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

時間:2022-07-18 05:52:00

導語:進一步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進一步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各部門、各單位:

進一步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規范全區各項收支行為,充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收入管理

第一條財政收入包括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稅收收入包括按稅法規定的稅目征收的所有收入;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條各級財政、稅務和收入征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按月真實、均衡組織收入入庫,保證應收盡收。所有稅收收入,全部就地直接繳入區財政國庫,嚴禁截留、占用或拖欠稅款,嚴禁越權減稅、免稅、緩稅等行為;非稅收入直接繳入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或繳入區財政國庫,實行統一預算管理。

第三條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預算的確定,依據實際的稅源和收入項目,結合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收入預算,并以人代會批準的財政收入預算為目標,確保完成全年財政收入任務。

第四條財政部門、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和有關機構要建立對賬審核制度,及時監督財政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等情況。

第五條嚴禁各單位設立賬外賬或變相設立小金庫以及違規開設銀行賬戶。

二、支出管理

第六條嚴格執行《預算法》,強化預算意識,充分做到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動支。

第七條實行統一的部門預算編制制度。將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和部門預算制度改革結合起來,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實行非稅收入全額上繳、支出統籌安排,統一政策,統一標準。按照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要求,區鄉(鎮)實行共編預算。

第八條預算的編制遵循“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圍繞“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基本目標,堅持“先人員經費、后公用經費、財力有結余的再安排建設發展經費”的支出順序,統籌安排支出,優先保證重點支出。綜合財政預算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執行。

第九條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凡確需追加的支出預算,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1.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凡是年度預算中未安排的新發生項目經費的追加,由使用經費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申請部門的分管區領導和分管財政的區領導同意,交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的“經費審核小組”審核后提出追加預算方案。

2.區委辦、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接待辦,在年度預算以外新發生且來不及審核的項目經費,可由承辦部門提出申請,經分管財政的區領導同意先預借經費,待項目實施完結后5日內,承辦部門將支出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送“經費審核小組”審核并提出追加預算方案。

3.各部門、單位申請追加年度預算中已經安排項目的超支經費,原則上不予安排,但因工作性質或業務量發生很大變化導致經費超支的,應于次年1月底之前報送“經費審核小組”審核提出追加預算方案,否則,不予追加。

4.經“經費審核小組”審核后需要追加的項目經費,2萬元以內的報分管財政的區領導批準追加,2萬元以上的報分管財政的區領導審核,區長批準追加。對于經費預算超過5萬元的專項活動及其他需要進行跟蹤管理的項目,由“經費審核小組”安排1-2名工作人員參與全程服務和管理,并負責向“經費審核小組”提出活動經費支出初審意見。

5.對專項活動所需經費實行限時報結制度。各部門要堅持做到先申請批準實施方案,再辦理的原則。對部門承辦專項活動應由區財政支付經費的,具體承辦部門應事先向區政府書面提出申請,并同時編制經費預算,經區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具體承辦部門應在專項活動結束后5日內先向“經費審核小組”報送經費實際支出數,在15日內向“經費審核小組”報送專項活動經費的所有支出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超過規定時限不報的,“經費審核小組”不予審核確認,已經從區財政局借款的,從其部門的其他經費中扣回。

第十條堅持量財辦事,從嚴控制非生產性支出,不得高標準配備小車和各種辦公設備。公用經費管理按區政府《關于加強區直機關公用經費管理的通知》(宿豫政發〔2003〕85號)規定執行,小車經費管理按照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豫區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宿豫辦發〔2005〕82號)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嚴禁任何部門、任何單位采取“先斬后奏”的辦法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支出,否則,不予審核追加預算。

三、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是指有專門項目、專項用途和特殊使用要求的資金。具體包括:

1.省、市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以預算指標的形式下達到區財政,并由區財政撥款的各類專項資金;

2.省、市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直接撥付至區財政專戶的各類專項資金;

3.省、市主管部門直接撥付至各部門、單位賬戶上的專項資金;

4.區財政安排的各種專項資金;

5.上級部門要求我區部門、單位直接參與或提供擔保的各類投資;

6.部門、單位自籌或借貸建設的各項投資;

7.部門、單位要求承建單位墊資建設的各項投資;

