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產物資采購細則

時間:2022-08-21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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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產物資采購細則

為加強全院公有財產的管理,規范采購,使物盡其用提高財產物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法院財產物資采購管理制度。

一、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范圍

1、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2、日常辦公用品及其它:油墨、文具、紙張及業務書籍資料等。

二、財產物資的采購

1、固定資產的購置,由需用庭室(含科、隊)填寫《財產物資購置審批表》,報分管財務院長審批,需政府采購的由司法行政科按政府采購程序辦理;不需政府采購的1000元以內由司法行政科科長審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請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后由院有關人員組織公開采購;

2、辦公用品采購。

日常必需辦公用品,1000元以內的由使用部門報請司法行政科科長審批,購買1000元以上2000以下由使用部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統一采購;

非必需辦公用品,100元以上由使用部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由司法行政科統一采購;

庭室購置辦公用品,100以內由司法行政科長審批,超過100元的由分管院長審批,可自行采購也可由行政科采購,憑審批表報銷;

3、本院內部無法自行印刷的文件資料、法律文書仿本和信封信紙等由司法行政科統一到政府定點單位印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大批信封、大宗印刷等必需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2000以上1萬元以內報請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到政府采購定點單位印制。對送印項目及費用,應加強內部管理,完善送印、結算等審批手續;

4、業務書籍資料的購買均需經分管院長審批,經辦公室登記后按財務報銷制度執行。

三、日常維護及管理

1、辦公用房的養護、維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報分管院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并報請審計部門審計,憑審計結果付款;其他部門不得擅自改建、拆毀,不得損壞房屋的結構及形態;

2、其他設施的養護、維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報分管院審批;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報院長審批;1萬元以上報院黨組審批;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

3、電腦日常維護。電腦維護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網管員審核,費用在5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報請分管財務院長審批,超過1000元的報請院長審批,由辦公室負責實施。

4、本院所有公物由司法行政科統一管理(電腦日常管理由辦公室負責),并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對固定資產造冊登記及編號,定期進行檢查。日常的養護、維修由司法行政科負責實施,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毀或出借;

5、辦公設施由使用人到行政科登記,本著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各庭室隊不得擅自與各庭室隊之間及外單位發生物資有償轉送、對調關系、必要時經財務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進行,并到行政科作好注銷登記,必要時院里可對有關庭室隊保管使用的物資進行調劑使用;

6、辦公設施需報廢的,須經院財務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司法行政科統一報財政有關部門批準核銷,方可在固定資產賬表和清單中予注銷;

7、辦公設施(含贊助的)及業務書籍資料,所有權歸院部,各部門及個人只有管理、使用權,調離本院或部門崗位變動,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因失職或私用致使辦公設施及業務書籍資料損壞、遺失的應負相應責任;

8、工作人員對領用的辦公用品應節約使用,不得浪費,不得將辦公用品挪作他用;

9、辦公用品管理人員應加強工作責任心和服務觀念,做到計劃購置、合理使用、不濫發、誤發辦公用品,嚴防積壓和浪費。

四、本制度從2004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