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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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資政策制度

為進一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擴大對外開放和東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動*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國務院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以及有關部委的文件精神,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規定。

一、關于市場準入和注冊登記政策

第一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明確限制的外,市場經營領域和投資領域均歡迎國(境)內、外企業、自然人投資者進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將經營范圍核準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準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條凡申辦企業,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經營項目需前置審批而暫未取得批準文件的,可核發有效期一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允許其在銀行開戶和刻制公章、財務專用章,經營范圍可核"籌建",待企業完備前置審批手續后,再核定其經營范圍。

第三條放寬注冊資本繳付期限。對新設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允許其首期繳付額達到注冊資本額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內分期到位。所核發的營業執照注明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

第四條放寬企業集團設立條件。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擁有3個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記為企業集團。

第五條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注冊資本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申請企業名稱中可冠以"*"、"*回族自治區"字樣。堅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則下,按照規定程序核準。

第六條凡來*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資金全部自籌,不需要平衡資源條件的,不再由有關部門進行立項審批,實行項目備案制。環保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介文件依法進行審批。工商、商務等部門依據企業提供的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等材料,依法進行注冊登記。凡來*投資的地方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簡化程序,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實行核準制。其他部門做好相應配套服務。

二、關于稅收政策

(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

第七條凡來*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商貿和服務型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3年。

第八條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在減半征收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后,減半執行。

第九條在南部山區(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江源縣、彭陽縣,吳忠市的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中衛市的海原縣)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加工農副產品的企業,在免稅5年期滿后,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在川區移民吊莊興辦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可參照本款執行。

第十條經自治區農業產業化協調領導小組上報國家農業部等部委認定的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暫免征所得稅。

第十一條現有企業(不包括金融保險、郵電通訊、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的批發和批零兼營和其他非零售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待業人員超過原企業從業人員50%(含50%)的,免征所得稅3年,超過30%(含30%)的,免征所得稅2年。

第十二條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服務于企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稅。其他專門從事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咨詢、培訓的經濟實體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從其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免稅期滿后,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繼續免征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和從事四技服務的營業稅。對上述科研機構以及承擔中試的企業,其中試產品在試銷期內免征所得稅。

第十四條科技特派員的創業企業和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企業,其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免征所得稅。

第十五條外省、區、市的內資企業收購、兼并我區資不抵債和長期虧損企業,從收購、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再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區內企業兼并、收購比照執行。

第十六條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在70%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

第十七條經國家和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從認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提高技術開發經費的開支比重。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或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進行國產化研制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其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九條來*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

第二十條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的廢棄資源作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稅5年。

(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所有來*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在銀川市轄區內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設在國家級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含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來*設立的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外商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稅、減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5%(銀川市的企業按12%)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銀)1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執行15%稅率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出口產值比重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對其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內由同級財政列支支持企業。

第二十八條來*興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自治區商務、科技等部門認定屬于先進技術企業的,依法免征和減征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稅率延長三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所列資源進行生產的所得,在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兩年免征所得稅、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后,對其繳納的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返還2年的照顧。

第三十條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兩年免征所得稅、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后,對其繳納的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退還3年的照顧。

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明確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十三條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凡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條款適用內資企業)

第三十四條鼓勵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到*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實際投資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三十五條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交回已退稅款。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含區外投資者)來*投資興辦的企業,技術先進,投資額大(2億元以上),投資期長(20年以上),對我區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支撐和帶動作用的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在以上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作為個案給予財政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中的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前免除項目,參照*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通知》(寧政發〔1999〕86號)相關條款標準的5-10倍執行。

(三)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生產銷售除農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鉸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和飼料等產品,免征增值稅。

第三十九條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殲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建材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條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條在2010年以前,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的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條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增值稅的起征點按國家增值稅起征點上限執行,即: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第四十四條國家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3年內,自治區級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兩年內,將其新增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返還給企業,繼續用于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五條獨資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林畜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農林牧畜產業化項目的,除享受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當地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業。

第四十六條對自治區重點培育的優勢產業、高新技術中試產品、發展潛力大、帶動力強的產品,在生產初期,經營困難的,經地方政府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顧。

第四十七條內外資企業涉及區、市、縣共享稅列支支持的,按照預算收入入庫級次分別由區、市、縣財政列支支持。

三、關于引進技術和引進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條允許技術、管理資本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收益分配。鼓勵企業通過各種形式引進科技和經營管理人才,企業用于獎勵引進人才的獎勵經費可以列入成本。專利、商標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類知識產權均可作價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入股或參與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識產權所有人與企業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條以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額可占總投資的20%,高新技術成果的入股金額可占35%。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可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的高新技術成果,其出資總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條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其成果完成人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凡屬政府全額資助的項目,從項目成果實施之日起3年內,根據成果折價入股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60%的股權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權收益。凡屬企業自主開發的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權投資的,成果完成人根據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權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該比例20%的股權收益。

第五十一條在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要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和為技術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者給予獎勵。其中,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轉化的,可從技術轉讓取得的稅后凈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獎勵;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成功投產后的連續5年內,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獎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第五十二條鼓勵和吸引留學歸國人員和區外科研人員來*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攜帶高新技術成果來*轉化和創業。經有關部門認證后,由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園區給予科研經費和項目貸款貼息的支持。各級政府參股的中小企業擔保中心要優先予以貸款擔保支持。

第五十三條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治區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創全國馳名商標或名牌產品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企業或有突出貢獻人員200萬元以內的獎勵。

