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
時間:2022-04-26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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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政協*省委員會主席會議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政協*省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條主席會議以憲法為根本準則,以政協章程為依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全面協調發展服務。
第四條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政協章程和政協*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的規定、決議,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廣交朋友,及時反映人民群眾及各界人士的意見和愿望,積極參加政協*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舉行的會議和活動。
第五條主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國家憲法,學習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研究部署學習工作。
(二)審議本屆政協*省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審議下屆政協*省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三)根據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內容。
(四)對中共*省委和全省的重大方針政策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意見或建議案。
(五)審查以政協*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名義向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議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會議召開的議程、日程和列席范圍,審議提交會議審議的文件。
(七)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八)審議政協*省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活動方案;審議專門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九)執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履行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
(十)研究涉及*省政協全局性的工作方針,對政協*省委員會及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提出建議,指導各市、縣政協工作。
(十一)協調省政協各參加單位之間的關系,促進團結合作。
(十二)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條主席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主席會議的議題由主席或副主席、秘書長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會議的副主席確定。
第八條主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九條主席會議召開前,辦公廳應將開會時間、地點、主要議題等通知事項和提交會議審議的重要文件,送達主席會議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主席會議召開時,省政協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列席,必要時也可邀請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其它人員列席;協商討論重大問題時,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一條主席會議須在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時方可舉行;因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二條主席會議協商討論問題,要充分發揚民主。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后再做決定。
第十三條主席會議決定問題時,一般以分項審議方式通過,必要時也可以合并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對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提請人應在主席會議審議時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需繼續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作出說明;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即發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會議其他成員簽發,以政協*省委員會文件或辦公廳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十六條主席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會議成員簽發。對會議中反映出的重大問題及提出的建議,根據會議要求,可以《送閱件》、《情況反映》等形式,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本規則經政協*省委員會主席會議通過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