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檔案材料收集歸檔的規定
時間:2022-03-04 0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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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干部人事檔案建設,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為組織(人事)部門歷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確選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據,為國家積累檔案史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以及黨和國家組織(人事)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適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著重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績、廉等情況的材料充實檔案,做到及時、規范、真實、條理、精煉、實用,有效地為組織(人事)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組織(人事)工作的政策,并受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要主動送交應歸檔材料,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按規定負責審核歸檔。
第二章收集范圍
第五條履歷材料
(一)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歷材料:
各類人員的履歷表、簡歷表、登記表、簡歷材料等;
(二)更改姓名、籍貫的材料:
個人申請、組織認定意見等。
第六條自傳材料
自傳及屬于自傳性質的材料。
第七條鑒定、考察、考核材料
(一)組織審定的各類鑒定材料:
學生的表現鑒定、干部調動鑒定、掛職鑒定、轉業鑒定、學習鑒定等;
(二)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組織審定的考察材料、表現材料、定期考核材料、民主評議干部的綜合材料、年度考核登記表、已提拔使用的后備干部登記表等材料;
(三)審計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有關干部個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意見等材料;
(四)完成專項工作、重大任務的表現材料等。
第八條學歷、學位、培訓、專業技術職務等材料
(一)在國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專)、黨校、軍隊院校、培訓、留學等學習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1.初中、高中、中專學籍材料等;
2.全日制大學本(專)科學歷學位材料:學習成績表、畢業生登記表、選拔學生登記表(限于大學普通班)、保送生登記表、授予學位的材料等;
3.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材料:報考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專家推薦書、學習成績表、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情況表、畢業研究生登記表、授予學位的材料等;
4.博士后有關材料:博士后申請表、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等;
5.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有關材料:學位課程進修成績表、國家統考科目統考成績表、授予學位的材料等;
6.在職學歷教育有關材料:成績表、畢業論文評審答辯情況表、畢業登記表、黨校學歷證明材料等;
7.出國留學或參加中外合作辦學學習的有關材料:選拔留生審查登記表、報考登記(申請)表、學習成績表、授予學位的材料及中文譯本、學位證書復印件等;
8.學歷學位認證材料:各級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材料,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材料等;
9.肄業材料;
10.干部參加培訓的有關材料:學員學習(培訓)考核登記表、干部進修登記表、學員學習成績登記表、培訓證明等;
(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職(執)業資格統考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評(聘)、晉升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評審表、申報表、審批表等材料;職(執)業資格統考的有關材料及證書復印件,職稱外語等級考試證書、計算機應用能力資格證書復印件;教師資格過渡登記表、審批表;評選各級專業拔尖人才的材料等;
(三)反映科研學術水平等情況的綜合材料:
創造發明、科研成果鑒定材料,各種著作、譯著和在重要刊物上發表的論文目錄。當選為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的通知等材料。
第九條政治歷史審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入黨、入團、參軍、入學、出國或從事特殊職業等的政審材料及調查證明材料;
(二)對干部政治歷史情況進行審查的有關材料:
調查報告、審查結論、上級批復、本人對結論的意見、檢查交待或情況說明材料;作為結論依據的調查證明、證據材料;甄別、復查結論(意見、決定)、調查報告、批復及有關的主要依據材料;
(三)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國籍和入黨、入團、參加工作時間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個人申請、組織審查報告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上級批復等材料;
(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任職人員的報名登記(資格審查)表等相關審查材料。
第十條黨、團組織建設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愿書;
(二)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已批準轉正的)、1份入黨申請書、預備黨員轉正申請書;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記載組織意見的入黨志愿書可收集歸檔);黨員登記表;民主評議黨員的組織意見、登記表,民主評議黨員中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組織審批意見及主要事實的依據材料;整黨工作中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意見;退黨、自行脫黨的有關材料,包括本人申請、支部大會的除名決定、上級黨組織的批復;
