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

時間:2022-07-25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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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頓現有各類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70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7號)的要求,提出如下清理整頓開發區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

一、清理整頓的原則和目標

按照國辦發[*]70號文件確定的清理整頓開發區范圍,依據開發區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稱“省級政府”)兩級審批的規定,以及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對各類開發區進行整改,堅決糾正違規擅自設立開發區、盲目擴大開發區規模的現象,切實解決開發區過多過濫、違規用地等突出問題,促進開發區規范、協調發展。

二、清理整頓的具體標準和政策界限

(一)國家級開發區和國務院所屬部門批準設立的開發區

國家級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對現有國家級開發區未經國務院批準擅自擴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一律予以核減,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且原批準規劃面積已充分利用,確有擴建需要的,要按照規定上報國務院審批,未獲批準的,一律予以核減。

對國務院所屬部門未經國務院同意擅自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一律摘牌,由相應省級政府按省級以下開發區的整改要求,統一組織進行整改。

(二)省級開發區和省級政府所屬部門批準設立的開發區

省級開發區是指經省級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對現有省級開發區,凡布局不合理、功能重復、占用土地過多的,要進行整合,該縮小范圍的要縮小范圍;長期得不到開發、項目資金不落實的,要堅決予以撤消,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對省級開發區未經省級政府批準擅自進行擴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一律予以核減,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且原批準規劃面積已充分利用,確有擴建需要的,要按照規定程序上報省級政府審批,未獲批準的,一律予以核減。

對省級政府所屬部門未經省級政府同意擅自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一律摘牌,由省級政府按省級以下開發區的整改要求,統一組織進行整改。

(三)省級以下開發區

省級以下開發區是指違反國務院規定的兩級審批制度,由省級以下各級政府擅自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省級以下開發區由省級政府按照“撤消、核減、整合”的要求統一進行整改。

對縣級及以下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一律撤消。開發區現有項目用地納入城鎮規劃統一管理;不能納入城鎮規劃的,要堅決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對地級政府以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所屬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不能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以及雖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但布局不合理、開發程度低、項目資金不落實的,一律予以撤消,堅決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對地級政府以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所屬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余開發區,要按照減少數量、縮小規模、合并功能、調整布局的要求,提出整合方案。對整合后確需保留的開發區,待省級政府將清理整頓情況報國務院后,再按規定程序逐一審批,并報國務院備案。

(四)瞞報、漏報的開發區

對瞞報、漏報等未納入清理整頓工作范圍的開發區,一律撤消,堅決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五)突擊審批和突擊設立的開發區

對在今年7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30號)下發后,地方和部門突擊審批和突擊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一律予以撤消,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對撤消的開發區,要取消其名稱,撤消其管理機構,收回各項管理權限。對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夠復墾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后無償交還農民耕種;能夠恢復其它農業用途的要予以恢復;嚴禁撂荒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