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辦公室職能

時間:2022-08-25 0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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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辦公室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廳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處室和直屬單位工作;承擔綜合調研工作;制訂廳機關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有關重要文稿;負責廳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接待聯絡、機關財務、保密保衛、后勤保障,以及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險立法計劃、負責草擬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建立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負責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咨詢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基金監督處)

編制全省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統計和信息工作,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及其網絡的規劃、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勞動保障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負責管理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會同財政部門制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并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制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并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四)勞動工資處

制訂勞動關系調整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實施規劃,審核在杭省部屬及部隊屬單位集體合同;制訂全省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外來勞動力調控計劃;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擬定“農轉非”政策;參與省級勞動模范的評定工作;制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率掛鉤政策,負責省屬企業工效掛鉤工作;制訂并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工資集體協調規則、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省、部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五)就業和失業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省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及失業保險工作;制訂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訂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和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制訂全省就業服務事業規劃和促進勞服企業發展政策并組織實施;按分工管理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工作;制訂全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組織實施;制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調劑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研究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和稽核辦法;負責管理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

(六)培訓處

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訂實施辦法;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訂職業技能鑒定規則和實施辦法;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和社會勞動者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制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實施辦法;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準入制度;綜合管理全省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承擔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

(七)仲裁信訪處

制訂勞動仲裁規則和勞動爭議處理政策;負責全省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對全省勞動爭議處理行政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負責勞動保障來信來訪、突發事件的處理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責在杭的省、部屬和部隊屬單位的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八)養老保險處(省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

制訂全省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負責養老保險調劑金的管理使用;制訂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和養老金計發的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研究完善中央行業在浙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組織實施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負責調整城鎮職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調整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負責省、部屬單位職工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制訂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和辦法;承擔省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九)醫療保險處

制訂全省醫療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訂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指導全省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基本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準;負責實施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方法;參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收費標準調整工作;研究制訂省直單位、在杭部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改革方案,負責實施省本級離休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管理辦法。

(十)工傷生育保險處(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制訂全省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制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指導全省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全省工傷認定政策和辦法;指導全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序的鑒定工作,負責省部屬單位和行業單位職工的勞動鑒定和市地申請的勞動鑒定復鑒工作;承擔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一)農村社會保險處

制訂全省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研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負責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參與審核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擬定全省勞動保障系統干部教育的規劃、計劃;負責勞動保障系統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全省勞動保障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三)駐廳監察專員辦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干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