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科研專項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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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下稱《規劃綱要》)和《氣象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20)》(下稱《氣象科技規劃》),規范和加強公益性行業(氣象)科研專項經費項目(以下簡稱“氣象行業專項”)的管理,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19號)(下稱《試行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氣象行業專項主要支持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圍繞《規劃綱要》和《氣象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開展支撐“公共氣象、安全氣象、資源氣象”發展的應急性、培育性和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氣象行業應用基礎研究;
(二)重大氣象技術前期預研究;
(三)氣象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氣象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氣象監測、檢驗檢測技術研發等。
第三條氣象行業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一)氣象行業專項支持的項目要面向氣象事業發展需求,直接為氣象業務和服務提供科技支持。項目要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充分體現氣象行業科研的特點、重點和急需,并且與國家科技計劃支持的項目合理區分層次,做好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銜接。專項經費使用要避免分散,專項下只設項目層次,項目不分解。
(二)氣象行業專項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咨詢相結合,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要加強氣象科技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
(四)嚴格按照國家和中國氣象局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氣象行業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顚S?,并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根據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類型特點,一般采取擇優委托或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一般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業單位和內資控股企業等。
第五條中國氣象局系統外單位承擔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的財政資金需占專項經費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中國氣象局確定后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章組織管理體系
第六條中國氣象局在財政部、科技部的指導下,組織有關部門、氣象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專家成立公益性行業(氣象)科研專項經費管理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組成員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家組協助工作。
委員會成員不少于9人,其中氣象部門系統以外的人員占40%及以上,委員會主任由中國氣象局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名單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七條設委員會辦公室,掛靠中國氣象局有關職能司,為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辦理委員會交辦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中國氣象局負責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的組織、管理與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氣象行業科技發展規劃;
(二)負責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征集氣象科技發展需求,建立項目建議庫;
(四)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建立并完善評審專家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五)審核委員會提交的項目建議;
(六)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和協作攻關,提出項目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方案;
(七)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簽定項目任務書;
(八)協調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項目監督檢查、財務審計、項目驗收和對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成果管理。
第九條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氣象科技發展規劃,提出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建議;
(二)提出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承擔單位建議;
(三)對項目執行的全過程發揮咨詢評議作用;
(四)受中國氣象局委托,參與氣象行業專項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二)按照簽定的項目任務書內容具體實施項目,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自籌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三)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及時報告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在項目實施前與各參與單位簽定協議,明確對項目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權屬;
(五)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并對項目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歸檔,推動項目成果應用、轉化及推廣。
第三章項目申報及其預算審批
第十一條中國氣象局結合《規劃綱要》的目標和任務,緊密圍繞氣象工作的重點及氣象科技發展的實際需求,在國家五年規劃期第一年制定本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報送科技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委員會依據氣象科技的總體布局和發展需求,提出科研開發需求和重點項目建議。
第十三條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委員會建議,結合《規劃綱要》和《氣象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結合氣象業務和服務發展需求,公開征集項目建議,形成氣象行業專項備選項目建議庫。
第十四條委員會對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備選項目建議庫進行評議,并根據氣象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實際需求,提出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建議。
第十五條中國氣象局對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審核,于每年的4月底前報科技部、財政部。
第十六條中國氣象局根據科技部的反饋意見,委托委員會對項目進行調整,并由委員會提出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報中國氣象局。
第十七條中國氣象局根據委員會提出的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中國氣象局組織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中國氣象局根據評審評估結果,提出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中國氣象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項目總預算,與項目承擔單位簽定項目任務書,下達項目總預算,并納入全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二十一條中國氣象局根據財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和批復的項目總預算及年度預算,在部門預算“一上”時報送項目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中國氣象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年度經費預算安排項目承擔單位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三條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招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預算安排鼓勵實行“項目先啟動、依據成果后補助”的方式。
第四章項目申請有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專項申請者人要求
(1)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55歲,院士不超過65歲,應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固定工作單位,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開拓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無不良科研行為,主持或參加過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
(2)每人作為專項項目負責人只能承擔一項,并最多只能以參加者或合作者的身份再參加一項項目。每人作為參加人參加的項目不得超過三項。
(3)已獲支持尚未結題的,不能申請主持新項目。
(4)前一個承擔項目未通過財務驗收或業務驗收的不得申請。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議的要求
(一)面向氣象業務、服務、行業管理對科技支撐的需求;
(二)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完成后能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應用前景;
(三)與國家科技計劃及其他科研計劃層次區分清楚,避免交叉重復;
項目建議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立項的必要性、緊迫性;
(二)與規劃綱要、國家科技計劃、專項之間的銜接;
(三)研究目標和預期成果;
(四)項目研究任務及技術路線、難點、創新點;
(五)建議承擔單位及產生方式、前期研究基礎;
(六)項目研究周期及工作計劃安排。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方案的要求
項目實施方案應技術路線清楚,研究總體目標和年度目標、任務明確,績效目標和考核指標明確,具備可操作性。
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概述
(二)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三)項目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四)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五)項目承擔單位已有科研條件;
(六)項目組主要成員信息;
(七)科技成果共享方案。
第二十八條項目經費開支和預算編制按《試行辦法》要求執行。
第五章項目實施及其預算執行
第二十九條實行項目專家負責制,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與中國氣象局簽訂項目任務書,簽訂后由第一承擔單位監督組織具體實施。
第三十條項目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中國氣象局: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動,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項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
(三)項目負責人調動單位、項目或項目承擔單位變更;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第三十一條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中國氣象局核準后執行。必要時,中國氣象局可根據實施情況及專家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需要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報中國氣象局核查備案。
第三十三條項目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項目預算執行的有關問題按照《試行辦法》要求執行。
第三十五條氣象行業專項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中國氣象局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研開發。氣象行業專項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氣象行業專項實施中所需的儀器設備應當盡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氣象行業專項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規范、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記錄和報告制度,并按照中國氣象局的要求及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六章項目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三十六條中國氣象局結合《試行辦法》就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的要求,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制度和項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中國氣象局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驗收和績效考評的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預算規模調整以及未來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滾動執行項目應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項目任務書和年度實施協議,撰寫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并提交財務支出明細,擬定下年度實施方案。中國氣象局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報告和方案進行評估。未通過評估的,視情況調整下年度經費額度,情節嚴重的將中止項目執行并做相應處理。
第三十九條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向中國氣象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
中國氣象局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有關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的具體要求,參見《試行辦法》。
第四十條財務驗收完成后,中國氣象局組織業務驗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經申請或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四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如對驗收結果存在異議,可向中國氣象局書面申請進行復議。需要復議的項目,應在首次驗收后的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提交材料,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未再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改進或提交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四十二條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中國氣象局,由中國氣象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項目驗收結論由中國氣象局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或不按照規定及時上繳結余經費的,中國氣象局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并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行業科研專項項目的資格。
第四十五條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氣象行業專項經費項目資格等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于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中國氣象局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
第四十七條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的,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并向社會公開,取消其承擔或參與氣象行業專項的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在項目申報、審批過程中,一切接觸申報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負有對申報項目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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