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省中小學校長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2-08-04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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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省中小學校長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發〔*〕9號)、《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8號)、《人事部教育部關于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4號)、《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教人〔*〕38號)及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任職條件與資格

(一)任職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熱愛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2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為人師表。

3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密切聯系群眾,具有團結協作精神。嚴于律己,顧全大局,作風民主,深受師生擁護。

4身心健康,能勝任工作。

(二)任職資格:

1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教師職稱。

2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教育管理經驗。

3鄉(鎮)完全小學以上的小學校長應具有中師以上學歷;初級中學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完全中學、高級中學校長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4接受過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并獲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如確因特殊情況在任職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在任職后一年內完成任職資格培訓。

二、選拔與任用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歸口管理。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校長一般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名、考察或參與考察,按干部管理權限任用和聘任。要嚴格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大力推進中小學校長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制度。

公開招聘、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確定并公布職位及其選拔條件;公開報名及資格審查;筆試、面試答辯;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確定擬任人選并公示;任用。

新任校長試用期一年。

要切實擴大民主,保證教職工對校長選拔任用工作的參與和監督,民主測評應有不少于60%的教職工參加。

民辦中小學校長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準和管理。

三、職責、義務和權利

(一)實行中小學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保障師生安全,構建和諧平安校園。

2制定和執行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確定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改革目標及具體措施。建立健全校內組織機構和各項規章制度,并保證其有效運行。實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校務公開。堅持和完善教代會制度,校長向教代會報告工作。學校的重大決策要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

3主持學校全面工作。以育人為中心,對學校各方面工作實施全面管理,提高教育和管理質量。

4堅持黨的領導,健全黨團組織,營造和諧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覺悟和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以及教育教學能力,按有關要求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學歷進修或業務培訓;加強對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干的培養,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不單純以考試成績評價教師。

5促進教育公平,合理配置師資,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實施素質教育,使學生得到全面發展。依據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采用科學合理的教育方式,面向全體學生,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有機地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重視學生身心健康,按國家標準,保證學生體育鍛煉時間。

6積極配合黨組織,支持和指導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等群眾組織在辦學育人各項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7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教育環境。

8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教育工作的人擔任教師及其它工作人員,確保校園安全。

(二)校長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履行校長職責。

2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管好校產和財務。不得參與并不得以家人及親屬的身份參與學校的經營活動。

3維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4關心、尊重教職員工,組織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必要的學習和培訓,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參與教育教學管理和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5建立與社區及家長的聯系,形成協調一致的育人環境。

6努力學習和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教育工作能力和教學管理水平。

(三)校長享有以下權利:

1主持召開校務會議,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決策。

2推薦副校長,通過民主的方式確定學校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人選,聘任、考核、獎懲教職工。

3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經費和管理學校資產。

4參加國家規定的培訓。

5對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行使上級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校長的合法權利。

四、考核

(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學校的近期及中長期目標完成情況,加強對校長的履職考核。考核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學年末進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屆滿前進行。

考核內容包括:

1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情況,和諧平安校園建設情況;

2學校辦學條件和管理情況;

3學校領導班子和教師隊伍建設情況;

4遵守職業道德,勤政敬業情況;

5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并對學校經費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二)考核程序:

1校長述職;

2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

3學校主管部門評議;

4學校主管部門反饋考核意見;

5校長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的結果作為校長任免、獎懲、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

(三)考核方法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筛鶕嶋H情況,邀請社區代表和學生家長參與校長的考核工作。

五、獎勵

(一)對做出突出貢獻、辦學特色顯著的優秀校長經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授予特級校長榮譽稱號。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校長,可由省、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評為相應層次的優秀校長。

(二)建立重能力、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的收入分配方案和考核情況對在實施素質教育、提高辦學水平、改變薄弱學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校長,在收入分配上給予適當傾斜。

六、交流與培訓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區域內城鄉教育發展,通過校長交流,合理配置校長資源,促進教育公平。各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對校長交流做出具體可行的規定,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實行校長任期制。校長每屆任期為3-5年,可以連任。

(二)實行校長持證上崗制度。新任校長必須接受任職資格培訓。在職校長每五年必須接受國家規定時數的提高培訓,并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作為繼續任職的必備條件。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按計劃參加培訓的校長,學校主管行政機關應督促其改正,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撤消其職務。

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參加培訓的校長,培訓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七、辭職與免職

(一)校長本人提出辭職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相應教育主管部門應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在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應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辭職。

(二)對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校長,教育主管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有關程序予以免職。

八、罰則

(一)中小學校長因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相關行政責任。其它行政處罰按《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及其它相應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