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破格、越級提拔任用制度

時間:2022-07-30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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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破格、越級提拔任用制度

第一條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嚴格執行《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注重在實踐中考察和識別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備、實績突出和群眾公認的干部及時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越級提拔。

第三條破格提拔是指選拔任用干部時,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條例》規定的工作經歷、文化程度、任職年限等資格限制。

第四條越級提拔是指超越規定的干部職務等次或者干部級別等次的順序提拔任用干部。原則上只能越一級提拔。

第五條破格和越級提拔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應當嚴格掌握。

第六條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主要是指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眾公認,實績突出的年輕干部。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實績突出。

(四)具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較強的理論思維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有勝任相應職位的專業知識與文化水平。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

(六)自覺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團結同志。

(七)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在個別談話、民主推薦、民主測評中得到多數群眾的認可和擁護。

第七條破格或越級提拔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應注重年輕化,提拔任用縣處級領導干部的年齡一般不超過35歲,提拔任用地廳級領導干部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5歲。

第八條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級提拔。工作特殊需要是指:

(一)配備班子時,為改善班子結構,需要配備婦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黨外干部或民族宗教界上層人士。

(二)需要配備某些專項工作或行業、部門緊缺的領導人才及專業管理人才。

(三)選派到自然條件特別差、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工作。

第九條破格提拔任用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在副職崗位上工作不少于1年;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在下級正職崗位上工作不少于2年。

(二)特少數民族(普米族、獨龍族、怒族、基諾族、布朗族、德昂族、阿昌族)干部提任為縣處級職務的,應當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提任為地廳級領導干部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條越級提拔任用的干部應當在原職位上工作滿3年以上。

第十一條破格和越級提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參加民主推薦的范圍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在干部所在地區或部門進行。

第十三條在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經過組織考察、醞釀和黨委(黨組)討論需要破格或越級提拔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批準并再次進行討論決定后,方可正式任命。破格和越級提拔干部的上報材料為一式5份(本人檔案除外),主要是:

(一)請示,必須說明破格或越級提拔人選產生過程和破格或越級提拔的理由。

(二)本人檔案。

(三)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選拔任用監督表。

(四)考察報告、考察材料。

(五)民主推薦情況,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的得票數、排序情況。

(六)民主測評情況,包括各個等次的得票情況和排序情況。

(七)征求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意見情況。

(八)部(處)務會及黨委(黨組)會議記錄、黨委(黨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上級組織部門接到下級黨委(黨組)破格或越級提拔任用干部的請示后,應當及時研究,并在30天內予以書面批復。

第十六條破格或越級提拔任用干部,必須嚴格遵守《條例》的各項紀律,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資格,認真履行任職程序。

第十七條上級組織部門除對上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批外,應定期不定期對各地、各部門破格和越級提拔任用干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提拔任用的干部,應堅決糾正。對嚴重違反《條例》及本辦法提拔任用干部的,按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在公開選拔或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領導干部中,涉及破格或越級提拔任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黨委(黨組)破格或越級提拔任用縣(處)級以上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