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使用水利局管理條例
時間:2022-08-20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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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局車輛使用及駕駛員管理,控制費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高效、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原則及范圍
1、保證局領導工作用車;
2、保證局各科室業務工作用車;
二、車輛的調度
1、所有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水政漁政執法大隊固定一輛工作用車,由大隊長負責調度。
2、服從調度,不得無故拒絕出車,如因病、因急事等原因不能出車時,必須事先向局辦公室說明原因。
3、駕駛員必須按時上下班,因事外出必須請銷假。
三、車輛使用管理
1、用車須提前一天(長途提前兩天)通知辦公室,特殊原因除外,由辦公室登記后,統一調度。
2、駕駛員憑辦公室的出車通知按時出車,并記錄好出車情況登記表,每月底與辦公室核對后發放相關補貼。3、原則上不租用社會營運車輛,若遇特殊情況或重大活動急需租用的,須經分管領導同意。
四、車輛維修保養
1、車輛保養維修等由辦公室組織招標實行定點修理,確需臨時修理或更換小零件的,駕駛員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否則不予報銷。
2、車輛修理實行申報制度。需修理和保養的車輛,駕駛員必須先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提出修理方案和預算,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否則修理費不予核準報銷,出車途中遇故障可先行修理,事后應及時補辦手續,但必須經用車人簽字方可核準報銷。
五、費用報銷及考核
1、車輛保險費、養路費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按實報銷。過洞費、過橋費、停車費、汽油費和駕駛員的出車補貼等,按規定程序辦理。逾期不予報銷,特殊情況例外。
2、修理費實行“單車核單,按月結清,憑審批單報銷”。
3、駕駛員出車外地和本地的里程補貼,按每月包干300元打入工資。出勤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車輛加油憑發票按規定程序報銷,每季度公布一次。
六、駕駛員獎懲措施
1、乘車人數不準超過車輛行駛證上核定承載的人數。
2、駕駛員不準私自出車,不準公車私用,不能私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如有違反制度,且發生事故由該車駕駛員負責,承擔一切費用,扣除該駕駛員一年的所有獎金及當月行車補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辭退。
3、駕駛員因公出車,造成事故,經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屬輕微事故且由我方負全責的,扣發年終獎的20%;屬一般事故且由我方負全責的,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扣發年終獎金的50%;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視情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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