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機關效能監督員規定

時間:2022-03-11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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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機關效能監督員規定

為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廈委發[2000]006號)和《廈門市改進機關作風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規定》(市政府94號令),充分發揮監督員的作用,促進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監督員的聘任

1、監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2)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政策水平和豐富的管理經驗,是所在行業的專家;(3)熱心參與和支持機關效能建設,聯系群眾面廣;(4)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5歲以下。

2、聘請效能監督員的程序:先由市人大、政協、派、企業管理部門和市委組織部等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市效能辦審核,由市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聘任。

3、效能監督員的任期:一般為三年,可以續任;個別任期內需調整的,由相應部門提出補充人選,由市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聘任。

二、監督員的職責

1、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在市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下,按照任務分工,對全市各級機關的效能建設情況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監督檢查。

2、參與對機關效能建設進行考評、評議。

3、轉送群眾投訴,協助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調查人民群眾對機關效能建設存在問題的投訴,督促各機關采取措施,解決群眾反映問題。

4、對全市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承擔市效能辦和投訴中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監督員的權力

1、對全市各級機關的效能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持證現場糾正;被檢查的單位應虛心接受監督員的批評和建議,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2、在接受委托參與群眾投訴調查時,可以行使市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的調查權,各相關單位要予以支持和配合。

3、對檢查和調查中發現的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按規定應給予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的,建議有權機關和部門給予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處理。

四、其他事項

1、市效能辦要充分發揮各監督員的作用,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2、監督員要熟悉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積極參加市效能辦組織各項活動,認真履行職責。

3、監督員參與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時的交通費用由市效能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