8.其他需要納入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管理要求。

1.專項資金用于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按照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豫區2005年政府采購操作程序采購目錄及限額和定點供應商名單的通知》(宿豫政辦發〔2005〕9號)規定,屬于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實行集中采購。

2.專項資金用于工程建設項目,凡單項工程投資額達到工程招投標標準的,按照區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意見》(宿豫政發〔2007〕26號)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單項工程投資額達不到工程招投標標準的,按宿豫政辦發〔2005〕9號文件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3.在不同地點分項實施的購建性項目,應按項目專項管理的要求,進行統一招標或集中采購,然后分項目、分地點分別實施。

4.未按規定程序申報自行招標或采購的,區鄉會計核算中心不予入賬,屬財政撥款的項目,區鄉財政不予安排撥款。

5.政府公共工程項目的實施管理,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政府公共工程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05〕106號)有關規定執行。所有建設項目的實施都必須有科學論證報告,有立項批復,有規劃、建設、土地等部門的批準實施意見和區政府研究意見;實施過程中要保證項目質量和專款專用,項目購建完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審計機關出具相關決算報告,區鄉會計核算中心據實入賬,未經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或財政部門評審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區鄉會計核算中心不予入賬。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的審批和撥付。各種專項資金的使用一律實行申報審批制度,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各部門、單位必須明確一名財務負責人和經辦人,進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1.屬于工程或政府采購的項目資金,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報送相關資料(立項批復、預算報告、組織實施方案、項目管理制度、合同文本等)。工程項目或資金涉及若干個部門的,涉及到的部門必須同時簽署意見,經區項目評審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局)和資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初審,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區長審批。

2.屬于事業費、業務經費、貼息、補助、補貼以及人員經費的專項資金,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并附報相關文件和資料,由資金管理辦公室初審,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區長審批。

3.屬于單個項目的專項資金,實行一項一批;屬于一項總體工程(或采購)需要分步實施的,可采取先總體審批,由財政部門按項目實施進度撥款。

4.專項資金使用省、市另有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對上級部門要求我區部門、單位直接參與或提供擔保的投資項目,部門、單位自籌或借貸建設的投資項目,由承建單位先期墊資建設的投資項目等,均要履行專項資金使用審批程序,由承辦單位向區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區長審批,并送區財政部門備案,作為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依據。否則,區財政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條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逐步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和績效報告工作制度,編制財政績效預算,提高財政性資金績效透明度。

第十七條區監察、審計部門要不定期對重點項目的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

四、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第十八條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五類賬戶構成:國庫單一賬戶(國庫存款戶)、非稅收入專戶、財政零余額賬戶、單位零余額賬戶、特設專戶。所有財政性資金的收支均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運行,收入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繳入國庫或非稅收入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最終用款單位。

第十九條規范收入收繳程序。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財政收入的收繳采取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1.直接繳庫。由繳款單位或繳款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直接將應繳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非稅收入專戶。直接繳庫的稅收收入,由納稅人或稅務人提出納稅申報,經征收機關審核無誤后,由納稅人通過開戶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直接繳庫的非稅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非稅收入專戶。

2.集中匯繳。由征收機關(有關法定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所收的應繳收入匯總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非稅收入專戶。小額零散稅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繳收入,由征收機關于收繳收入的當日匯總繳入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中的現金繳款,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非稅收入專戶。

第二十條規范支出撥付程序。財政性資金按照不同的支付主體,對不同類型的支出,分別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

1.財政直接支付。預算單位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在發生財政直接支付事項時,向國庫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請,國庫支付中心審核無誤后,向銀行發出支付令,銀行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收款人。

2.財政授權支付。預算單位按照批復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向國庫支付中心申請授權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額,國庫支付中心將批準的用款限額通知銀行和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在授權的月度用款限額內,自行開具支付令,通過單位零余額賬戶將資金支付給收款人。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的規定,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涉及財政收支及其他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事項進行審查、稽核、監察、評價和處理活動。同時,要依法實施財政監督,加強源頭監管、過程跟蹤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與日常管理相結合,針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計劃、有重點地實施財政檢查。并及時將財政監督情況和發現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的重大問題向區政府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不斷規范資金使用程序。對挪用、擠占、套取財政性資金的或違規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一經查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由相關部門對違規的單位及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