(三)加入派的申請表(書)、登記表等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材料
授予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的審批(呈報)表,獲得各級各類獎勵的有關憑證材料、先進事跡材料等。
第十二條處分材料
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個人違紀違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處分決定,上級批復,核實(調查)報告,本人的檢查、交待、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復查(議)報告、決定、結論,上級批復;免予、解除、撤銷處分的決定、意見、通知等材料;通報批評材料;公安機關針對個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法院刑事判決書、涉及干部本人的處罰性的民事判決書等。
第十三條錄(聘)用、調動、任免、轉業、退(離)休、辭職(退)材料
(一)錄(聘)用審批表、職位聘任合同書、續聘審批材料等;
(二)干部任免審批表、公務員過渡登記(審批)表;
(三)應征入伍登記表、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
(四)授予(評定)、變動軍(警)銜、海關關銜、法官和檢察官等級審批表;
(五)辭職申請、辭職(退)通知、組織決定、申訴、復議決定等材料;
(六)退(離)休審批表、個人提前退休申請及審批材料等。
第十四條工資、待遇材料
(一)轉正定級審批表、各種工資變動審批(登記)表、提職晉級和獎勵工資審批表;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呈報表;
(三)解決各種待遇問題的審批表、批復材料等。
第十五條出國(境)材料
辦理出國(境)審批工作中形成的因公出國(境)審查表、備案表等材料。
第十六條各種代表會議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參加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和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以及派代表會議形成的代表登記表等材料。
第十七條其他材料
(一)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合同(協議)書、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工會會員表等材料;
(二)健康檢查和處理工傷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畢業生體檢表、新錄用干部體檢表、有嚴重慢性病或身體殘疾的體檢表、工傷致殘診斷書、確定致殘等級的有關材料;
(三)辦理喪事形成的有關材料:
悼詞、生平、報紙報道消息、訃告、死亡通知單,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及有保存價值的遺書等材料。
第三章收集制度
第十八條各級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教育培訓、審計、統戰、公安、檢察院、法院、民政等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都應建立健全主動送交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歸檔的制度,明確責任,并認真貫徹執行。
第十九條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應在形成材料后一個月內,按要求將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檔案的部門歸檔。
第二十條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建立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的聯系溝通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建立材料鑒別、審核、催要、銷毀制度。鑒別送交歸檔的材料是否應當歸檔、是否真實;審核送交歸檔的材料是否規范、齊全;催要、查找缺失的檔案材料;對不屬歸檔范圍的材料,報批后予以銷毀或退回;對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應及時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門補送或補辦手續,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有責任按規定認真辦理。
第二十二條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在人員調動或管理權限變動后,必須及時轉遞其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布置填寫干部履歷表或干部履歷補充表等,及時充實檔案內容。
第四章歸檔要求
第二十四條歸檔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的正式材料。材料應完整齊全、規范真實、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有承辦單位或個人署名,有形成日期;規定由組織審查蓋章的,必須蓋章,規定要同本人見面的材料(如審查結論、復查結論、處分決定或意見、組織鑒定等),一般應有本人簽字。特殊情況下,本人見面后未簽字的,應由組織注明。填寫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和學歷學位等內容應與檔案記載一致,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十五條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載體必須使用16開規格(長26cm,寬18.4cm)的辦公用紙,材料左邊應留出2-2.5cm裝訂邊。文字須是鉛印、膠印、油印、打印或用藍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墨水及純藍墨水和復寫紙書寫。除電傳材料或因材料不全需用復印件代替原件存檔外,一般不得用復印件代替原件存檔,存檔的復印件須加蓋出具單位的組織印章。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應重視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收集歸檔工作中的問題,支持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加強監督檢查,保證收集歸檔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七條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熟悉業務、掌握政策、認真鑒別、嚴格把關、保守機密,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做好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涂改、偽造、擅自抽取或銷毀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