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審理制度

時間:2022-08-27 08:39:00

導語:行政案件審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行政案件審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案件集體審議工作,保證正確、及時審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制定本規范。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立案查處案件的審理的控制。

3職責

案審辦(法制辦)負責對案件立案審查和案件審理的日常工作,接受案卷材料及進行初審。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對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集體審議。

4審理程序

4.1立案審查

4.1.1對涉嫌違法行為經初步核查認定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填制《立案審批表》,經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簽字,送交案審辦(法制辦)立案審查,報分管局長批準后,賦予立案號和給予備案登記。

4.2審理案件實行三級集體審議制度

4.2.1擬處罰款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案件,由審委會委托分管局長、案審辦(法制辦)主任、承辦機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組成小組(3名以上)審理(召開案審會會議前2天,承辦機構把案件有關資料提交給審核小組),經集體審議后,由承辦機構制作《行政案件審理記錄》。

4.2.2擬處罰款萬元以上至3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案件,經案審辦(法制辦)初步審核后,由審委會主任委員主持,三人以上委員參加集體審議,由案審辦(法制辦)制作《行政案件審理記錄》。

4.2.3擬處罰款三萬元以上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經案審辦(法制辦)初步審核后,由審委會主任委員主持,由審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集體審議,由案審辦(法制辦)制作《行政案件審理記錄》。

4.3需要報送審委會審理的案件,由承辦機構提出該案的處理意見,并將案件的全部材料及調查報告的電子文本報送案審辦(法制辦),案審辦(法制辦)應自接到案卷材料后5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提交條件的,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討論。在召開審委會會議前2天案審辦(法制辦)把案件有關資料提交給各委員。審委會適時組織集體審議。

4.4經案審辦(法制辦)初審認為不符合提交條件的,由案審辦(法制辦)提出退卷理由,經案審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退卷并告知案件承辦機構補正,審核期限重新起算。

4.5提交審理的案件應具備的條件:

1)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3)已有初步處理意見;

4)卷宗完整、規范。

5審查內容

5.1審委會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5.1.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5.1.2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5.1.3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5.1.4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5.1.5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5.1.6辦理程序是否合法;

5.1.7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理;

5.1.8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對于可能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5.1.9審核舉報獎勵情況。具體按本局的《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控制規范》執行。

6審理意見

6.1審委會經過審查后,應當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6.1.1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6.1.2對違法事實清楚,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的,免予行政處罰;

6.1.3查無實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以行政處罰、案件予以撤銷;

6.1.4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6.1.5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1.6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程序違法的,要求案件承辦機構補證或者糾正;

6.1.7需要由其他部門作出進一步處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7審核后程序

7.1案審辦(法制辦)在審委會審議后及時整理案件審理記錄,將處理意見告知承辦部門。

7.2行政相對人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要求的,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3日內提交申請書面材料,由案件承辦機構收到聽證申請的當日,將有關情況及筆錄報送案審辦(法制辦),案審辦(法制辦)向案審委主任和副主任委員報告。必要時,再次召集審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7.3對于已履行聽證程序的案件,應當在聽證結束后再次召開審委會會議,具體要求按《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進行。

7.4承辦機構的自審案件和經審委會審核的案件以及層級審核的案件再審程序參照本規范第5項、第6項規定執行。

8層級審核制度

8.1重大案件辦理試行層級監督審核制度。對擬罰款額5萬元(含本數)以上的案件,由案審辦(法制辦)報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法規處審核。

9罰沒物品處理的審核

9.1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罰沒物品,由稽查大隊統一按罰沒物品處置的相關規定申報處置,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半年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核同意后統一處置。

10上報立案查處情況

10.1各承辦機構在每月底將本月已經查處1萬元以上的案件的有關情況,按匯總表所列的欄目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稽查大隊,稽查大隊應在每月2日前將上月本部門已經查處的違法案件和其他承辦機構上報案件情況匯總,由分管局長審核后,上報溫州市局稽查隊。

11結案歸檔

11.1案件辦理完畢后,案件承辦機構應及時對案件進行立卷歸檔,送分管領導在《結案審查表》上審批同意后,交局檔案室統一歸檔。

12.相關文件

12.1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12.2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

12.3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

12.4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執法工作規范

12.5行政案件審理記錄

12.6大數額行政處罰案件層級監督審核報審書

12.7行政處罰告知書

12.8行政處罰決定書

12.9結案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