察期間吃請、收禮、討好許愿、泄露干部考察情況的;

8、考察干部時,談話人或有關機關和部門不能真實準確地提供被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和材料,有意隱瞞和歪曲事實真象的;

9、組織(人事)部門不經集體研究,向黨委(黨組)提交使用意見的;

10、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未按干部管理權限或違反《條例》規定的程序作出任免決定的;

11、以書記辦公會、少數人研究或者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12、黨委(黨組)領導成員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13、違反規定臨時動議干部的;

14、領導干部違反《條例》有關規定,提拔配偶、子女及其親屬的;

15、領導干部不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件、任職資格和工作程序,指令或者指使提拔身邊工作人員的;

16、領導干部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者在調離后干預原單位(部門)干部選拔任用的;

第三章責任考核

第六條上級黨委負責對下級黨委選拔任用干部工作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己斯ぷ饕c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結合,必要時,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中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處理解決,并報上級黨委和紀委。

第七條本規定執行情況的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人士、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己私Y果將作為對領導干部的實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八條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部門負責對干部選拔任用失察失誤追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實施責任追究,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正確定性失職和瀆職,合理劃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違反《條例》規定,不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件、任職資格、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干部和違反《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紀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同級黨委(黨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白山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共白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已于2002年1月11日白山辦發[2002]2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