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評估制度
時間:2022-08-20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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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強化和優化配置文化市場管理資源,切實形成科學長效的管理機制,依法規范文化市場秩序,全面推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從**年起,在全省建立和實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評估制度。
第二條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市、區)文化市場管理職責。按照分級管理、屬地執法、守土有責的原則,各縣(市、區)對轄區內各類文化經營單位和經營活動承擔管理和執法職責;各市承擔對所轄各縣(市、區)文化市場管理和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職責,并組織大要案和跨縣(市、區)案件查處;省承擔對各市、縣(市、區)文化市場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并組織重特大案件、文化部督辦案件和跨市案件的查處。
第三條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評估,以市、縣(市、區)為對象,評估內容主要由市場秩序、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建設與保障四部分組成,采取百分制評估法。具體的評估內容、標準與方法按《**省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評估細則》(附件一)執行。評估結果按實際分數,分別按市、縣(市、區)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布。
第四條評估操作辦法實行日常評估與年度評估相結合,自評與上級評估相結合的辦法。
(一)日常評估。
縣(市、區)按照《評估細則》進行對照自評,按月查找問題和不足,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提高。市對各縣(市、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按月或按季進行評估,指導、督促各縣(市、區)整改提高。省對各市、縣(市、區)根據日常暗訪檢查情況和各市反饋情況,實行每周通報制,其中重大事件及時通報。
(二)年度評估。
評估年度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縣(市、區)自評。于年后5日內進行全面總結,填寫《**省各縣(市、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評估計分表》(附件三)。經政府領導簽字并加蓋政府或社文委印章后,一式三份連同各相關原始資料和報表送市文化局。
2、省、市評估。在1月10日前各市要完成對所屬各縣(市、區)的評估,并在各縣(市、區)填報的一式三份《評估計分表》“市評分”欄目中給出各項分值。經局領導或社文委領導確認簽字并加蓋市文化局或社文委印章后,連同各相關資料和報表按規定時間送省文化廳評估。
各市在對各縣(市、區)評估的同時,要完成市本級的自評估。填寫《**省各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評估計分表》(附件二)一式二份。經政府領導簽字并加蓋政府或社文委印章后,連同各相關原始資料和報表,與所屬各縣的評估材料一起,按規定時間送省文化廳評估。
省對各市、縣(市、區)的評估在1月20日前完成。
各市的評估分由省確定。各縣(市、區)的評估分由省、市聯合確定,其中市的權重占70,省的權重占30。
未按要求及時報送評估材料的市、縣(市、區)評估分為零。
第五條評估結果的確定和使用。
(一)評估結果的確定
按本辦法第四條的程序形成各市、縣(市、區)的評估分值并排序后,在“**省文化廳門戶網站”和“**省文化市場信息管理系統”上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在公示后的10日內進行查核并最終確定和公布評估結果。
(二)評估結果的使用。
1、報送省文明委。作為文明城市考核依據之一。
2、列入省文化先進縣考評內容,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3、依據評估結果推薦和評選表彰文化市場管理先進市、縣(市、區)和先進集體。
4、分析總結全省文化市場管理經驗和問題。推廣先進市、縣(市、區)的經驗,督促落后市、縣(市、區)整改提高。
5、為各級黨委、政府加強和完善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六條本辦法從**年起試行。
各市、縣(市、區)要及時總結反饋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以便適時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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