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2-07-25 0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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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為加強和規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17號)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財務管理,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綜字[]117號)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納入預算管理,堅持"先收后支、量入為出、統籌規劃、??顚S?的原則。

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預決算管理,預、決算的編制辦法和具體報表格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支出范圍

第五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耕地開發項目支出、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支出,以及與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有關的其它支出。

第六條耕地開發項目是指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范項目及補助地方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

耕地開發項目實行全成本核算。成本開支范圍為組織、實施和管理耕地開發項目所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必要設備的購置費、必要的管理費及不可預見費等。

耕地開發項目預算編制及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動態監測系統建立及運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設備購置和維護費、網絡運行費、數據處理費、信息系統軟件開發費等。

第八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核查、耕地開發項目審核論證、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級標準與土地開發整理預算定額的修訂等與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有關的費用,由國土資源部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資金使用預算,報財政部審定后,從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列支。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下達

第九條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年土地有償使用費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收支增減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和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后,由財政部編入下一年度中央預算。

第十條耕地開發項目和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項目的投資計劃和項目預算建議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的程序編報。

項目承擔單位隸屬于中央部門的,由項目承擔單位直接向國土資源部報送項目投資計劃項目預算建議;項目承擔單位隸屬于地方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地)國土資源廳(局)、財政廳(局)于每年5月底以前,聯合向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報送下一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預算建議。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對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預算建議進行評審,編制全國耕地開發項目和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預算草案,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二條財政部負責對全國耕地開發項目、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項目的投資計劃和項目預算草案進行審核和下達。隸屬于中央部門承擔的項目,由財政部將項目支出預算下達到國土資源部;對地方承擔的項目,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將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聯合下達到各地財政廳(局)和國土資源廳(局)。

第十三條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支出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報經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準。

第四章項目和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財政部門參與項目的組織實施并負責按規定程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資金的撥付手續,監督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條土地有償使用費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下達的項目計劃和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資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耕地開發項目完成后,應及時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和結算,結余經費應按原撥款渠道繳回中央財政。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償使用費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的專項檢查,追蹤問效。對于土地有償使用費,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年終結余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對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情況的重點檢查。項目承擔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入、支出預算科目,按財政部印發的年度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各地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