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培訓學分制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09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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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務員培訓教育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培訓學分制是由培訓管理部門確定每位公務員在規定的周期內(一個周期為三年)必須達到的學分,并給每一培訓課程規定一定的分值,期末以學分累積的方式來評價培訓效果的培訓管理機制。通過建立培訓學分制,鼓勵公務員參加多種形式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公務員自身素質和綜合能力。
第三條*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是本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員培訓政策的制定、綜合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市機關各部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培訓計劃,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完成本部門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四條培訓課程由必修課和選修課組成。
必修課是指每位公務員在規定期限內必須修習的課程,包括公務員初任、任職和更新知識培訓的主要課程,MPA的主干課程,及組織、人事部門規定的其它必修課程。專業知識課程由市機關各部門,在每上年年底報市人事局核準,納入下年度必修課計劃。
選修課是指公務員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課程及根據個人興趣和實際需要選擇的擴大知識面、提高適應能力的課程。每上年底前,由具備舉辦選修課條件的單位申報,經組織、人事部門核準后,納入下年度的選修課計劃。
每位公務員在規定的周期內必須累計達到60學分,其中必修課必須達到45學分,其余可以為必修課學分,也可以為選修課學分。每三年考核一次,超過規定部分的學分可以作為下一輪規定周期內的學分。
第五條每年年初,由組織、人事部門公布本年度所有必修和選修課程科目及學分分值,采取"菜單式"培訓方法,下達培訓計劃。
市機關各部門根據組織、人事部門下達的年度培訓計劃,按照本單位公務員三分之一人員比例,確定參加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培訓人員,并報市人事局。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名單,分期下達調訓通知。
第六條本周期內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含學位教育、黨校學歷教育),與公布的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相同的,憑高等院校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成績單),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所獲得學分在《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上予以登記。
1、參加市行政學校(市委黨校)組織的培訓考核,由市行政學校(市委黨校)負責登記學分,并加蓋登記部門印章。
2、參加規定的學歷教育,憑主辦的高等院校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成績單),由市行政學校(市委黨校)核準后負責登記學分,并加蓋登記部門印章。
3、參加規定的專業知識課程培訓,由本市組織的,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學分,并加蓋登記部門印章;由上級部門組織的,憑主辦單位的文件通知(成績單),由市人事局核準、登分。
4、其他臨時組織的培訓,經組織、人事部門核準后,獲得相應的學分,由舉辦單位負責登記學分,并加蓋登記部門印章。
5、學分登記部門要高度重視學分登記工作,建立學分登記數據庫,每年年終上報組織人事部門。
組織、人事部門要對登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等行為,除取消違規登記的學分外,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單位和經辦人的責任。
每年年末,由組織、人事部門向市機關各部門公布每位公務員的培訓學分。
第八條培訓學分與公務員個人年度考核、單位目標考核相掛鉤。
在規定每三年期限內,沒有修滿學分者,第三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其中沒有完成必修課規定學分者,不得確定為“稱職”及其以上等次。
超過規定的學分者,在同等條件下,作為年度考核優先評“優秀”等次的依據之一。
每年公務員培訓完成情況列入單位目標考核的內容。沒有完成年度培訓計劃的單位,按規定比例扣除該單位目標考核分。
第九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參照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溫州市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