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規章制度

時間:2022-08-0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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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市場秩序,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力度,遏制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加快建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建設市場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建設市場,是指進行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園林等專業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的發包和承包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和房地產的開發經營等建設活動以及招標、工程造價咨詢等中介活動。

第四條建設市場不良行為的范圍:

(一)建設市場活動中的賄賂行為;

(二)申請各種資質、資格,辦理建設工程有關手續時的欺騙行為;

(三)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行為;

(四)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或嚴重失職造成評標不公正行為;

(五)未按規定將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送備案;

(六)不履行廉政責任書或者嚴重不誠信行為;

(七)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

(八)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九)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手續;

(十)必須實行工程監理的項目未實行監理;

(十一)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

(十二)建設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等不履行職責或由其他人代替,以及其他不履行投標承諾行為;

(十三)經資格預審合格的正式投標人無故不參加投標;

(十四)存在嚴重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事故后瞞報、謊報、拖延報告及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

(十五)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批評或受到處罰;

(十六)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功能和總平;

(十七)超越資質范圍進行建筑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房地產開發及中介活動的;

(十八)違反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特別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十九)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

(二十)未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

(二十一)惡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職工工資,因欠薪等原因而引發工人集體上訪;

(二十二)對投訴的質量問題未按時處理引起重復投訴、上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二十三)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建設市場活動中發生的第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和監察或其他部門意見(建議、通報)予以認定后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的不良行為,根據其情節和性質,經審查后在*市招投標中心和相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為三個月至兩年。

第七條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準在本市范圍內參與建設市場活動。

第八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兩年內不得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條件。在評審時,發現有不良行為正在受公示的,應當酌情扣除一定的信譽分。

第九條評審專家、招標、工程造價機構等中介機構和人員,因不良行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參加評審和相關中介活動。

第十條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規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承發包雙方資格進行嚴格審核,如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規定,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報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定由*市規劃建設局會同*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