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
時間:2022-07-22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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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積極支持解決“三農”問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逐步構建市場化的種植業生產風險保障體系,提高大宗農作物災后恢復生產的能力,國家支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種植業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財政部對省級政府引導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特定農作物的種植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的農戶、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補貼。
第三條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通過保費補貼等調控手段,協同農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引導和鼓勵農戶、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加保險,積極推動種植業保險業務的開展,調動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強種植業的抗風險能力。
市場運作是指財政投入要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種植業保險業務以經辦機構的市場化經營為依托,經辦機構要重視業務經營風險,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風險。
自主自愿是指農戶、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經辦機構、地方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支持政策。
協同推進是指保費補貼政策要同農業信貸、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以發揮財政政策的綜合效應。農業、水利、氣象、宣傳、地方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應對經辦機構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第二章補貼范圍
第四條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為種植面廣,對促進“三農”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大宗農作物,包括:
(一)玉米、水稻、小麥、棉花;
(二)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
(三)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確定的其他農作物。
在上述補貼險種以外,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地區(以下簡稱補貼地區)可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和農業特色,自主選擇其他種植業險種予以支持。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央直屬墾區應本著自主自愿的原則,向財政部申請保費補貼,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前本地種植業保險開展的基本情況,包括種植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和經營模式、主要種植業險種、投保和理賠情況,地方政府對種植業保險的支持措施,如何組織和推動種植業保險開展等;
(二)確保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取得成效的措施以及預計達到的效果,包括本地推動種植業保險工作的總體規劃(3~5年)和支持政策,具體的保費補貼方案,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的開展方案,補貼險種預計達到的投保率,如何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和輻射作用等。
財政部在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比較評定的基礎上,結合國家農業政策導向、地方財政部門狀況、地方政府積極性等因素,選擇補貼地區。
第六條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為因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病蟲草鼠害等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根據本地氣象特點,補貼地區可從上述選擇幾種對本地種植業生產影響較大的自然災害,列入本地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同時,補貼地區可選擇其他災害作為附加險保險責任予以支持,由此產生的保費,可由地方財政部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第七條補貼險種按“低保障、廣覆蓋”來確定保障水平,以保障農戶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保險金額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國家權威部門公開的數據為標準),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灌溉成本、機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根據本地農戶的支付能力,補貼地區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保險標的的平均年產量確定保險金額,對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財政部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第八條補貼險種的保險費率應根據保險責任、保險標的多年平均損失情況、地區風險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對于補貼險種,在補貼地區省級財政部門補貼25%的保費后,財政部再補貼35%的保費。其余保費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龍頭企業、地方財政部門等共同承擔,具體比例由補貼地區自主確定。
投保農戶根據應該承擔的比例繳納保費。
第十條未納入補貼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本地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險種、保險責任、保險金額及保費補貼比例。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種植業保險技術性強、參與面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此應高度重視,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費補貼方案和相關推動措施。補貼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將上述事項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地方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等各項工作,并會同農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相互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把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三條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由補貼地區有關政府部門和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協商制定。保單上要明確載明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農戶、龍頭企業等有關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和具體金額。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補貼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將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因地制宜探索切實可行的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愿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統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基層村級組織對農戶的組織和服務功能,動員和帶動農戶投保。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制定查勘定損工作標準,對定損辦法、理賠起點、賠償處理等具體問題做出規范,切實保護投保農戶利益,補貼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將上述事項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采取有力措施推動種植業保險業務的開展,將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積極引導農戶投保,保證保費補貼資金發揮效用。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科學運用保險手段,防范種植業生產風險。一方面,要穩步擴大保險覆蓋面,充分發揮大數法則效應,另一方面,要合理確定保險范圍,盡量減少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第四章資金預算編制管理
第十八條財政部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中央財政預算。省本級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九條地方財政部門應認真管理保費補貼資金。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第二十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和保費補貼比例,測算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各自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劃,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財政部提出下年度預算申請。財政部經審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達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應隨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年度執行中,如因投保面積超過預計數而出現保費補貼資金不足時,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安排補足(包括財政部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彌補。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保費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保費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余時,如下年度繼續納入補貼地區,則抵減下年度預算;如下年度不再納入補貼地區,則中央結余部分全額返還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中央直屬墾區的保費補貼資金,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撥付。
第五章資金預算執行及監控管理
第二十五條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地方財政部門主管保費補貼工作的業務處負責代編資金支付用款計劃,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向同級財政國庫部門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地方財政部門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保費補貼資金支付到經辦機構。
第二十六條尚未開設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的地方,應當參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23號)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關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的有關要求,辦理賬戶開設和信息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參照上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及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申請情況,向省級財政部門預撥部分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在確認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全部到位以后,財政部根據本年度下達的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和年初預撥保費補貼資金情況,將剩余部分的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需將收到財政部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后的預算分解文件、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的預算文件以及財政部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信息,及時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經辦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經辦機構須將結余的保費補貼資金全部上繳地方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對上年度的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年度決算。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地方財政國庫部門簽發財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載明的信息,以及向財政部反饋的動態監控信息,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7〕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機構管理
第三十三條補貼險種經辦機構要按“優勝劣汰”評選確定,評選應主要體現保險服務水平,避免惡性價格競爭。補貼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將經辦機構名稱、法人代表、收款的銀行賬號、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報告財政部。
第三十四條補貼險種經辦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得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二)具備專門的技術人才和相關業務管理經驗,能夠做好條款設計、風險評估、費率厘定、賠償處理等相關工作;
(三)機構網絡設置健全,能夠深入農村基層開展業務;
(四)具備一定資金實力,能夠承受相關經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可以采取自營、與地方政府聯辦等模式開展業務,具體模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確定。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府部門應對經辦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采取以險養險等措施,支持經辦機構開展業務。
第三十七條經辦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感,要從服務“三農”的全局出發,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工作,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要充分發揮經辦機構的網絡、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為農戶提供全方位服務。要不斷加強業務宣傳和人才培訓,使農戶了解保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等內容。要按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的方針,幫助農戶防災防損。要合理公正、公開透明、按照保險條款規定,迅速及時地做好災后理賠工作。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應注重經營風險的防范和化解,量力而行,確保種植業保險工作穩步推進、健康持續發展。要積極利用再保險等市場化機制,努力分散經營風險。經辦機構應按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巨災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補貼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編制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及財務報告,每半年一次上報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補貼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就上年度補貼險種開展情況向財政部做出專題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投保規模、投保率、風險狀況、經營結果等。
對于保費補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四十條財政部將不定期對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保費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并作為確定下年度補貼地區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一條經辦機構應將巨災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于每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二條對于地方財政部門、經辦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責令其改正,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7〕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