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攻關計劃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23 03:11:00

導語:科技攻關計劃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科技攻關計劃管理制度

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章立項

第四章實施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六章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七章附則

附件1:國家科技攻關計劃項目建議書(格式)

附件2:國家科技攻關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格式)

附件3:國家科技攻關計劃課題任務書(格式)

附件4:國家科技攻關計劃項目執行情況調查表(格式)

附件5:國家科技攻關計劃項目驗收材料(格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科技攻關計劃(以下稱“攻關計劃”)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攻關計劃是面向國民經濟建設主戰場,重點解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重大科技問題的科技發展計劃,是國家科技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促進產業技術升級、解決社會公益性重大技術問題為主攻方向,通過關鍵共性技術的突破、引進技術的創新、高新技術的應用,為產業結構調整、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及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條攻關計劃堅持市場導向、需求牽引的原則,實行產學研相結合,堅持自主開發、創新與引進、消化吸收并重,實行課題制管理。

第四條攻關計劃由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組織實施。攻關計劃項目根據支持的重點分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引導項目三類,設項目和課題兩個層次。項目采取有限目標、滾動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攻關計劃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

第六條科技部是攻關計劃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攻關計劃的發展戰略和重點任務研究;

(二)組織審議項目建議書并建立備選項目庫,組織項目立項和項目預算的評估或評審,確定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審定立項項目及其保密級別,會同財政部審定項目、課題總預算,批復項目實施計劃;

(三)審定批準課題任務書,并根據課題任務書,編制國家科技攻關年度計劃,會同財政部審定并下達年度項目和課題的經費預算;

(四)督促、檢查攻關計劃的實施,組織項目中期檢查,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項目驗收,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管理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

第七條根據項目實施的不同特點,科技部分別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地方科技廳(科委)及具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的單位作為項目組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組織課題評估或評審、課題的招投標,提出課題承擔單位及課題經費預算安排建議,簽訂課題任務書;

(三)落實課題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四)組織項目的實施,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按要求匯總、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課題驗收,按要求準備項目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并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八條課題承擔單位為有較強科研條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業,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課題任務書確定的各項任務,完成課題預定的目標;

(二)及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三)按要求編報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提交課題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并進行檔案歸檔和成果登記;

(四)對課題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進行積極有效的管理和保護,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九條攻關計劃充分發揮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專家的作用,聘請專家參與攻關計劃的戰略預測、計劃制訂、項目管理等有關咨詢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工作,擇優遴選具有科技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工作,參與攻關計劃項目的過程管理。

第三章立項

第十條攻關計劃項目的選項原則:

(一)與國家目標結合緊密,符合國家的發展戰略和產業的發展方向,對產業技術升級、新興產業形成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帶動性大,或與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相配套。

(二)項目目標集中、具體,技術先進,具有較強的應用和發展前景;

(三)現有的基礎條件較強,三年內經過努力可以完成項目確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攻關計劃重大項目重點支持對產業技術升級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帶動作用大、覆蓋面廣、關聯度高的核心技術及其配套集成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示范。

重點項目支持優先發展產業和領域提出的未被重大項目所涵蓋的重點關鍵技術,及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和示范。

引導項目將符合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的方向和條件,對地方主導產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大的帶動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創新能力的地方重大攻關項目列入國家科技攻關計劃指導實施。引導項目的實施經費以地方和企業自籌為主。

第十二條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規劃以及攻關計劃的定位和支持重點,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科技廳(科委)可單獨或聯合提出攻關計劃項目建議書報送科技部。

第十三條科技部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建議書進行評議和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列入攻關計劃備選項目庫。

第十四條科技部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技發展的重點,參考項目的基礎條件,從備選項目庫中篩選擬實施的攻關計劃項目,并組織項目立項和項目預算的評估或評審。

第十五條科技部根據項目可行性評估或評審意見以及攻關計劃經費預算安排等,確定實施項目及項目組織單位,并通過招投標、評審等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審定并下達項目(課題)總預算,科技部批復項目實施計劃。

第十七條依據項目實施計劃及確定的課題任務和指標,由項目組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經科技部審定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根據項目(課題)總預算和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審定并下達項目(課題)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九條攻關計劃鼓勵產學研結合,優先支持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承擔攻關計劃課題。

第四章實施

第二十條攻關計劃項目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份前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經項目組織單位匯總后上報科技部。

第二十一條工程類項目視條件引入監理制,并參照《工程項目監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或課題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或課題正常實施的;

(三)項目或課題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的;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項目或課題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三條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或課題,由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準后執行。必要時,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攻關計劃撤銷的項目、課題,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報科技部核查備案。

第二十五條執行期二年以上的項目及課題,在實施中期應進行中期評估。項目的中期評估由科技部負責,課題的中期評估由項目組織單位負責。中期評估結論作為項目或課題調整或撤銷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科技部建立攻關計劃項目數據庫及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數據資源共享。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攻關計劃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配套等多渠道構成,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攻關計劃。

第二十八條攻關計劃項目資助方式分為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

第二十九條攻關計劃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期間的項目研究開發費和計劃管理費。

第三十條攻關計劃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科技部直接或委托有關機構對攻關計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負責對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對違反經費使用規定、不按照項目或課題預算執行等情況,財政部、科技部有權停止撥款直至終止任務。

第六章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條攻關計劃項目和課題應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驗收工作包括項目驗收和課題驗收。項目驗收由科技部組織,課題驗收由項目組織單位組織。

第三十四條課題驗收由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課題驗收的書面申請報告,報送項目組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在接到課題的驗收申請報告后,組織專家組或委托中介機構對課題進行驗收。

項目驗收由項目組織單位在課題驗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準備好相關材料,向科技部申請項目驗收;科技部組織專家組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三十五條攻關計劃項目和課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三種情況。

項目、課題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目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項目、課題目標和任務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的;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為需要復議。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完成任務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擅自修改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等,未經批準的;

(四)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五)超過計劃任務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出說明的;

(六)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六條攻關計劃項目驗收結論意見由科技部通知項目組織單位,課題驗收結論由項目組織單位通知課題承擔單位。需要復議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課題,應分別在接到通知的三個月內和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改進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再未通過驗收或未按要求進行驗收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承擔攻關計劃項目。

第三十七條攻關計劃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課題承擔單位應當申請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特別要積極申請和利用專利保護;非密成果應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發生技術轉移時,應當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符合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對攻關計劃成果進行轉讓和轉化。對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科技部《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密級評定或確認,并實施管理。

第四十條科技攻關項目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有關項目組織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并報科技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攻關計劃以前執行的各種規章與本辦法有抵觸者,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