第五十四條吸引國內外市場營銷策劃專業人才為我區企業服務。自然人所得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3年內由所在地財政先征收,全額列支予以獎勵。

第五十五條向我區生產企業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轉讓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受益單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給轉讓費外,在項目投產后3-5年內,每年按新增稅后利潤的10%給予獎勵。引進高新技術、名牌產品的,可根據先進程度、產品知名度、經濟效益情況,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稅后利潤1-3%給予中介人一次性獎勵;其它方式的協作如果效益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稅后利潤1-2%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可以計入企業成

本。受獎人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財政列支獎勵。

第五十六條對引進國內外資金或項目的中介人(非本區公務人員),在資金到位、項目建成后,同級政府或受益方視引資項目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四、關于礦產資源開發和土地使用政策第五十七條凡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在自治區審批權限范圍內,除國家規定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外,可通過依法申請批準的方式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人可優先依法獲得采礦權。

第五十八條允許企業將自我出資的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

第五十九條勘查開采國家和自治區鼓勵類的礦產資源,可以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M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

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免繳。

第六十條生產性投資項目征用國有土地,屬于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一條根據投資新辦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二條生產性項目用地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資企業,可先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中上繳中央的30%,對自治區收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70%予以緩繳。

第六十三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墾區域內進行土地綜合開發的,免征農業稅和土地使用費。

五、關于基礎性、公益性、服務性投資的政策

第六十四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以參股、控股、兼并、收購等形式參與交通、水利、郵政運營、廣播電視運營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供水、供熱、供氣、環保、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等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投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參與服務業的發展,推進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多式聯運等組織形式和服務方式的發展;鼓勵發展經紀和中介服務,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企業貸款擔保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鼓勵開發旅游資源,興辦旅游和酒店業;鼓勵興辦物業管理、社區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垃圾、污水處理行業實行特許經營許可制度,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經營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第六十五條新建和收購重組的上述領域項目中,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同級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收費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制定的價格執行。其余一律放開經營,市場定價。

第六十六條歡迎區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組織經批準來*獨立或與聯合設立分支機構,鼓勵開辦存款、貸款、結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資基金等有關金融業務。

第六十七條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等,依照國家規定可以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條鼓勵區內外有識之士深度發掘我區歷史文化、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用新的理念去開發經營文化旅游項目,承認其無形資產,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批準立項,允許其以知識產權作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識產權所有人與投資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條在寧南山區(含紅寺堡)開發旅游資源、新建三星級以上酒店的,在川區投資重點旅游開發項目、新建四星級以上酒店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并給予營業稅、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支持。

六、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條屬國家和自治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內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機器設備,綜合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經批準可以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也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

第七十一條工業投資項目,原則上要求布局在經批準的各類工業園區內。歸類進入特色園區方能享受區別性優惠政策。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條積極支持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于100萬元)的生產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第七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和東西部合作生產性企業,實施機電出口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重點支柱出口商品,出口產品創匯額占總銷售收入50%以上的,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出口一美元補貼一般不超過人民幣005元。

第七十四條進入自治區確定的高載能工業園區的企業,可享受自治區定期公布的電力優惠扶持政策。實施節能環保項目的,給予節能技術改造部分貼息的支持;自治區環保專項資金給予傾斜支持。支持園區項目申請國家、地方環保補助資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條鼓勵區外有規模、有實力企業參與自治區國有企業改制改組。改制企業對留用職工要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的職工要依法一次性繳足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從改組前被改組企業凈資產抵扣,或從國有產權持有人轉讓國有產權收益中優先支付。對支付不足部分,各級財政部門給與一定補貼。

第七十六條對民族貿易網點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技改貸款給予貼息支持,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各承擔50%。

第七十七條凡來*投資從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企業,執行流動資金優惠利率政策。流動資金貸款由主貸銀行審核,l年期貸款實行比正常的1年期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

優惠利率,利差補貼銀行按季返還企業,用于補充自有流動資金。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企業,由自治區民委審查報國家民委批準。

第七十八條為外籍投資者、高科技人才、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國家規定的人員,如需多次臨時入境,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需在華常住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1年以上、最長不超過5年的外國人居留證,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簽證。對外籍來*長期工作人員配偶擇業、子女就讀給予優先特殊照顧。

七、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十九條各行政審批機關應明確承諾辦事的服務標準和時限,實行服務承諾制和首問責任制。

第八十條由一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審批事項,實行"窗口"式服務,審批內容單一,報送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即時辦理;內容復雜,不能即時辦理的,應在2個月內答復。

第八十一條實行"一條龍"式服務。有條件的地方政府應建立聯合辦證大廳,集中辦理由多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多項審批,凡手續齊備、材料齊全的審批事項,應即時辦理。

第八十二條建立"并聯"審批制度,審批由多個行政機關負責的,可由最終審批的機關接受申請,并負責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審批程序。最終審批的機關與其他審批機關協調時,其他審批機關逾期不作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八十三條法律、法規對審批時限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自治區宏觀調控措施有階段性要求的從其要求。重大事項審批相關部門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自治區招商引資協調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八十四條本政策規定自之日起施行。凡我區以前制定的優惠政策與本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對本政策規定施行前已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期限未滿的,仍按原政策執行。本政策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自治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重大項目,可按一事一議的辦法,報自治區招商引資協議領導小組研究,給予個案特殊政策優惠。

第八十五條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及時修改完善。

第八十六條本政策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由自治區招商局負責外來投資企業的認證。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政策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及服務承諾制。