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設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試行)

時間:2022-04-18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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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為規范本局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根據《行政許可法》,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本規程適用于本局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本局在辦公場所及汕頭建設網站公示以下內容,本局逐步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市建設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發送行政許可決定文書。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繞過窗口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發送行政許可決定,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進行核對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建設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進行講述。其中包括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法律依據、申報范圍、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許可程序、許可期限、許可決定形式、收費依據;申請書示范文本等材料。具體材料請詳見:

第一條為規范本局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程序,根據《行政許可法》,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本局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第三條本局在辦公場所及汕頭建設網站公示以下內容

(一)本局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法律依據、申報范圍、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許可程序、許可期限、許可決定形式、收費依據;(二)申請書示范文本;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主管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業務科室(以下簡稱主管科室)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四條本局逐步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本局在汕頭建設網站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免費下載服務。

第五條市建設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發送行政許可決定文書。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繞過窗口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發送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進行核對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屬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即時制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報窗口負責人簽發后,當場發送申請人。

(二)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可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即時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即時或在二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報窗口負責人簽發后,發送申請人。

(三)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當場或在二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報窗口負責人簽發后,發送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對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申請材料經補正后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制作《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報窗口負責人簽發后,當場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窗口的工作人員或主管科室的工作人員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七條依法應當先經區、縣建設局(以下簡稱區縣主管部門)初審的行政許可,區縣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局制定的具體事項申辦程序所規定的時限內審查完畢,并在審查完畢后二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窗口。

第八條對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的行政許可,窗口在收到區縣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制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報窗口負責人簽發后,當場發送初審機關經辦人。

經初審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收到區縣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受理日期。

經初審的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經辦人員應當當場或在二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經窗口負責人簽發后,發送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日期。

第九條依法應當先經本局初審的行政許可,應當在本局制定的具體事項申辦程序所規定的時限內審查完畢,并在審查完畢后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一級審批部門。根據上級審批部門的要求,需要延期報送申報材料的,主管科室應將具體情況及時告知窗口,由窗口在二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經窗口統一受理涉及本規程第九條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窗口經辦人員應當在受理通知書發出后的當天內將有關材料送交主管科室辦理,并辦好交接手續。

主管科室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主管科室承辦人在受理涉及本規程第九條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下列內容的審查:

(一)與規定的條件是否一致;

(二)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三)是否依法需要實地核查;

(四)是否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

(五)是否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或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權利;

(六)是否需要延期辦理;

(七)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主管科室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筆錄,載明核查的時間、地點、人員、核查情況和核查意見。筆錄應當當場交申請人、有關當事人核對,并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實施行政許可需要聽證的,按照《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主管科室審查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咨詢、評估、評審的,應當制作《行政許可特別程序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主管科室應當自受理涉及本規程第九條的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本局制定的具體事項申辦程序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分管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并制作《行政許可延期辦理通知書》,說明延期理由,并在當天將決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個工作日內發送申請人。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主管科室對窗口即到即辦申請事項以外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長同意后,按下列要求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許可申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送交窗口,由窗口發送申請人。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將決定書和申請材料原件送交窗口,由窗口發送申請人。

第十七條本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或決定文件的,主管科室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制作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證件或決定文件,并在當天將證件或決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將證書或決定文件在二個工作日內發送申請人。

第十八條本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將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在汕頭建設網站等媒體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九條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的,應當填寫《行政許可變更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主管科室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制作《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制作《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然后交窗口在二個工作日內將許可決定發送申請人。

第二十條主管科室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注銷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提出注銷行政許可的意見,報分管局長簽發后,制作《注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當天將決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個工作日內發送原來的被許可人。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延續申請的,主管科室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提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意見,報分管局長同意后,制作《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當天將決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個工作日內將許可決定發送當事人。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二條主管科室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撤銷手續時,應當提出撤銷的意見,報分管局長簽發后,制作《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當天將決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個工作日內將許可決定發送被許可人。

撤銷是因本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由本局依法給予行政賠償,賠償費用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科室可以依法提出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意見,報分管局長簽發后,制作《變更、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當天將決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個工作日內將許可決定發送被許可人。

(一)建設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二)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變更、撤回建設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本局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汕頭市建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設行政許可各類文書中,《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由窗口負責人簽發;《建設行政許可特別程序告知書》、《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公告》、《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建設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由主管科室科長簽發。其他由分管局長簽發。

第二十七條本局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主管科室制作行政許可各類文書,應當執行《汕頭市建設行政許可文書示范文本》(見附件),由局辦公室統一編號,并加蓋市建設局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第二十九條市建設局未納入窗口辦理的管理事項,仍由主管科室負責。

第三十條本規程自二○○年五月十六日起執行。

公務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