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接待工作的暫行規定

時間:2022-04-26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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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接待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下簡稱“代表、委員”)視察各級人民政府工作,是依法行使代表、委員權利和執行代表、委員職務的活動,也是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為保證代表、委員視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代表、委員視察是指各級人大代表和各級政協委員有組織或個人持證對政府工作進行視察(調查、考察、檢查、調研)的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應根據有關的人大常委會、政協和人民政府的通知,認真做好代表、委員視察的接待工作,為視察活動提供方便。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應按照代表、委員視察工作的需要,及時提供能反映當地有關工作真實情況、有代表性的被視察單位和視察點,報請有關的人大常委辦公廳(室)或政協辦公廳(室)確定視察日程安排,并通知各有關單位按照視察內容認真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第五條被視察單位應將有關匯報材料及時送交參加視察的代表或委員,并由單位有關負責人進行匯報,介紹情況。

第六條接受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視察的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由有關領導人進行匯報并全程陪同視察;接受省代表或委員視察的,應有有關政府和部門領導陪同;代表、委員要求會見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由當地政府具體安排,有關人員應按時到場。

第七條代表、委員視察中,要求約見有關負責人或群眾時,要及時做好安排。

第八條視察結束時,各級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應組織有關方面負責人同代表、委員進行座談,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代表、委員提出的問題。

第九條對代表、委員提出的需要由本地區、本部門待后研究處理的問題,有關單位要認真研究處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向代表、委員通報辦理情況;對代表、委員提出的不屬于本地區、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要作出詳細解釋說明,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反映。

第十條代表、委員在視察中就有關問題需要形成書面建議、提案時,被視察單位應積極提供詳細情況和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對各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各級政協辦公廳(室)交辦的代表、委員通過視察提出的建議、提案,各級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要根據省政府辦理工作規定,認真辦理。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在代表、委員視察結束后,要寫出書面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